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字隐现规律认知和语体影响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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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隐现规律认知和语体影响探究

邵华

邵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的”字是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字,据统计平均每100个字中就有27个“的”字。我们中国人都知道写文章的时候要字斟句酌,甚至一个小小的“的”字都要仔细考虑一番,用与不用关系到整个句子韵律的协调。到底该不该用“的”,在哪里用,中国人凭语感就知道,可是对于外国留学生来说,这是一项无迹可寻的工作,他们很难体会出来。

关键词:“的”;规律;语体;影响

1留学生学汉语时“的”字运用的篇误调查

1.1“的”字缺失。

1.1.1形容性的短语作定语。形容词性的短语是指形容词前面还有程度副词等的修饰,这类短语作定语,一般要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加“的”,因为“的”字有协调韵律的作用,加“的”后,整个结构的韵律会更和谐。

我们先来看下面的例子:

例句(1):许仙在西湖旁边走路,突然下了很大雨。(应改为:许仙在西湖旁边走路,突然下起了很大的雨。)

例句(1)中,中心语“雨”的修饰语“很大”是一个形容词性的短语,因为形容词“大”前面还有一个程度副词“很”,为了使修饰语和中心语在音节数目上协调,要在“很大”和“雨”之间加一个“的”。

若修饰语不是形容词性的短语,而是简单的双音节形容词,这时候如果中心语是单音节名词,为了使修饰语和中心语的音节数目保持一致,一般也要加“的”。请看下面的偏误例句:

例句(2):花园儿有丝宜塑。(应改为:花园儿有好看的湖。)

1.1.2小句及动词性成分作定语。如果定语的修饰成分是动词性的或者是一个小句,不管定语的音节数目是多少,定语前一定要加“的”。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句(3):穿白衣服那位姑娘爱上了许仙。(应改为:穿白衣服的那位姑娘爱上了许仙。)

1.1.3表领属关系的名词作定语。表领属关系的名词作定语一般要加“的”,如“张三的书”。留学生在学汉语中这方面的偏误不少,如:

例句(4):我们一起上一门纽约大学课。(应改为:我们一起上一门纽约大学的课。)

1.1.4代词作定语。指示代词作定语,一般要加“的”。请下面的偏误例子:

例句(5):固然我还没有这工作的经验,但是我常想找这样工作。(划线部分应改为:这样的工作)

1.1.5“的”字短语。“的”字短语中的“的”不能省略,省略了以后就改变了整个短语的功能。请看下面的例句:

例句(6):对我来说,这是最重要。(划线的部分应改为:最重要的)

以偏误句子(6)为例,完整的句子应该是“对我来说,这是最重要的事情”,短语“最重要的事情”省略了“事情”以后变成“的”字短语,这时候“的”字一定要出现,否则整个短语就不是名词性质的短语了。

1.2多个定语中“的”位置偏误。我们前面说的是只有一个修饰语的情况,如果有多个修饰语,那么该在哪里加“的”呢?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例句(7):那个公园里有各种各样的漂亮花。

例句(7)中,正确的说法是“那个公园里有各种各样的漂亮的花”,“花”前面也要加“的”字,为什么呢?“花”是单音节的,“漂亮花”这个三音节组合本来就不合韵律,应该是“漂亮的花”,所以归根到底还是单个定语修饰中心语时组合内部的问题。

2汉语“的”字隐现规律的认知

2.1汉语“的”字隐现规律的研究。关于“的”字隐现规律问题,许多学者都做过研究,而“的”字什么时候该用,什么时候不该用,用与不用有何区别等几个问题则是研究出现争论的焦点。

吕叔湘《现代汉语单双音节问题初探》(1963)一文对“的”字用与不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归纳出如下几点:

