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EPC电力项目施工机械出口模式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 3

国际EPC电力项目施工机械出口模式探析

马兆庆范洪叶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50102)

摘要:本文对国际EPC电力项目施工机械的出口模式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永久出口与临时出口模式的异同。提出在制定施工机械出口方案时,国际EPC项目承包商应进行经济性和可行性分析,加强物流和财务筹划,才能有效规避操作风险,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EPC项目;施工机械;出口模式

Abstract:ThisarticlemakesresearchontheexportationapproachesfortheconstructionmachineryusedininternationalEPCpowerplanprojects,analyzingthedifferencesbetweenthepermanentandtemporarydeclaration.Whenmakingexportationstrategyoftheconstructionmachinery,theinternationalEPCcontractorshouldmakeeconomicalandpracticalanalysis,strengthenthelogisticsandfinancialplanning,inordertoavoidoperationalrisksandachievebettereconomicbenefits.

Keywords:EPCProject,constructionmachinery,exportationapproach

1.引言

国际EPC电力项目施工机械主要用于境外项目的安装、调试和检测,比较常见的有履带吊、龙门吊、塔吊等大型施工机械和部分调试、检测类工器具。上述施工机械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服务于境外项目建设,但不作为EPC合同项下的采购物资,无法享受进口关税减免,需要承包商自行采购、调配并办理进出口手续;二是大多数机械设备一次性采购费用较高,但折旧期限较长,可在不同项目工地之间周转使用;三是进出口监管方式多样,相应的通关、销核与退税手续复杂,操作风险较高。根据海关监管要求与贸易流向的不同,可采用永久出口或临时出口两种模式,下面进行比较分析。

2.永久出口模式

永久出口模式是指施工机械出口后永久留在项目所在国使用,不再退运回国,其操作流程与“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物资相同。首先需要确定贸易主体并签订贸易合同,通常将施工机械生产商或贸易商作为出口方,将EPC项目承包商在进口国注册的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子分公司作为进口方(也有部分企业将EPC项目承包商作为出口方,与其进口国子分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但在收付汇及进出口清关环节容易遇到风险),双方商定交货时间、运输工具、结算方式、贸易单据等条款后签订贸易合同。出口方凭箱单、发票、贸易合同,采用“一般贸易(监管代码0110)”方式报关离境;进口方支付货款后取得箱单、发票、提单等商业单据,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如果涉及信用证交易,进口方需向银行付款赎单,从银行处取得单据后开始清关。

永久出口模式适用于承包商在同一国家拥有较多的承建项目,施工机械预计使用周期较长,可以在不同工地之间调用。其优点在于进出口通关手续相对简单且物流成本较低,对于一些体积庞大、运费高、通关手续复杂的大型施工机械来讲,采用永久模式能够避免退运回国的通关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倒运、装卸、海运费用。但此种模式给进口方带来的资金压力较大,考虑到出口方在结汇与退税方面的时限要求,进口方应在施工机械发运后尽早支付货款。另外,由于施工机械无法享受关税减免,进口方要交纳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关税负担也比较重。

3.临时出口模式

临时出口模式是指施工机械出口后用于国外项目工地,在规定期限内退运回国,根据退运时限的不同,可以采用“暂时进出境(监管代码2600)”与“对外承包工程(监管代码3422)”两种方式。

3.1暂时进出境

“暂时进出境”项下出口物资主要包括“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等十一类物资。根据《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故需延长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申请核准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暂时进出境不属于销售行为,也不发生收付汇关系,一般选用EPC项目承包商作为出口方,凭箱单、发票、暂时出口申请材料,采用“暂时进出境(监管代码2600)”方式报关离境;将进口国子分公司作为进口方,向当地海关提供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清关提货手续。施工机械复运回国办理退运手续时,仍然采用“暂时进出境(监管代码2600)”方式报关入境,无需缴纳进口关税。

“暂时进出境”适用于体积小、货值高、使用周期较短、回运费用较低的小型施工机械或调试器具。其优点是无需支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也不发生收付汇行为,减轻了进口方的资金压力。其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口国通关风险,施工机械进口时需办理临时进口许可证,在进出境环节,当地海关会对机械设备进行查验,以确保“所进如所出”。为减少通关风险,出口方应在出口前对施工机械逐件拍照存档,准确记录每个包装箱件的信息;进口方应在退运前根据原始箱单进行包装,确保箱件总数及每个箱内的设备清单与出口时保持一致。二是出口国退运风险,出口方需向国内海关提交原始报关资料、暂时出口申请材料、情况说明等报关文件,国内海关也要依据原始箱单查验清点,确保施工机械悉数退运。为便于海关审单验放,出口方应尽量使用系统名称和总箱单进行报关,退运时准备详细的箱件清单、装箱清单、货物描述、图纸与相关技术说明,一旦海关有疑问,可以及时澄清,缩短通关时间。三是时间限制和物流风险,“暂时进出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正常情况下半年内要退运回国,延期手续较为复杂且审批难度大,如果因为工期拖延或船舶推迟使得施工机械不能按期退运,需向海关交纳罚款并影响后续的进出口安排。因此,采用此种方式前要对项目建设周期、设备投入使用期、物流周期与退运成本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避免延期退运带来的各类风险和费用。

