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俄尼索斯迷醉下的法之治——柏拉图《法义》序曲部分探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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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迷醉下的法之治——柏拉图《法义》序曲部分探微

马斌

马斌(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

摘要:在古希腊神话中,酒神狄俄尼索斯是丰厚、享乐和放纵的象征。《法义》中柏拉图借酒会来实现对个体德性的监督和约束,酒作为教育的防护机制,在立法者培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完成法律序曲部分的必需。

关键词:酒狄俄尼索斯精神作为序曲的法律

一、酒乃精神之需

《法义》第一卷从整体的角度指出了立法者的具体活动。雅典异方人在高度评价了克里特的法律之后,对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作出了区分。人的利益包括健康、漂亮、力量、财富;神的利益包括理智、节制、正义、勇敢。人的利益考虑到了神的利益,且这些利益依次指向理性,以此明示理性的至高无上。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如何安排、审视、监督这些美德,且最重要的是他们应该注重美德整体。以整体美德为基点,雅典人评判克里特法律和斯巴达法律的优劣,雅典人陈指克里特法律的缺陷在于不能使公民勇敢地面对痛苦和快乐,因为“在精神上,公民部分是奴隶,部分是自由民,且只是在有限的意义上他们值得被叫做勇敢的人和自由民。”[1]克里特人所欠缺的是美德之列中的勇敢,斯巴达的法律弥补了克里特法律所欠缺之处,尽管他们的法律所体现的是不同的希腊美德。来自斯巴达的梅吉卢斯坚称“斯巴达关于避开快乐的法律是最好的”,因为极度的快乐会使人难以控制且变成蠢人。这是柏拉图笔法的自然过渡,由勇敢过渡到了节制。雅典人认为饮酒为这种极端的相对价值判断找到了宽恕和辩护的理由,由此“酒”第一次出现在《法义》中。

酒无疑将加强快乐与痛苦,以及个人心中的三种恐惧——对恶的恐惧、羞耻和谦逊;如何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向公民揭露恐惧,从而使之不惧怕呢?那么我们该如何评判酒之于价值的优缺呢?首先我们得从宏观层面找到一个正确评判这些习俗的相对价值的方法,以明白其实质。其次我们该回到具体的细节认识。立法者处于安全第一的考虑,应当寻找一种廉价和伤害较少的测试手段,它适用于大众。在酒会中如何做到饮酒有节制呢?我们需要一个“头脑清醒,要懂得如何操纵社会集会的领袖,他的指责在于保持延续与会者的友谊”,[2]这是立法者之责。举办得好的酒会给我们国家带来利益,会饮若为立法者合理所用,便可以成国家稳定的一项防护机制。这是节制的好处。举办得好的酒会可以训练公民,起到教育的作用。当大众饮酒过量处于放松状态时,存在一种类似于叔本华所描述的那种恐惧或狂喜,“这种恐惧来自人类内心深处,或者说从他的天性中油然而生的充满幸福的狂喜”,[3]当此之时,“我们便可瞥见酒神狄俄尼索斯的本质,用一个醉字表现酒神的则会中本质是最为贴切的。”[4]立法者便可通过对他们的仔细观察来了解他们。

二、狄俄尼索斯的魔力

人类迷醉状态之下的本真是一种关涉痛苦和快乐的感觉,雅典人认为“教育是一件有关正确地受过训练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的事情,”[5]但在个人成长过程中,这种影响是逐步减弱的。所以诸神赐予人类缪斯、阿波罗以及狄俄尼索斯,使人类回归正道。在古希腊神话中狄俄尼索斯是农业之神和酒神,是丰厚、享乐和放纵的象征。酒神祭是古希腊民间信仰的一种秘仪,在酒神祭的狂欢中,人们仿佛难以抑制内心的狂喜和迷醉,“人们发出尼琉息斯式的呐喊‘万民啊,你们拜倒了吗?宇宙啊,你感应到造物主了吗?’”(席勒《欢乐颂》)

“借助酒神狄俄尼索斯的魔力,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不但在此得以巩固,甚至那被疏远、被敌视、被屈服的大自然也再次庆贺她与她的浪子——人类——重新和解。”[6]在《法义》第二卷的开篇雅典人假设酒会是教育的防护机制,这里所谓的“防护机制”考虑到了饮酒的积极和消极作用。酒会作为训练公民良好德性的场所,参与者往往会表现得更加和睦相处,而不是彼此憎恨。因此立法者应该小心谨慎地对待饮酒问题。因为酒作为狄俄尼索斯的礼物,起着使灵魂产生崇敬,身体产生健康和力量的药物作用;但是带给公民利益的同时,也不免其害,按照一般的说法,酒是一种报复手段,可使我们精神错乱。雅典人拿两种饮酒习俗做对比,一种是国家用一些规则来控制它并用它来培养节制习惯,把饮酒仅仅视为一种控制快乐的工具。当饮酒者达到迷狂之时,任何有天赋和技能以塑造与教育他们的人,发现他们是很容易被掌握的,而这个人就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善的立法者,他要在适当的时候制定饮酒的法律,使饮酒者乐意改正他的行为方式。而头脑冷静清醒的人应当保护这些法律,与这些法律合作,控制那些头脑不清醒的人。没有任何动物在成熟之前就可以使用理智,它不是一生下来就有这种能力,更不是天生地使之得到充分发展,而立法者的任务在于制定相关的教育规则,通过音乐与体操教育未成熟的公民。另一种是国家把饮酒当做纯粹和单纯的娱乐,且让任何人饮酒自娱,毫无节制,那应当坚决反对且严格限制,“我们绝不会容许该国有一丁点儿酒,个人喝一丁点酒”。[7]

