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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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华伟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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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强化了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拓宽了监督执纪手段的新思路,对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深入推进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和关键要素

1.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

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省调研期间,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进一步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涵盖了各种违纪行为,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同时,它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当前强化纪律与规矩来管党治党的认识更加明确;是纪委“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进一步深化;是保护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实践。

2.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的难点问题

2.1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现阶段仍然存在一部分领导人员认为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经济效益的获取,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开展会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产生不良影响,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工作实践中不愿意给予一定的支持,只在表面上推行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对纪检监察效果的发挥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极大限制了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果的发挥。

2.2尚未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相关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国有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尚未认识到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认识不足,制度操作性不强,无法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保证,对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获取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3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方法专业性不足

国有企业在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尚未形成专业的监督方式,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足,对腐败案件的查处能力相对较差,并且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在接受到相关举报后才会展开调查,对领导班子的监督能力弱,同级监督意愿不足,导致纪检监察效果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无法有效发挥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效用对国有企业运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加以防范,严重限制了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3.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

3.1准确理解、深刻认识“四种形态”

(1)“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真正贯彻了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中央强调,“全面”就是使每个党员、每个党组织都有纪律的约束,让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严”就是真正严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的底线从紧盯触犯法律移到紧盯违反纪律,让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标尺,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提醒、及时处理,体现了对监督执纪问责的更高要求。

(2)“四种形态”彰显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统一

“四种形态”不是纪委一家的事,相反,“四种形态”主要是党委的事,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体现。党委书记是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书记都应树立此观念,成为学习纪律、遵守纪律、执行纪律的楷模。

(3)做好对“四种形态”认识的正确引导

目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有认识上的误区,其中很多观点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预示着中央反腐转向、力度减弱、节奏放缓;还有的观点把“四种形态”看作“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这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理解非常不到位。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运用好各种媒体,大力加强对“四种形态”的正确宣传、解读,避免党员干部歪曲“四种形态”的真正内涵,认识到执纪问责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3.2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推进执纪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一是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问题线索管理全覆盖。二是按照“四种形态”,以纪律为尺子,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主动把问题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决不放过。通过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一是突出审查重点,既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也把“三类人”作为突出惩治的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特别是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坚持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避免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旷日持久。四是恰当运用各种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是核查已经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再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结束语

纪检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运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全面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并且结合新时期的新工作形势探索优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才能够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效果,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升,为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增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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