(1)如果“的”字前面是代词(人称代词),一般要有“的”字,但是“我哥哥、我们学校”等是例外。(2)如果“的”字前面是动词或动词性成分,那么不管音节多少,后面一定要有“的”字。(3)“的”字前面如果是名词,有没有“的”字跟音节的数目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前后都是单音节,一般没有“的”字;如果前后都是双音节,或者其中有一个是双音节,那就要看两个词之间的关系了,如果是领属关系,有“的”字的情况比较多,没有“的”字的情况也不少,如果不是领属关系,没有“的”字的情况比较多,两可的也不少。(4)“的”字前面如果是形容词,要不要加“的”字除了要看前后的音节数目以外,还要看形容词的类型以及名词的性质。如果形容词和名词都是双音节词,一般情况下可以加“的”字,也可以不加“的”,有一类形容词常常用作谓语,这类形容词作定语修饰名词时常常要加“的”,如“雪白的桌布”“出色的作品”“有用的材料”“不同的环境”等;当形容词是双音节而名词是单音节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要有“的”字,但也有时候不加“的”字,这跟后面的名词的性质有关,如“人、事儿、话”等几个名词前面常常不加“的”字,比如“普通人、老实人、新鲜事儿、稀奇事儿、老实话、客气话”等;如果形容词是单音节而名词是双音节,一般不用加“的”字;如果形容词和名词都是单音节的,那么带“的”的就很少了。

吕叔湘的探究主要是从定语的性质出发,结合定语和中心语的音节数目来研究“的”字用与不用的问题。他的研究把音节数目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这条路子是对的,但是只关注定语性质和音节两个角度,似乎并不能完全揭示“的”字用与不用的规律。

崔希亮《人称代词修饰名词时“的”字隐现问题》(1992)研究了人称代词作修饰语修饰名词时“的”字的隐现情况。文章总共探讨了三个问题:一是人称代词修饰名词时什么情况下用“的”,什么情况下不用“的”;二是人称代词修饰名词时用“的”和不用“的”有什么区别;三是人称代词修饰名词时什么时候必须用复数形式。通过研究,作者发现人称代词作修饰语修饰名词时“的”的隐现主要取决于人称代词和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而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主要是领属系,这种领属关系细分起来又包括好多种,文中列举了血亲、姻亲、配偶、社会关系、身体部分、本源、处所、群体等十六种关系,每种关系下“的”的隐现又各有不同。作者认为人称代词修饰名词时用“的”和不用“的”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语义重心不同,用“的”时语义重心在修饰语(人称代词)上,不用“的”时语义重心在中心语(名词)上。崔希亮在文章中指出,“的”字隐现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语义和语用,他还提到了“的”字隐现也会受音节数目方面的影响,但并没有把这种影响说清楚。

张敏《认知语言学与汉语名词短语》(1998)运用“距离象似动因”的理论解释了“的”字隐现的语义差别。张敏采用Haiman的表述,把“距离象似”解释为“语言成分之间的距离反映了所表达的概念成分之间的距离”,根据这个表述,我们可以说“的”字隐现在实质上反映的就是定语和中心语之间概念距离的差别。张敏根据定语语义的不同把定语分为称谓性定语、分类性定语和述谓性定语三类,并论证了由名词、区别词、性质形容词充任的称谓性定语和分类性定语是表示中心语事物的较恒久稳定、较本质的属性,由状态形容词充任的述谓性定语表示中心语事物较临时、非本质的状态。因此,前者定中关系比较紧密,“的”字常常隐去,后者关系比较松散,常常有“的”。

在此基础上,张敏提出了以下三条层层蕴含的语义限制来概括“的”字隐现的一般规律:

(1)属性条件:定语如果是,或者可以感知为能据以刻画名词中心语概念的属性,那么有不加“的”的可能性。(2)分类属性条件:定语作为中心语的属性,如果可以充当对中心语概念分类的标准,那么不加“的”有更大的可能性。(3)规约分类属性条件:定语作为中心语的分类属性,如果分出的是稳定的、规约的类别,那么不加“的”有最大的可能性。

最后,张敏把汉语里由形容词、区别词和名词所充当的定语在语义上概括为三大类:(1)表示情状的,主要是复杂形式的形容词(包括状态形容词、形容词短语及部分双音性质形容词);(2)表示属性的,主要是简单形式的形容词(包含单音形容词及部分双音性质形容词)、区别词和名词;(3)表示领属的,主要包括名词和代词。总的来说,表示属性的定语大部分都可以直接修饰中心语,也就是说“的”字可以隐去,而表示情状和表示领属关系的定语都必须带“的”字作定语。

