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正义: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以赵宇案件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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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义: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以赵宇案件为例

毛伟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行政正义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基石,但它在实际运行中因受政府及行政人员理念、制度及行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行政正义的实现存在诸多困境,需通过服务理念的树立、制度正义的完善和权力监督的强化加以化解。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政正义;公共利益;赵宇案件

一、案例描述

2018年12月26日晚,黑龙江小伙赵宇听到楼下传来“强奸”“救命”的呼救声,便下楼查看,救助了正被施暴的女子小邹。在救助过程中,赵宇踹了施暴男子李某的腹部,经鉴定李某内脏损伤,为重伤二级。当晚,辖区派出所民警将邹某、李某和贺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民警当时没有让我一起过去,我以为这事就过去了。”赵宇说。

3天后,12月29日,福州晋安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捕赵宇。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赵宇向警方缴纳1万元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2月16日,赵宇(或是通过他的朋友)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微博,向微博网友求助。很快,微博网友便表达了对赵宇的支持,强烈地表达对福州晋安警方的不满。共青团,紫光阁等官方媒体,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赵宇的支持。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福州警方不得不重启调查核实。正当老百姓满怀期待时,2019年2月20日,福州晋安警方仍旧作出移交检察机关的决定。不过这次罪名与上次不同,上一次是故意伤害罪,这一次是过失伤人罪,等于默认了见义勇为事实的存在。有律师推测,此举可能是为了给赵宇换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在确定是犯罪的基础上,为赵宇争取更轻的量刑。

期间,受害女子邹某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因李某此前在派出所时称身体不舒服,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没有立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李某自称大肠破裂,鉴定为二级伤残,一直要求赵宇对他进行赔偿。

随着案件细节的逐渐曝光,公众在为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抱不平的同时,也对该案提出了一系列质疑:有入室施暴嫌疑的李某为何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认定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拘事由是否充分?仅凭一张二级伤残的鉴定,就能够将赵宇定罪?

正当人们气愤不已,福州检察机关又重新对本案做出了判断,表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对赵宇不予起诉。2月22日凌晨,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

“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下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我还是会出手的。但我会更注重分寸。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施暴人,都会尽量掌握好度,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不过,遇到危急情况,我还是不会想那么多,第一时间肯定还是救人。”赵宇说。

二、案例分析

(一)行政正义视角下的分析

1、虽然权利并非正义的全部,但侵犯了个人权利的社会一定不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正义的社会起码要能够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力不受侵犯。本案中赵宇见义勇为后,先后经历了被拘留、释放、警方更换罪名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定防卫过当,最终最高检介入认定正当防卫等一系列所谓的“反转”。他的人身与人格权利一再被以当地司法机关为首的相关部门侵犯,他的家人长时间的生活在惶恐不安之中,他本人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也一度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这一改再改的案件结论已经令很多人质疑有关部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关主体对这类事件的疏忽轻视极可能引起社会对政府权威的质疑,损害其公信力。更有甚者,会影响人们站在“扶不扶”和“救不救”等道德抉择的十字路口的最终选择。

2、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个人权力是社会正义的主旨,平等和效率都是行政正义的重要内容。就本案而言,真正的正义指的是最终的判决不会因为赵宇的身份或者滔天的舆论而发生任何改变,因为每一个人都平等的适用法律,无罪自由,有罪必罚。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然而现实中执法部门往往不会照章办事。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原则,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轻忽。同时,相关部门执法的效率也有待提高。赵宇案前前后后经历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判罚结果也在不断改变。这本身也体现出了我国当今执法部门的低效率问题。一件案子在没有上级部门的压力和舆论的监督时就会长期拖延,很多重案要案过了追诉期也没有得到任何结果。这一现象严重不利于公众自身权力意识的形成,为构建法治社会增加了不必要的阻碍。

三、建议措施

(一)要守住司法正义,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调节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桩错案造成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全面依法治国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落地在实实在在的个案中。只有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享有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要在制度、法律的层面保护见义勇为、保障正当权益等正义行为,创造社会良好风气。

要在社会转型期,以国家法治框架为根本遵循,把相关地方在鼓励见义勇为、保障正当防卫权益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政策激励、财政投入、宣传引导、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以及见义勇为群体的涌现、合法权益保障与表彰奖励实施情况等各方面要素,纳入一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中,并通过量化的方法进行评估,构建出“国民正义感指数”,将不仅为观测社会正气提供晴雨表和风向标,更可成为鼓励见义勇为、激励社会正气的强大正能量。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德治”、“法治”双管齐下,加强执法能力的建设,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并不复杂的赵宇案件之所以出现巨大的负面舆情和社会影响,与执法部门的判定和应对有关。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市公安机关个别基层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见义勇为情节认定不够准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透彻”。可见法规只在纸面上到位是远远不够的,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具体案件中用好法律,用对法律才是关键。当质疑之声汹涌出现,如何及时应对舆情、维护法律尊严也同样是相关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在法律上已经清楚明晰,执法环节就显得至关重要。执法部门必须恰当准确地运用法律,让正义与法律同行,而非经历一番“反转”才姗姗来迟。只有“赵宇”们的合法权益,在见义勇为后及时被确认生效,人们才不会被“扶不扶”困扰,公平正义也才更有底气。

结束语

行政正义是建立在一定现实社会基础上的,现实社会中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憾,制度的完善总是相对的,必然存在着对行政正义的客观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行政正义的要求也会并且应该随着时代改变。但是不论其怎样变化,行政的根本价值仍然是正义。为了确保社会生活正常有序的进行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行政也不能以效率为首要的价值,更不能以效率代替其他基本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检查日报,2019-03(003).

[2]王锋.行政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