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与审查要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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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与审查要点

史楠

史楠

广东广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摘要: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实操的角度谈谈商业保理业务的常见风险与业务审查要点。。

关键词:商业保理;风控;

近年来,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如雨后春笋。截至2018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分公司超过1.3万家,加上可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近万家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提供商业保理服务的类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商业保理公司")超过2万家。商业保理公司不需要抵押重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流动性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近期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保理业务增长放缓,风险暴露压力加大,内外诈骗风险事件频发,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成为所有业内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实操的角度谈谈商业保理业务的常见风险与业务审查要点。

一、商业保理业务常见风险点

1.1合规风险

1.1.1经营范围合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边界一是"人"相关,交易对手是承租人;二是"物"相关,即租赁物相关的租赁项下应收账款;

1.1.2交易主体合规:交易主体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具有交易资质。

1.1.3流程合规:基础合同、卖方出库、物流运输、买方入库整个流程有迹可循且符合逻辑。流程不合规可能导致卖方履约瑕疵;

1.1.4单证合规:票据的真实性且与基础合同的一致性。虚假票据极大可能是虚假的贸易背景;票证与基础合同不符,很可能导致贸易纠纷,从而导致买方抗辩。

1.2信用风险

1.2.1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保理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

1.2.2买方信用风险:最终付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或不按应收账款转让的约定付款路径支付。

1.2.3卖方信用风险: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也不能忽视。

1.3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不合格应收账款是绝大多数保理业务产生风险的源头。

1.4操作风险

1.4.1应收账款实际期限与保理期限不吻合,导致保理回款被挪用。

1.4.2受让应收账款未变更回款账户或在不可变更账户的情况下,未对回款账户进行有效监管。

1.4.3多次转让的应收账款,未对资产进行有效穿透,导致中间的追索环节出现断裂。

1.4.4商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1.5法律风险

1.5.1管辖权异议:由于保理业务存在三方主体、两类合同,且各方主体在不同的合同关系项下保持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彼此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可能存在差别,由此导致在保理纠纷中,债务人最常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即是管辖权异议。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肇始于债权转让过程中对管辖权约定的忽视。

1.5.2"确权"瑕疵:保理商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接受《回执》俗称"确权",事关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确权包括两个主要内容:1.债务人知晓并同意应收账款转让行为;2.债务人同意付款账户变更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1.5.3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5.4卖方履约瑕疵:是导致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直接动因。

1.5.5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行使抗辩权是导致债务人拒付货款常用手段,抵销权往往导致货款被间接支付,一般保理商在确权环节常常要求债务人放弃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并明确买卖双方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抵销权;

1.5.6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如基础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将直接导致债权转让失去合法性;

1.5.7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止付令》:尽量避免与官司缠身的债权人、债务人打交道;

1.5.8保理融资预扣利息: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1.6欺诈风险

1.6.1虚假贸易:保理30%的风险来自虚假贸易,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1.6.2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融资;

1.6.3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二、商业保理业务审查重点

2.1交易资质的合规性审查

主要审查交易主体是否具有交易资质,如融资租赁公司从事保理业务是否具备兼营保理资质且保理业务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人"关联或"物"关联),涉及特定交易对象的基础合同的交易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资质,如从事医疗器械贸易的公司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

2.2应收账款的合格性审查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合格应收账款基本要求:1.基础合同合法;2.基础合同未设定限制债权转让条款;3.债权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且合同义务履行完结;4.在合同约定的账期内;5.债权清洁,无争议、无他项权利。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项目评审人员一般通过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及其单据判断应收账款的合格性。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合格的应收账款通常指以下情形:1.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不合规或有重大瑕疵;2.寄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3.未来应收账款(业内称为"假应收账款");4.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5.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2.3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

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包括:1.合同的真实性和商业逻辑性;2.时间节点:签约时间点、交货(开票)时间点、付款时间点;3.票、证、以及运输单据的真实性核查;4.单证与合同的一致性审查;

2.4合同审查

2.4.1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审查:是否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

2.4.2商业保理合同条款审查:注意约定司法管辖地;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应注意设定防欺诈条款(即"例外"条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作为保理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最好增加债务人放弃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并申明买卖双方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抵销权;

2.5交易结构的穿透性审查

交易结构的穿透性审查主要指穿透底层资产的审查,通俗讲就是追踪到最终还款人偿付意愿和偿付能力的审查。再保理业务尤其要强化穿透性审查和确权,在实操方面,应收账款每次转手形成的债权都要进行一次穿透确权(即由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并承诺付款给新的债权人),转几次手就要进行几次确权,称为"层层穿透"!

2.6尽调与核保操作的可靠性审查

实地尽调,上门核保是核查贸易真实性、规避欺诈风险的有效办法。一般在明保理业务中,除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否则,不建议采用发快递(收取回执)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两个可靠性:一是单证来源的可靠性。通过影像文件,针对业务人员就贸易单证的取得方式、途径进行确认,确保单证从现场取得,或经过了现场确认;二是确权的可靠性。通过工作痕迹,确认核保人员严格按核保流程操作,对签约地点、人员、印鉴的真实性查验都是按流程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