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有法,但无定法--论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存的合理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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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有法,但无定法--论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存的合理性

王美云

王美云[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育才校区),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54-01

摘要:教育有法,但无定法,贵在用法。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作为两种重要的教育方式,二者并存是合理的,并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现象学四方面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惩戒教育;赏识教育;并存;合理性

当人们在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时候,似乎把惩戒教育推到了边缘,认为唯有表扬和鼓励才是正道;而当人们又认识到“赏识教育”并非万能的时候,似乎给学生以挫折的惩戒教育又有了立足之地。那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究竟谁好谁坏,取谁舍谁呢?从矛盾的双方来看,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既对立又统一,并相互依存。这也正说明了教育有法,但无定法,贵在用法的道理。

一、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二者的并存是由矛盾的对立统一决定的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的差异;“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的属性和趋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即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可以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的教育只奖不罚,只不过罚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而已。奖和惩是对立统一的,有奖必有罚,有罚必有奖,否则无所谓奖罚分明。”檀传宝认为,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其实,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来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育的两种重要方式,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连接着。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都是现代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有赏识教育是不现实的,因为它的前提是学生无过错,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而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二者并存是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文化来支撑,要实现社会的和谐首先就要构建教育的和谐。

历史的来看,早期的“戒尺”教育到后来的“体罚”教育等,都应该列属于“极端”教育,因为太多的受教育者深受其害;如果我们现在只提倡赏识教育,而忽视其他教育不也是一种“极端”教育吗?

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作为教育的两种重要方式,都各有其优缺点,要综合起来合理利用,因为任何一种教育方式都不可能是万能的。赏识教育不可能连缺点一块赏识,重视惩戒教育也不等同于求全责备。要更好地促进教育效果的达成,实现教育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做到赏识与惩戒相互融合、赞扬与批评交换使用。

三、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二者的并存是学生健全人格发展的要求

当代社会是人性张扬的时代,要求人们尊重学生个体,倡导赏识教育,这是人们认识上的进步,无可厚非。同时这也是社会的进步,是教育事业的进步。

但正如著名教育专家玛莉琳·古特曼所说:“那些小时候过多的受到师长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生活后很可能会遭到更多的失望。”如果一味的赏识,表扬,也会导致学生唯我独尊、不懂奋斗,将来在残酷的逆境面前败下阵来,引发生理心理疾患,甚至走向社会反面,寻其根源,这种没有惩戒教育、姑息软弱的教育方法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失败。

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4]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也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学生就像树苗,需要我们遮荫培土,施肥浇水,也需要我们喷药捉虫,修枝剪叶,方能根深叶茂,硕果累累。

四、从现象学的角度来看,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二者的并存是教育回归生活世界的需要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教育以来,就存在着自然的、社会的带有惩罚性的各种规则。就现在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竞争社会来看,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和游戏规则也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违背法律和规则的行为是要受到限制和惩罚的。社会实践是学校教育的深化和提升,表扬、奖励虽好,但是一个人不可能永远活在别人的赏识之中。既然社会存在着惩罚规则,那么学校就必须有惩戒教育,必须保持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一致性。

美国教育家杜威曾指出,教育是生活的过程,学校应该以现在为目标,使儿童适应现实的生活。同时,学校应该成为一种生动的社会生活的真正形式,而不是学习功课的场所。[5]因而,学校作为通过教育手段造就人的“工场”[6].是规则、秩序的社会生活的演习地。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成功与赞赏,遭遇失败与惩戒,投射在学校教育中,就表现为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存。而只要惩戒教育能够真正得以正确落实,它就能使学生在社会生活的演习地——学校,为战胜挫折做好必要的精神准备;同时,学生还可在体验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7]

因此,学校在在培养学生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中,需要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二者综合的、合理的利用,才能培养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建珍,李文.教育惩罚也是一种爱[J].教育管理与评价,2003(12).

[2]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2,(2).

[3]孙云晓.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J].中小学教育,2003,(1).

[4]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7.

[5]王承绪等:《杜威教育论著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13—74.

[6]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40—44.

[7]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J].基础教育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