张敏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的”字隐现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这是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对“的”字隐现规律的探索,揭示了“的”字隐现的深层语义因素。但他似乎把认知一语义因素作用看得过于大了,就很容易忽视其它因素。

2.2“的”字隐现的制约因素。徐阳春《“的”字隐现的制约因素》(2003)中提出了制约“的”字隐现的三个因素:板块原则、凸显原则和韵律原则。

2.2.1板块原则与“的”字的隐现。内部不出现“的”的偏正结构称作“板块”,反之,出现“的”的偏正结构称作“非板块”。所谓“板块原则”是指“的”的隐现与该偏正结构用作板块还是非板块有关;当一个偏正结构作为一个板块作为一个版块用时,不能出现“的”;作为非板块用时,要出现“的”例如:

(1)苏州园林——苏州的园林;台湾问题——台湾的问题;狐狸尾巴——狐狸的尾巴。

(2)木头桌子——木头的桌子;最新成就——最新的成就;改革方案——改革的方案。

板块作为一个构件使用,不深究内部结构,一般作某一类事物的称谓;非板块不作称谓,重在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例如“苏州园林”指的是一种园林风格,而“苏州的园林”重在说明什么地方的园林;别的地方可以出现“苏州园林”,却不能出现“苏州的园林”。“木头桌子”指的是一种家具,而“木头的桌子”则重在说明用什么材料做的桌子。

板块可分为三类:固定板块、可拆板块和临时板块几固定板块相当于一个合成词,有专门的定义或解释。例(1)的“苏州园林”、“台湾问题”、“狐狸尾巴”就是固定板块,有其特定的含义,与非板块“苏州的园林”、“台湾的问题”、“狐理的尾巴”在意义上有较大的不同。有的固定板块没有相应的非板块形式,如“知识经济”、“高峰会议”、“英语教师”等,都不能插入“的”变成非板块。例(2)中的“木头桌子”、“最新成就”、“改革方案”是可拆板块,与非板块“木头的桌子”、“最新的成就”、“改革的方案”在意义上基本一致。

临时板块由非板块临时隐去“的”而成。非板块在与另一板块或非板块组合成更大的结构时,在不影响意义的情况下,其中的“的”常会隐去-变成临时板块,例如:

(3)李平的儿子——李平儿子的书费。“李平的儿子”是一个非板块,“李平”和“儿子”各为一块但与“书费”结合成更大的组合时,“李平”和“儿子”被压缩成一个临时板块“李平儿子”。这是一个语义距离的问题。在“李平的儿子”中,“李平”和“儿子”有一定的距离而在更大的组合中,二者的距离被压缩,故隐去“的”。这好比我们在国内会觉得张三是江西人,李四是山东人,有距离感;在国外这种距离感则会消失,都是中国人。

2.2.2凸显原则与“的”字的隐现。“凸显”是指出现“的”以凸显偏项的修饰性。所谓“凸显原则”是指凸显偏项的修饰性时需要出现“的”,否则“的”应隐去。凸显原则使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可拆板块中若要凸显偏项则需要出现“的”。如上例(2),“的”出现还是不出现意义上基本不变,但语用上是不同的;非板块的“木头的桌子”、“最新的成就”、“改革的方案”,其偏项明显受到凸显。

二是非板块进人更大的组合时,原有的“的”是否隐去,由凸显与否来决定。若不需要凸显原偏项而修饰关系仍然明显的,“的”一般要隐去,如上例(3)。若需要凸显原偏项,则仍要保留原有的“的”。下例(4b)原有的“的”若隐去,就看不出“查出”与“几个干部”之间原有的偏正关系,因而原有的“的”仍应保留,也即无法压缩成临时板块;

(4)a.查出的几个干部;b.领导对查出的几个干部的问题做了研究。

2.2.3韵律原则与“的”字的隐现。“韵律原则”指“的”的隐现要服从韵律和谐的需要。双音节的可拆板块,一般不能出现“的”,因为两个音节刚好构成一个音步,若插入“的”,则会影响韵律的和谐。例如“黑鹅”、“白纸”若说成“黑的鹅”、“白的纸”,会觉得不顺口,就是因为“的”的介入破坏了它们原有的音步。

