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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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商业化的著作权规制

贺婕刘辉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网络IP时代背景下,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已锐不可当,为了缓解原作者与同人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势必要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论证原作者获得利益的正当性。基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引入法定许可制度,确立同人作品商业化的合法性,并参考集体管理模式,简化市场,平衡双方利益,为引导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良性发展,以促进文化传播。

关键词:同人小说商业化;著作权规制;劳动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法定许可

金庸诉江南案将“同人”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框架之下,因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人小说面临着一个尴尬处境: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就是对原作的二次创作,无法依据现有著作权法直接判定侵权,但是简单判定不侵权,明显对原创作品不公平。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同人作品定义、性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使得其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并因此不断与原作品权利发生冲突。

一、同人小说的法律规制现状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同人创作者一般是原作的爱好者,创作多是因为对原作的热爱和对原则作者的崇拜。在网络信息时代,新媒体传播和旧媒体保护的冲突下,同人小说这种具有衍生性的创作形式,既丰富了文化市场和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存在并不断涌现出同人作者和原作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同人作品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具有一定相当的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同人作品所借用的相关元素,如人物,故事背景等都源于原作,因此未经授权的同人作品又可能与原作在著作权上发生冲突。因此同人小说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同人作者取得著作权是基于作品创作,但其著作权的行使是否受到原作作者著作权的限制则存在争议。

二、同人小说的商业化趋势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同人小说被商业化。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同人本义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志同道合的创作行为。同人小说一开始主要是为了分享自己的思想与快乐,然而部分大获成功的作品,有商机可图,即出现作品存在意义的转变。网络文学越来越走向大众,影响力越来越大,在IP时代大量作品影视化的当前,此间的消费市场和利益空间将是巨大的,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就是同人小说出让版权来吸引投资,从而让投资商进行的全方位开发,进入IP运营或版权运营的情形。在IP时代这种将作品进行影视化这种商业方式日益红火,同人小说商业化不可避免。

同人小说之所以能够大受欢迎走向市场、进入商业化阶段,是由于同人小说本身的市场价值和原作的市场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同人小说是同人作者出于对原作的喜爱,通过个人想象力的延伸所创造的作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学价值;同人小说拥有广大受众,其内容中对原作的另行解读或是全新阐述,能够满足同人作者和读者对原作的意犹未尽之感,因此拥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同人小说的兴起也有原作的功劳,许多读者是出于喜爱原作才对同人小说产生兴趣而予以关注。同时,不是所有的原作作者都如金庸先生一样具有深厚的影响力和稳固的市场,同人作品的传播会对原作的宣传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使原作的潜在消费群体进一步扩大,直接提升了原作的市场影响力,同时,同人小说的商业化又使原作的权利人担心原先的消费市场会因此萎缩,而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利益,这就使原作作者处于两难的境地。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1998年开始创作的作品,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此间的少年》前后四次出版,并曾经先后改编成南京大学版和北京大学版两个电影。金庸先生在2016年才对江南提起诉讼,这此间是否包含了一个原作作者对同人作者的“容忍度”的问题,即超出一条界线就采取措施对同人作者进行限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条界限,就是同人小说的商业化与否。同人小说越过商业化这条线,突破“容忍度”,就进入了法律规制的领域。

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同人小说借用原作元素的这一使用,作出对于“使用”和“获益”的区别定义。在非商用阶段,同人小说只是作者和读者之间单纯的感性分享或是兴趣交流,这种使用通常是无盈利无报酬的,即便是点击量带来的收益,稿费等获益也与商业化的获益有着性质上不同;进入商用阶段,一旦投入市场,其中的影响力和利益空间就变得难以估量,这时候的这种“获益”,超出了自由创作的范畴,而进入商业操作的领域,由于同人作者对原作元素的使用这一“搭便车”行为,所以应当支付原作作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三、同人小说商业化的版权处理——理论基础

原作者对于同人因其作品而获得的利益,有权主张利益分享。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基本要点是“智力创造的所有权由创造者享有,正如每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他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自然权利。原作作者因劳动而获得了财产权,小说是大多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共同的产物,劳动产生了作品,而劳动又是人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也理所当然地对作品享有财产权。

法律需要为同人小说的发展提供更细腻的规范,通过细化制度设计,保护原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原作者保留的权利加以强调,又能保证满足公众对于自由表达的需求和市场对文化领域投资的需求。平衡权利人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利益,对于同人小说商业化后的利益分配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四、同人小说商业化的版权处理——法定许可的扩张

从同人作者和市场角度看,为了排除同人小说进行商业化的阻碍,同人作者最好不需要经过原作作者许可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这样,投资方不需要与原权利人接触,从而可以较大地节约人力和资源成本,避免二度纷争,只需要在市场获益以后按照法定按比例或是双方约定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方案,既无需限制同人作者的权利行使,又可以使原作作者获取自己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带来的商业利益。从原作作者的角度来看,“法定许可制度针对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一经发表,除非作者有特殊目的,网络的非中心化、全球化,使得其传播作品的能力较之传统媒体大大加强,只要不侵犯权利人的应有权益,权利人是赞同特殊情况下的未经授权但付费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原作作者不用对大量的同人作品进行反复授权,又可以收取同人作品借用自身作品的元素和影响带来的商业利益,这需要法定许可制度发挥作用。

五、结语

同人小说借助原作的元素进行创作,其商业化必然涉及到原作的利益,两者间利益应如何协调,是解决此问题的核心。法定许可制度的扩张仅是一种以现有制度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亦如吴伟光所说,版权制度是深受技术与时代发展影响的一种制度。究竟以何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平衡原作与同人之间的利益,引导原作与同人作品的良好发展,促进文化传播,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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