麝香保心丸与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患者及对血压、脉压、心率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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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保心丸与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患者及对血压、脉压、心率的影响

宋朝辉

(青海省海南州人民医院青海813000)

【摘要】目的:探讨麝香保心丸与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患者的临床效果。方法:本文研究对象为180例心绞痛患者,将其随机分为各90例的对照组与研究组,研究组患者给予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进行治疗,对照组患者仅给予消心痛进行治疗,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结果:与对照组患者86.67%的临床总有效率相比,研究组患者98.89%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较高(P<0.05);研究组患者治疗过程中血压、脉压和心率相对比较稳定。结论: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促进患者康复。

【关键词】稳定性心绞痛;消心痛;麝香保心丸;效果

【中图分类号】R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7)30-0105-02

稳定性心绞痛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种心绞痛,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患者发生心绞痛的持续时间、频率以及病因相对稳定。麝香保心丸和消心痛能够有效的改善心肌缺血,迅速缓解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症状,因此被广泛使用在心内科临床治疗上[1]。本研究旨在探讨麝香保心丸与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患者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文研究对象为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我院收治的180例稳定性心绞痛患者,患者随机分为各90例的对照组与研究组。对照组中男性与女性患者分别为48例与42例,年龄最小42岁,最大77岁,平均年龄为55.82±4.19岁;研究组中男性与女性患者分别为49例与41例,年龄最小44岁,最大78岁,平均年龄为56.21±3.98岁,两组基本资料对比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对照组:本组患者使用消心痛(商品名:硝酸异山梨酯片;生产企业: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799;规格:5mg*25片*4板/盒)进行治疗,饭后温水送服,10mg/次,3次/d。

研究组:本组患者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联合使用麝香保心丸(生产企业: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1020068;规格:22.5mg*42丸/盒)进行治疗,饭后送服或者含服,2~3丸/次,3次/d。

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急性发作要立即使用硝酸甘油进行治疗,连续治疗2个月后观察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

1.3观察指标和疗效评定

观察并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脉压、心率变化情况。患者治疗后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幅度超过80%以上判为显效,减少幅度在50%~80%之间判为好转,减少幅度<50%判为无效,临床总有效率为显效率与有效率之和。

1.4统计学方法

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P<0.05为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比较

与对照组患者86.67%的临床总有效率相比,研究组患者98.89%的临床总有效率明显较高(P<0.05),详见表1。

3.讨论

临床上发生稳定性心绞痛的患者主要是由于冠状动脉发生粥样硬化后引起血管腔狭窄,导致心肌供血不足引起的,作为目前临床上治疗心绞痛的主要药物,消心痛能够降低心肌耗氧量,扩张心脏血管平滑肌,并改善内部血液循环及冠状动脉外周的情况,从而对心绞痛起到缓解作用[2]。麝香保心丸是由人工麝香、牛黄、冰片、人参、肉桂等中药组成的一种中成药,其中人工麝香具有活血、开窍、化瘀的作用;牛黄和肉桂能够活血通心,增强心脏收缩功能,而人参中含有的皂苷能够缓解心肌耗氧,修复损伤的心肌细胞,诸药合用,从而缓解患者的症状,发挥治疗效果。

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单独使用消心痛治疗的对照组患者,在长期使用药物的过程中患者的血压降低,脉压降低,心率升高,这样长期以往会增加患者心肌缺血的情况,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加重病情。有资料显示,长期服用消心痛会对患者的肝肾功能造成不利影响,而两种药物联合使用后毒副作用反而降低,主要是由于麝香保心丸能够加快心肌侧支性血管的新生速度,药物中的有效成分可抑制冠状动脉壁炎性反应的发生,稳定粥样硬化斑块的稳定性,对消心痛产生的不利作用起到对抗作用[3]。

综上所述,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促进患者康复。

【参考文献】

[1]程智娟.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45例[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4(21):60-61.

[2]李华庆.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50例临床观察[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7):183-183.

[3]刘桂萍.麝香保心丸联合消心痛治疗稳定性心绞痛临床观察[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