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我国保税区与汉堡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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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我国保税区与汉堡自由贸易区

蒋丹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近年来,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在持续增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本国的对外贸易、繁荣地方经济和扩大就业。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保税区应明确定位,做出调整以促进进出口贸易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保税区;弊端;汉堡自由贸易区

中图分类号:F810.42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8-1-收稿日期:2009-04-07

一、汉堡自由贸易区一些特点

德国汉堡港是欧洲经济自由区的典型,被称为“通往世界的门户”。汉堡自由港依托汉堡港而建立,由一条被称为“关界围墙”的金属栅栏与其他港区隔开,进出自由港的陆上通道关卡有25个,海路通道关卡有12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成功的保税区,应具备以下三个核心要素:(1)明确的功能和优越的地理位置;(2)优惠的关税条件;(3)高效的管理环境与完善的监管手段。

(一)明确的功能与优越的地理位置

汉堡自由区最初是以发展转口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型自由区,近年来,功能向着综合型方向拓展,并获得了成功,在区内开展了船舶制造和工业生产,达到相当规模。汉堡地理位置优越,兼有海港和河港的功能,被称为“两海三河之港”。

(二)优惠的关税条件

汉堡自由港可开展货物转船、储存、流通以及船舶建造等业务,享有许多优惠政策:(1)船只从海上进入或离自由港驶往海外无需向海关结关,船舶航行时只要在船上挂一面“关旗”,就可不受海关任何干涉。(2)进出或转运货物在自由港装卸、转船和储存不受海关任何限制,货物进出不要求每批立即申报与查验,45天之内转口的货物无需记录。(3)货物只有从自由港输入欧盟市场时才需向海关结关,交纳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在汉堡自由港只要能提供有关单证证明,海关就给予区别管理,视同在欧盟境内另一口岸已完成进入欧盟手续。

(三)高效的管理环境与完善的监管手段

汉堡港实行港区合一,成立经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自由贸易区的整体事务。特别是自由贸易区与城市功能的相互促进,超前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带动了周边城市经济发展,尤其是在金融、保险、商贸、中介等第三产业发展上成效显著。汉堡自由港对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自由和便捷的管理措施,贯穿于从货物卸船、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汉堡自由港转口贸易带动了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使汉堡成为德国的金融中心之一。

二、我国保税区的一些现状

(一)比较优越的地理位置

我国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与大部分出口加工区处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位于口岸附近,交通便利又靠近市场的区位优势对于其贸易、物流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高效的国际物流体系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物流仍然是制约保税区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

(二)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复杂的海关监管

随着自由贸易区运作的不断成熟和管理的日趋完善,海关监管的手段也已从传统的货物监管转向单证监管,并全面推行了EDI报备报关制。同时,还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和先进的雷达监控设施对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出及区内流动进行区域性的动态监管。然而,我国的保税区在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1.缺乏统一的法律

只有全国专业性管理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保税区内运营的管理办法细则,而缺乏全国性统一立法的状况,导致了各种法规和管理细则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等诸多问题。

2.概念模糊、政策抵触,管理被动

不同部门对保税区存在着不同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外经贸部则视保税区企业为国境外企业;海关把保税区当作放大了的保税区仓库来监管,对保税区卡口与区内仓库同时监管;国家经贸部则认为保税区属境内关外,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规定,现阶段暂不允许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保税区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3.机构膨胀,办事程序复杂,管理低效

我国保税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保税区行政事务。但是让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唯一行使区行政事务的权威性管理机构,要履行好规划、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建设、劳动人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治安等一系列管理职能,管委会必须配备大量人员,有违“精简”的原则。

三、保税区调整的一些建议

(一)架构海关通关新框架,适应国际物流发展新需要

坚持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的共同原则,真正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境内关外”;海关和管委会应密切合作,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同时,建立海关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扩大保税区功能

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网络、采购网络和销售网络向中国市场延伸的契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物流设施,使保税区成为国际商品分拨中心和采购中心,开拓转口贸易市场。

(三)精简管理机构,明确分工

明确各管理层次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而非权力交叉。地方政府与地方保税区的行政关系解除,地方政府通过向地方保税区管委会派驻代表及向保税区承办企业投资来引导地方保税区实现服务地方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我国保税区改革与向自由贸易区转型[J].港口经济,2004,(02).

[2]何江.对保税区国际贸易的再思考[N].国际商报,2003,(09).

[3]张世坤.有关汉堡港、鹿特丹港、安特卫普港的考察——兼谈我国保税区与国际自由港的比较[J].港航研究,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