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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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刘鹏飞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营业电费室山西省034000

摘要: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kW·h,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2018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

关键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引言

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强调由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并出台相应考核措施。本文对该政策内容予以解读,并对电网企业提出相应建议。

1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1.1国外配额制与绿证交易模式难以激励用户主动消纳

国外和我国实施配额制面临的环境有很大区别。美国电源调节能力强,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不突出,因此美国只是建立了基于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绿色证书市场,没有考虑用户参与消纳能力的差异性,没有考虑不同用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友好性,只是以配额指标的方式分配给用电主体,以绿证价格激励可再生能源投资。由于我国电源结构缺乏灵活性,迫切需要激发所有用户的互动能力来参与消纳可再生能源。因此,我国配额制政策是否有效依赖于:能否建立一个可行的机制,激励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如果配额制对用户只是消纳量的考核,而没有考虑不同用户用电曲线对可再生能源友好性的差异,一方面,用户和可再生能源消纳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不能够精准考察用户对可再生消纳做出的贡献,另一方面,用户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不同,如果只考察消纳量而不考察用电曲线,就不能激发消纳能力强、成本低的用户多消纳。按照制度经济学,谁创造的效益谁分享,友好的用户,对消纳可再生能源付出的成本应该低;反之,则应该高。制度设计应激发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成本消纳可再生能源。

1.2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必要性

应建立基于曲线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精准衡量用户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做出的贡献,激励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我国目前发布的配额制只考虑了用户必须完成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没有区分用户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做出的贡献,没有根据用户的贡献差异化其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应付出的成本。为此,制度应考虑用户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友好性,精准衡量用户为可再生能源消纳做出的贡献;制度应让成本低的用户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制度必须补偿做出更多贡献的用户。为此,迫切需要建设可再生能源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以市场方式实现消纳可再生能源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建立基于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可激励用户以各尽所能的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对于用电行为友好、响应能力强、或者改变用电方式成本低的用户,可以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完成更多的消纳量,超额完成配额;而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不强、改变用电方式的成本高的用户,可在这一市场上少交易,没有完成的配额部分则可以向消纳能力强的用户购买。通过基于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让消纳可再生能源成本低的用户替代成本高的用户完成消纳,后者同时承担前者的合理成本,就能够实现以全社会付出最小成本消纳可再生能源。合理的市场机制能够激励各市场成员各尽所能,并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更重要的是只有建立可再生能源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才能精准落实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由于可再生能源交易标的和火电交易标的不同,应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电力市场体系。可再生能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其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而火电交易的标的为其电能价值,两者交易标的不同;另一方面,应协同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用户用电曲线,而火电与用电之间可分时平衡,两者的供需平衡方式不同。因此应以我国正在推行的配额制为契机,以激励需求侧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驱动,建立降低全社会消纳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重构中长期、日前、实时等不同时间尺度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2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机制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体框架下,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主要实施机制如下:(1)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各省级行政区域必须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超过即奖励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2)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3)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4)组织和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保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时履行消纳责任。同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5)协调各省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根据《通知》下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建立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方案,协调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结语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的“三弃”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这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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