三、作为序曲的法律

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提到的狄俄尼索斯精神是希腊化时期的文教主角。“最古老的古希腊悲剧之表现一个题材,即狄俄尼索斯的痛苦”。[8]而当古希腊悲剧面对新喜剧之时,狄俄尼索斯以一种悲壮的气势退出了舞台。原因如尼采所论:“一个人拥有强烈的信仰,多年来,这信仰成为他人生的信念,令他相信这世界的美好与纯洁。不幸的是,他无法回避别人的质疑却也无法怀疑自己的信仰,就这样,在交错的矛盾中,他痛苦地选择了死亡”。[9]

按照费尔巴哈的理解:生是必然是羞耻的,死必然是痛苦的。古希腊悲剧的灭亡的原因像极了雅典的民主由奴隶制民主走向极端民主制的历程。《法义》第四卷中,雅典人分析了雅典的政治制度以及这种极端民主制产生的原因。在希波战争之时,雅典人有着从古代继承下来的制度,一定数目的公共机关是按照四个财产等级来建立的,人民自愿遵奉法律条件下的君主;由于波斯强大的军事实力,除了斯巴达外,没有一个国家准备帮助雅典,雅典人当时想到的只有一种渺茫冒险的希望,他们意识到除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神之外,没一个人会提供拯救他们的方法。这一切鼓励,使他们具有一种团结的精神。一个原因是他们所感到的真正的恐惧,之前我们把这种恐惧称为“自制”,另一个原因是受到该国传统法律的鼓舞。这一传统法律便是继承梭伦克里斯蒂尼时期的民主改革。

《法义》中雅典人认为音乐包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一种是圣歌,另一种是哀歌,此二者是相对的。还有另一种单独成列,我们称其为法律。然而,当自由发展到极限,各种样式全部搅乱了,人们根本就不会尊重比自己高明的人,一种邪恶的剧场政府取代了音乐贤人政体。极端民主制的恶果便是极端的自由,过分的奴役。雅典人开始不愿意屈服于权威,企图逃避法律的权威,不再看重任何誓言、许诺、宗教时,就到了终点。他们复活了中古时代泰坦巨人的性格,过着一种无比邪恶的悲惨生活。《法义》第四卷中提到了与提坦巨人同样古老的时代之生活。雅典人为我们讲述了克洛诺斯时代,精灵神法的传说。即克洛诺斯时代,有一种统治和行政的国家形式,那时人们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且不需任何努力就可以获得丰饶的物产。这一切都是克罗索斯所赐,克洛索斯委派给人类的国王和统治者是一群超人的、更具神性的秩序的存在物——精灵。精灵们“关注的结果是和平,对他人的尊重,良好的法律,绝对的公正,世界各族之间的幸福与和谐状态”。[10]这一传说的教益便在于促使我们认识到“模仿传说中克洛诺斯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方式,管理我们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协调我们的家庭和城市——顺从我们身上的神的因素”。[11]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有自制力的、尊奉法律的政府,这一政府的基本责任便是在“专家治国”的前提下,为民立法。

根治雅典人“无知”痼疾的方式便是柏拉图的哲人之治。但从《王制》所有关乎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要素看来,哲人之治只有在理想的国家中才能实现。《法义》中的城邦建基于次好的国家中。次好国家的法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序言的法律,二是作为主体的法律。《法义》前四卷都是法律的序言部分,这一序言是赢得人民政治认同、促进社会合作、国家稳定的必需。雅典人在第四卷末尾提出:“到现在为止,我们说过的每件事都只不过是法律的序言。”[12]一切法律都有自己的序言,序言被用作法律的引导,此前所论及的法律的双重性,是指法律的两个要素:“法律”和“法律的序言”。人们了解法律的序言,就会对行将实施的法律有较多的心理准备,且会怀有更多的合作心绪。

参考文献:

[1][2][5][7][10][11][12](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

[3][4][6][8][9](德)尼采《悲剧诞生》【M】.杨恒达译.北京.华文出版社.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