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维权常见误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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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维权常见误区

黄建伟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529500

摘要:在当前经济发展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无论是新兴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动力正日益增强,要想产品更具竞争力赢得市场,加大专利的申请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就显的格外重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高,对知识产权制度认知存在一些误解,本文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与维权常见误区的浅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侵权判定

1申请应检索避免重复授权,授权后并非可有效地维权

1.1申请前做好查新检索,避免重复授权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所谓的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只需要提交专利请求书、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简要说明,而只要这些文件符合形式要求,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会得到授权。即使在该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是初审制,导致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样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会得到重复授权。

究其原因,因为我国多数申请人专利基础知识薄弱,根本不知道查新检索以及不具备收集信息的能力,而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机构会收取相应查新服务费,申请人因成本原因放弃检索而代理机构只提交满足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并获得授权。所以申请人就不确定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情况如何,不清楚其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有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如图1所示,一款外形似螳螂的指甲钳,该款形状相似的指甲钳最先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4月8日,而最后申请的时间是2018年8月8日,也就是至少有3个申请人申请了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最先申请的专利权人对后两个专利提无效宣告请求,后两个专利稳定性都不高,而专利一旦被无效的申请人,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都白白浪费了。

图1申请日不同的指甲钳

1.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并非一定是有效的专利

在平时工作当中,发现有些专利权人认为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就等于有效的专利权,殊不知即使获得专利证书,也不代表真正拥有专利权,这一点很多人不清楚。外观设计授权后并非是有效的专利,如上图一所示,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制的原因,即使在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过相同的专利,该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也能获得证书。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专利就可能会被无效,失去专利权。

同时获得了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只有在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专利权,此时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因此,获得了专利证书也不能高枕无忧,专利权人为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同时后续还需要注意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有效。

2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过程中常见误区

2.1对外观设计进行侵权判断时,侵权判定人的误解

在平日工当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类被请求人,他们是工程技术人员,当我们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外观设计和他们的产品进行比对时,他们总能列出自己产品哪个部件与外观设计专利不一样,哪个部件加工工艺不同,哪些部件装配关系不相同等。这是专业技术人员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人的误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侵权判定的主体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所谓“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他不具有设计能力,具有如下特点或能力:

(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及其外观设计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包括惯常设计)。

(2)对外观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3)能够获知相同或相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

2.2对外观设计进行侵权判断时,判断方式的误用

如图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对比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比产品的指甲收纳槽,一般消费者更关注这指甲钳的螳螂外形,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认为对比产品多出指甲收纳槽而外观不相近似。这时专业人员采用的是单独对比方式进行判断,而一般消费者采用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判断。

图2相似设计的指甲钳

所谓“单独对比”是指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对比。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是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由于该指甲收纳槽没有独立使用价值,需要与指甲钳结合起来使用,所以对比设计不能将指甲收纳槽和指甲钳两项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对比,而应该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在判断对比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综上对比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相似设计。

3结语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看似简单,更容易获得授权,往往申请人更容易忽视外观设计专利一些基础知识,而更注重申请材料的质量。殊不知不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以后产品的研发、销售、维权造成的困恼更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维权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王胜利,刘义.图解专利法—专利知识12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