3.2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监管方式3422)”项下出口物资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海外项目而出口的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等工程物资。其与“暂时进出境”的主要区别在于“出口方资质要求升高,但退运时限放宽”:出口方需具备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且能够提供与国外业主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机械无需在半年内退运,只要在工程结束后退运回国。一般将EPC项目承包商作为出口方,凭箱单、发票、情况说明、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EPC项目合同等资料,采用“对外承包工程(监管方式3422)”报关离境,报关单上需注明EPC项目合同编号、经营资格证书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该设备待工程结束后退运回国内”(实际上“对外承包工程”作为特殊的出口方式,既可用于“临时”出口,也可用于“永久”出口,如不进行特殊备注,将视其为永久出口,类比“一般贸易”);将进口国子分公司作为进口方,向当地海关办理清关提货手续。施工机械复运回国办理退运手续时,出口方需向国内海关提交原始报关单、退运协议、未退税证明或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采用“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报关入境,完成退运手续。

“对外承包工程”为施工机械的长期使用和退运提供了一种便利,当项目工期较长或是无法准确预判时,可以选择此种出口方式;如果项目工地较少,施工机械退运后的经济效益要优于闲置在外时,也可以考虑此种方式。当然,“对外承包工程”也存在某些局限,一是进出口通关手续复杂,与“暂时进出境”相似,施工机械在入关、出境与退运环节同样存在通关风险,海关会对设备逐一查验清点,可能引发较高的通关成本。二是不利于多个项目周转使用,由于退运时限是以EPC合同工期为依据,如果施工机械在多个项目工地之间周转使用,退运时限将超过合同工期,无法向海关解释;即使是同一项目,如果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要长,需向海关提供延期合同或工程存续证明。三是财务处理较为复杂,由于施工机械与业主采购设备均可使用“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出口,从单据上不易辨识,必须提前通知财务备案,以免与EPC项下采购物资混在一起核销。正式退运之前,需向税务局提交报关单、核销单、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发票、申请报告等资料,用于办理“未退税”或“退运已补税”证明。

4.出口模式选择

施工机械出口涉及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局与税务局等多个部门,操作环节多、风险大,承包商应加强成本收益分析,在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方案,加强物流与财务筹划,重视通关文件准备,充分调动各种资源推动出口工作有序进行。

首先,需要进行经济性与可行性分析,在选择“永久出口”和“临时出口”模式时应侧重经济性分析,综合考虑采购成本、关税费用、折余价值、退运费用等相关因素,优先选择“永久出口”,只有在施工机械使用率较低且退运物流费用不高的情况下才选择“临时出口”。在选择“暂时进出境”与“对外承包工程”方式时应侧重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项目工期、设备使用周期、退运物流费用与通关成本,优先选择“对外承包工程”,只有在施工机械使用期限较短且退运物流费用较低时才选择“暂时进出境”。

其次,需要加强物流和财务筹划,如果采用“永久出口”模式,进口方需提前安排货款,以便及时取得清关单据,尽早清关提货。如果采用“临时出口”模式,出口方应在出口前对施工机械进行拍照与存档,准确记录每个包装箱件的信息;报关时做好批注,对原始报关单据进行存档;通知财务进行备案,以便后期协调税务局办理相关证明文件。进口方应在退运前依据原始箱单进行包装,确保箱件总数及每个箱内的设备清单与出口时保持一致;对木质包装进行薰蒸处理并取得薰蒸证书;结合海关要求,与出口方签订退运协议。

5.结束语

最后,要高度重视通关文件准备工作:一是加强与海关沟通,了解海关对单据文件的特殊要求,不同海关的要求可能有所差别,例如从上海退运不需要提供退运协议,但从青岛退运需要提供退运协议。二是加强与物流公司沟通,落实船期和泊位动态,例如青岛有大港与黄岛之分,商检局分属不同港区,当卸货泊位不确定时,可准备两套报关报检资料,以节省制单与背书时间。三是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提前办理“未退税”或“退运已补税”证明等税务资料。此外,还需要准备EPC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设备组装图片、图纸、技术说明等通关资料,提前编制海关情况说明、商检情况说明等申请文件,以期加速通关进程,节约操作成本。

作者简介

马兆庆,1981年10月,男,汉族,高级经济师,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采购物流部主任师,国际经贸。

范洪叶,1987年1月,女,汉族,中级经济师,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