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四:“双困”家庭拆迁安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3-13
/ 1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建立了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面积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这项制度是根据中央”关于对工作和生活困难的群众,要格外关注,重点帮助”的精神,结合山西省拆迁工作实际而建立的一项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