还有,上下文结构平衡的需要也要影响到可拆板块中“的”的隐现。例如诗歌中为了使上下句音节相等,常常会出现或隐去“的”。下例(5)中“人类历史”是个可拆板块,这里出现“的”是为了与下一句在音节上对称:

(5)回顾人类的历史。曾经有多少年代——艾青《光的赞歌》

从上文可以看出,“的”有切分板块的作用。如“人类历史”是一个板块,插人“的”后,就成了两个板块“人类的历史”。一个复杂的偏正结构如果板块过多,会增加理解上的难度而要减少板块,就应在不影响凸显和韵律的情况下尽可能隐去“的”字,即尽可能使用临时板块。例如:

(6)a.鲁迅的酒店的格局,是和别处不同的;b.鲁迅酒店的格局,是和别处不同的。

例(6b)隐去了一个“的”,但不至于误认为“鲁迅酒店”是一个店名,因为后面的“别处”与“鲁迅”形成对比,赋予了“鲁迅”的“领有”意义。比较一下(6a)和(6b),是不是最后一句中的偏正结构意义更明确、韵律更和谐呢。

徐阳春的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语义、语用、韵律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板块原则体现了语义的要求,凸显原则体现了语用的要求,而韵律原则则是韵律对词长选择的要求。

3语体对“的”字隐现规律的影响

“的”字的隐现规律是汉语语法学界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其中涉及的因素太多,除句法因素外还有非句法的音节、语体、语义、语用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不是独立作用的,它们纠结在一起,使得人们难以用明确、严格的规则作出带预测性的归纳。

“的”字隐现规律主要与定语的类别没有关,由于“的”字隐现的条件涉及众多因素,我们会尽量将它们(尤其是语体因素)分化、孤立开来进行分析,故下面描述的规律应理解为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所发现的规律。

将定语简单地分为限制性和描写性这两大类并不足以说明“的”字隐现的规律。深究起来,人们常说的定语的限制性其实包含有两种情況,这正是哲学家斯特劳森和唐奈兰(Donnellan1966)论述得非常充分的摹状词的“归属性用法(attributiveuse)”和“指导性用法(referentialuse)”。在这个问题上,以Seiler为首的德国科隆大学类型学研究小组作出了相当深入的研究。Seiler(1978)指出,传统上通常将限定关系(determination)狭义地理解为冠词、逻辑量词(如“所有、一些”)、指示代词及领属成分等相对于中心语名词的关系,不过名词短语的其他非中心成分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限定指导的作用,因此传统的理解似乎过于狭窄;也有人(如Vennemann1974)用它来说明任何一种向心结构成分之间的关系,这又过于宽泛。Seiler主张将名词短语中的各种修饰、限定成分都视为限定语(determiner,简称D),中心语则视为受限语(determinatum),也就是说,其D相当于传统的修饰语,即杰斯柏森(Jesperson1929)所说的“修品(adjuncts)”和汉语语法学家所说的定语。D在名词短语中的作用可分为两个类型,即确定指称(specifyingareference)和刻画概念(characterizingaconcept),前者的功能是确定指称的对象,因而它主要作用于中心语概念的外延,不会或较少对中心语概念的内涵有影响;后者的功能是增加概念的内容,它主要作用于概念的内涵。显然,刘月华(1984)等人所理解的“限制性”指的主要是前一种限定性,朱德熙(1956)强调的则是后一种。Seiler所作的这种区分看似语言学界的老生常谈,杰斯柏森早在本世纪初就讨论过。不过值得重视的是,Seiler并不把它们看作绝对对立的概念,他不赞成有些语言学家如Burton-Roberts(1976)等的看法,即语言实体不可能同时具有指称作用和归属作用。Seiler认为限定作用实际上是一个连续,其两端分别没是“确定指称”和“刻画概念”,它们代表了相反的两种趋向,各种类别没的D就分布在这个连续统的不同位置,形成下面(1)显示的序列。

(1)限定作用的序列(A=形容词,N=名词)

