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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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已于2003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个别与人世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做了修改。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再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该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该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