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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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

谭楚丰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416000)

摘要:根据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基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着眼人民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结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以探索适合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模式。

关键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诊断;对策研究

第一章绪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法院人员已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相关文件,对辅助人员明确了任职条件及配备比例,受限于编制,势必需要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来完成,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新时代下,审判辅助人员需具备的职业素养更高,而高要求必然导致其招录成本上升,面对人力成本的上升的现实情况,就使得人民法院必须要在有限的资源中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潜力开发出来,效率最大化。为适应于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形成一套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有助于实现法院审判各项工作的良性循环和稳步提升。

第二章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诊断

一、当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存在问题

1、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认识不够深刻。当前,很多机关单位对绩效考核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填张表,打次分”的简单认识上,让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于临聘人员的考核,因其流动性大,觉得考核不考核一个样。

2、绩效考核方式不够准确。很多人民法院并没有专门为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方法,随意性强,使考核本身缺乏科学依据,不能为人才竞争与淘汰、激励等起到依据作用。

3、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充分。实际运用中,并没有针对暴露出的缺点进行针对性运用,既没有对优秀人员进行触及利益的有效激励,也没有对考核一般人员进行强化培训。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认识依旧传统。因循守旧的观念,使得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特殊性的变化得不到重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将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也得不到预见。

2、针对性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针对当前人民法院组成现实与工作实际,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既没有明文规定的制度,也没有对产生结果进行有效运用。主要体现为:一是在设置年度考核计划时未能将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与司法绩效相结合。二是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困难。三是聘用人员资金渠道受限,待遇低,上升空间小。四是“老好人”观念作祟,对于一些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不忍进行严格惩罚。

第三章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问题对策

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评直接目的是全面提升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水平,根本目标是全面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当前构建科学规范的考评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应用科学绩效考核方法

关键绩效指标法(KPI)是通过对关键参数进行处理,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的工作目标的工具。而行为锚定法(BARS)将行为描述等级性量化,每一水平的行为均用某一标准行为加以界定。本着易于操作、便于管理、长于规划的原则可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采取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使用KPI法能减少考核的实行难度与增加考评的实施效率;另一方面行为锚定法可在长期中对KPI法有资料的反馈。

一是找准关键绩效指标。对照职位职责细致查找关键指标,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量化。

二是界定关键行为等级。将关键行为记录并将突出事件进行通报奖惩,长期以往,能更为准确的找到影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关键绩效。

2、落实考核制度,提升考核实效

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提升考核实效,形成便于落实的考核制度。

一是充分发挥政工部门考核规划引导作用。做到考评前确定科学的关键绩效指标,修订考核制度;考评中认真执行考绩制度,宣传制度意义、目的、方法与要求,积极收集反馈信息;考评后根据结果与信息反馈,重新考虑现有考绩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用人部门考核监督执行作用。使用人部门参与到对聘用人员的考绩中来。将法院对部门的考核与对聘用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相挂钩。

三是充分发挥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考核参与作用。关键绩效指标的产生也需要被考核人的认同,不合理的指标不具备实际意义,需增强员工对考核制度制定的参与度,及时做到对制度的优化。

3、重视结果运用,增强激励作用

绩效考核是手段,有效运用考核结果促进工作水平进步才是目的。一是从考核结果中找到问题,改进问题。一方面综合分析考核结果,找到产生绩效问题的原因,进而修改关键绩效指标,更新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作为今后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去留、招聘、针对性培训的决策依据。

二是将考核结果运用到薪酬分配中。首先,在当前聘用人员资金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划分出一部分绩效奖金,分等次,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其次,有道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院应当积极寻求当地政府、财政的支持,提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而考核结果就作为其提升待遇的决策依据。

三是用考核结果推动个人职业发展。对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来说,个人素质提升也是激励的一种。对考核优秀的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依托法院的司法优势,拓展他们的个人职业发展。如提供司法考试假期奖励或者定期举办专业法官业务讲座等等,既能优化正式干警知识结构,又能推动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个人素质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维政,余凯成,程文文等.《人力资源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011重印)

[2]王璞,曹叠峰.新编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实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3]麦斯特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员工绩效考核[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

[4]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作者简介:谭楚丰(1990.07-),男,土家族,湖南吉首人,本科学历,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