(1)所显示出的各类D与N之间的概念距离是可以独立论证的,因此即使是在只包含单项定语的构造中也同样成立。例如,任何人都会相信D和N的概念距里在“木头桌子”(“木头”位于序列的右端)中比在“我的桌子”(“我的”位于左端)中小得多。不过,英语、德语等语言中定语类别不同的单项定语式看上去似乎并未体现出表面上的形式距离的差别,如“thishouse”和“stonehouse”中D和N距离相同。汉语则不然,它在单项定语式里也存在相当明显的语言距离上的差别。具体说,定语中含有转折点左端成分的定中结构在汉语里必须是中间有分隔物的DxN,其中的x的出现是强制性的,它要么是de(如“他的书”),要么是量词(如“一本书、这本书”),1只有由逻辑量词(如“一切、所有、任何”等)充任的定语除外。定语中含有右端成分的定中结构既有DxN形式(x为de),也有DN形式,带“的”与否恰好取决于它们在限定序列中的位置:越靠左,“的”出现的倾向就越强;越靠右,不带“的”的倾向就越强。右端成分中出于最左边的应是状态形容词(德语、英语没有这个类别,所以未出现Seiler提出的序列上,我们可将它的位置定在表主观感受的情感形容词(affectiveadjective)的左边),它必须带“的”,最靠近中心语N的是资料名词或区别词(汉语里表质料用的不是形容词),它们是最能不带“的”作定语的一类词。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汉语定中之间语言距离大小的不同体现为其间是否存在分隔物x,这绝不是说x唯一的或主要的功能是增大语言距离(汉语里的量词和de都有其独立的功能,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是说它们在特定的类中出现与否并非任意,而是有动因的。在这个意义上看,无论x本身具有何种独立功能,DxN的语言距离大于DN是客观事实,因此x在此至少同时还具有一种帮助加大语言距离,从而以相似的方式体现其概念距离的功能。以量词为例,尽管它的这种特殊功能从未为汉语语法学家注意到,语言类型学家对此却并不陌生。很多语言正是用量词的有无在形式上区别可让度和不可让度的领属关系,如Croft(1990)举到的Kosraean语的例子,其中“我的肚子”是“(肚子——第一人称后后缀)”,而“我的面包树”则是“(面包树——表植物的量词——第一人称)”。

尽管(1)呈现的限定序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它毕竟是以印欧语为主要依据提出来的。结合汉语里的具体情况,我们将转折点右侧的序列重新界定如下:

(2)汉语限定序列(右半部分)

与(1)一样,这个序列可用来描述定语语序。它首先体现为不同词类的序列。不过正如上文反复强调的,词类的分别只是外在的,由于不同词类负载不同的表义功能,因此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类词概念上的差别。(2)体现的正是陆丙甫(1993)从认知功能角度概括出来的汉语多项定语的两条相关的顺序原则,即“越是反映事物稳定的在本质的定语越靠近核心”和“外延性定语在外层,内涵性定语在内层”。表情状的乙类形容词(包括状态形容词和含副词修饰语的形容词复杂形式)在最左端,表属性的各类词在右端。根据陆丙甫(1993),表属性的定语以其语义类别为转移,依次排序为“新旧、形体、颜色、质料、功能及其他”。这些定语在恒定性方面(即与中心语事物联系的稳定、内在的程度)和客观性方面(即这些性状与事物的联系在多大程度上以个体的主观判断为转移)都是从左到右依次增大。例如,“新旧”属性和“颜色”属性相比,前者较易变,后者较稳定;前者涉及的主观判断成分一般也比后者大。而“质料、功能”几乎完全不以主观判断为转移,也是事物最稳固的属性,其中“功能”属性更是反映了事物的本质,故表这两种属性的定语排在最右端。表这类属性的往往是名词、区别词以及少数双音节动词或动名词(如“注射器材、办公用品、研究方法、防水手表”)。大致同类的属性在序列里的前后安排则往往取决于客观性高低,例如,性质形容词“大、小”和区别词“大型、小型”都表形体属性,但人们对后者与事物联系的判断显然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规约性,如什么样的船或商场可算作“大船、大商场”常常因人而异,而“大型船舶、大型商场”则往往有更加明确、客观的标准。

如前所述,限定序列与汉语名词短语的内部结构直接相关,它将成为我们解决“的”字隐现问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