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小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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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小议

韩桃林赵志荣

韩桃林赵志荣(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广播电视台,山西浑源037400)

中图分类号:G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000-01

摘要:新闻每天都在政府决策、公共交通、居民住房、就业安置、社会教育、大众娱乐等方面做出不同角度的报道,同时各种新闻报道也在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残疾、穷困、流浪儿童、老人被虐的新闻的报道可以引起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并获得相应资助。但是,在新闻报道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同时,很多恶劣的新闻报道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本文着重分析了不道德新闻的表现形式、形成和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解救措施,意在与各位同行共勉。

关健词:新闻;职业道德;舆论监督

老百姓习惯于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了解社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媒体的公信力也正是通过老百姓的认可而逐渐形成。然而,在现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现实社会中,一些新闻工作者由于意志不够坚定,在名利面前,恶炒新闻、假新闻和为追踪新闻而采取的一些不道德手段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媒体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这种现象就象“城市牛皮癣”一样屡禁不止,难以根除。

一、不道德新闻的几种表现形式

1.有偿新闻和有偿不新闻。

有偿新闻和有偿不新闻就像在法庭上花钱让人做伪证和花钱让人不做证一样,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有些算不上新闻的新闻(比如广告性新闻)在当事人的金钱催生下,堂而皇之地上了收视率较高、严肃性较强的新闻栏目;反之,一些揭露性的批判性的反面新闻却也因为新闻当事人的“有偿”而被拿下,被不新闻,很多事实真相就是这样被隐瞒掉了。如矿难,反腐新闻等。

2.虚假新闻和恶炒新闻。

有些记者为了抢时效而不顾真实与否直接性地将新闻发表;有的则急于名利而编造新闻。最典型的莫过于几年前的“华南虎”事件,还有前段时间网络上热炒的某网络版主精心策划包装的“困难母子骗捐”事件,这些活生生的假新闻骗得了一时骗得了一世吗?它们除了赚足观众眼球和同情之外,最终又成就了什么呢!还有的记者,为了强调某一环节和过程,竟然搞摆拍,事先把人和事物布置好,就象拍电视剧一样,纯粹是糊弄老百姓。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背离生活,受到大众质疑和不耻。

3.低俗新闻和伤害新闻。

有的新闻记者为了得到一则新闻而违背做人的基本道德,有的为了得到一个新闻镜头置他人为难而不顾。还有很多记者喜欢爆料公众人物的隐私以满足受众,像不久前的“艳照门”事件,同样是对很多女明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还有一些记者受名利驱动,一味追求轰动、刺激、煽情效果,在报道中宣扬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如秘闻、色情、赌博等低级趣味的腐化的东西。

二、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1.名利面前迷失自我。

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加上社会风气的鼓吹,一些记者很容易就迷失了方向,在社会这个名利大染缸中失去自我,为了名为了利,公然违背新闻法则,做出一些与新闻事实背道而驰的事情。有的记者干脆是按“有偿”的多少论稿件长短,好处给的多,就使劲往长写,给的少则是片言只语,应付了事。有的干脆主动伸手,吃拿卡要。这就使大众对新闻工作者的印象越来越差,无冕之王的称呼也日渐失去了它的神秘和光环。

2.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相对淡薄。

很多新闻单位的主管领导出于种种考虑,对员工收受礼金、红包、纪念品之类的事情睁只眼闭只眼,认为只要在政治方向上不出原则性的错误就无伤大雅,疏忽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认为这些可有可无。殊不知,正是这种放纵管理理念,使得一些新闻工作者思想上放松了警惕,自我约束能力越来越低,处在名利场上不能自拔。

3.有效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有不少媒体主管部门过分注重经济效益,有的甚至暗示记者可以通过不正当渠道去获取某些重要新闻,而一旦出现问题,则想方设法百般庇护,有的干脆听之任之,不了了之。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变成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三、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任重道远

1.新闻工作者只有增强自律意识才能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要有强烈的正义感,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更新知识,精于业务,逐渐提高自己的新闻职业道德修养。

2.建立健全新闻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新闻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必须健全,使得记者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明确化。让记者知道自己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出现问题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成绩该受什么样的奖励,工作起来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3.加强社会监督功能。要动员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对媒体进行监督和评价,敦促其自查自纠,端正行业作风。

4.完善立法。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应纳入法制轨道,利用法制来约束一些行业不正之风。按照《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纲要》,凡是违背党和国家利益的人和事,触犯法律的,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使新闻工作步入正常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