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投资前造价咨询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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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投资前造价咨询研究

曹辉

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贵阳550002

摘要:造价控制与管理在PPP模式下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分析了PPP的概念、优势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PPP模式下工程造价存在的一些问题,涉及项目准备、设计、实施、运用、结算、评价等全过程,最后提出了提高PPP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PPP模式;投资前造价;咨询

1引言

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通过契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或提供公共服务。推广PPP模式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利用社会资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升基础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因此,PPP模式下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应以社会资本方为主,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方的经验与专业优势。具体来说,政府方首先需要选择最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其次,设计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及合同体系,形成各利益相关方既通力合作又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发挥社会资本方的控制造价的积极性;再次,要履行好相关的指导、监管、审核的责任。

2PPP模式的优势

PPP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能够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政府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共工程建设任务,财政负担比较大,有可能因为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停止,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利用PPP模式,吸收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确保工程顺利完工。

(2)能够提升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水平。私营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更加重视成本的节约和优质的服务。通过PPP模式吸引优秀的私营企业参与到工程建设当中,可以规避政府投资模式下经常出现的资源浪费和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节约不必要的资源,高效地完成项目,为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能够控制项目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部门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项目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而出现资金风险和完工风险时,通过PPP模式吸引私营企业资金的投入,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风险,并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更好地完成项目。

3PPP模式下工程造价咨询存在的问题

3.1不重视PPP项目示范工作

在工程建设项目当中,政府多重视项目审批、调控以及社会影响力,成本和经济收益排在了次要位置。PPP模式的应用,让私营企业参与到工程的投资当中,它们更加重视规划、交通流及项目的成本和收益。但是在PPP项目示范工作方面,有一些项目因为缺少技术骨干和财务骨干,阻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而在我国目前的PPP示范项目申报中,能成功入选了只占一小部分。

3.2建设方案不够深入细致

在工程传统造价模式中,由于只有政府一方参与到投资当中,缺乏督促方,导致一些工程方案缺乏深度和准确性。PPP模式中,私营企业对投资估算的准确性极为重视,要求建设方案细化、量化和质化,控制相应的风险,只有这样它们才愿意参与项目的投资当中。

3.3造价编制依据存在时间差

PPP模式造价依据的是市场价格,按照现在的要求定额必须是平均先进水平,但是这里就涉及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一般都要滞后一段时间,那么之前采用的定额在市场条件下发生了变动,还包括施工使用一些新工艺和新技术与定额中价格存在偏差,虽然在PPP模式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修改,但是又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工艺会提高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益,却相应地造成了公共利益的受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业的社会诚信度。

4PPP模式下的投资前造价咨询

4.1高度重视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的优化

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虽做了工程概预算,但缺少对设计方案造价指标的控制约束,施工单位虽然也注重造价控制工作中的概预算,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对工程实际建造的细节以及每一个影响因素的控制力度不够,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与管理不够,粗放经营,未能合理节约成本。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的投资商,其利润一般可分为二部分:项目建设施工的利润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利润。施工利润的获取时间更短,而且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更具有专业经验优势。因此,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社会资本方有动力将工程项目的造价做高、将投资做大的,这样它可以获取更多的施工利润。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制度,设计费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因此,设计单位也有动力将投资额做大,而较少考虑如何在设计中控制成本。当前的PPP实践中,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往往由政府方承担(由政府方负责寻找设计单位),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实质是政府方想将更多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合理的做法应当是方案、设计尽可能交给社会资本方负责(除了涉及政府公共形象的项目之外),然后由政府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设计进行优化。

4.2加强变更追责条款设计,建立变更追责制度

建设工程变更是导致造价失控的常见原因。就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而言,变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利的变更,即能降低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或缩短建设工期的变更;一类是不利的变更,即将增加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或延长建设工期的变更。在PPP合同中,应当设置变更追责条款。无论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变更,都应分析其原因,所有变更都应落实到相关责任方,并根据其对变更所负责任作出相应的奖励或惩罚规定。例如,对于有利变更,一方面可对提出变更的施工单位作出相应的奖励;另一方面,由于这可能说明最初的设计并没有达到最优化,可以此作为衡量设计单位是否称职或尽职的一个标准,据此对设计单位作出相应的惩罚。而对于不利变更,除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之外,均应落实其责任方,并作出相应的惩罚规定。判断变更责任需要专业经验;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甲乙双方均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裁决。该独立第三方应在PPP合同中事先明确指定,而不是临时寻找。

4.3建立有效的争议的协商解决机制

PPP模式下,利益相关方众多,争议在所难免。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争议的协商解决机制,则既不利于保护各方合法(合理)权益,更严重的是可能拖累项目实施进度,导致建设工程造价失控。从实践中看,现有的PPP模式下争议的协商解决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例如一些PPP合同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负责的施工图设计,甲方(政府方)如有异议的,应在21日内作出书面回复。21天是相当长的时间,再加上争议协商解决需要一定时间,则完全可能导致工期延误。针对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为仲裁方——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双方对该第三方仲裁方身份的认可,并有接受其裁决的义务。如此一来,在争议事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由第三方裁决,从而可以大大加快争议解决的进度。

结语:综上所述,PPP模式对于我国工程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通过科学有效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将更有助于PPP模式开展和运行。十三五期间,我国工程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PPP模式下工程投资造价咨询的控制与管理的研究,科学运用PPP模式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管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实现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我国建设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忠杰,赵朴花,左建芬.PPP模式下的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9:162-163.

[2]鲍佩琪.浅析PPP模式下综合管廊工程总体造价把控要点[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7,04:244-2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