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力营销工作注意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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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力营销工作注意问题

康乐陈晓玉

康乐陈晓玉

(国网河南西平县供电公司河南西平463900)

摘要:进一步加强营销基础管理,堵塞营业环节中的“跑、冒、滴、漏”,提高营销工作质量,确保经济效益。

关键词:营销效益检查

目前窃电的手法逐渐趋于多样化、专业化、扩大化、隐蔽化。用传统的直观检查,已经很难查出计量缺陷和窃电,给我们电力检查者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但是,窃电分子进行窃电时一般都要接触电能计量装置的一次或二次设备。

我局城区所,今年7月份一条10KV线路线损明显上升。营销部在数据对比分析中发现一个工业专用变客户,主要产品是钙粉加工,用电量较上月以及同期相比有明显差异,以往平时月均用电量在6万千瓦时至7万千瓦时之间,7月的用电量突然降到4万千瓦时左右。首先我们派专人和供电所包片人员到该厂附近了解情况,经查问附近相同产品加工企业和居民用户得知,该厂近期没有设备检修和放假等情况,一直和以前一样正常生产。向领导汇报后,用电检查人员立即协同大石桥供电所相关人员一起到该户进行用电情况检查。首先从接线方式看,接线正确,电能表表尾接线处二次线接触良好,目测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随后我们拿出钳形表进行认真细致的测量。在测量中发现二次B相电压线有问题,仔细查看发现在B相电压线的靠下部位铜线已折断,由于在铜线外面有绝缘层的保护,不特别留意或没有用仪表测量根本查看不到。

经过现场取证和对该厂负责人耐心细致的谈心,该用户对窃电行为现场签字承认,我们也按照相关规定对该用户进行电量电费的追补。

这起窃电案件的查处,给我们带来许多深思,虽说这不是一起高科技手段窃电,但首先是窃电手段有了质的变化。过去那种常见的开口挂线;改动计量装置接线等易被发现的原始手段已不多见,在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强、正常检测不易被发现等特点。此类窃电产品对供电企业的危害是极大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预防为主、及时查处、重拳打击等有效措施。

因此建议在日常营销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法意识。

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大反窃电的工作力度,遏制窃电事件的发生。

1)要清醒地认识到反窃电工作的长期性、曲折性、艰巨性。电力作为一种既普遍又特殊的商品,在现代社会里充斥的程度会越来越高,社会生产、人们的生活对电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不法分子的窃电行为决不会因为受到几次打击或查处就停止,其窃电手段也会不断花样翻新。因此反窃电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应树立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思路,研究切实可行的防窃电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客户的用电档案,管理人员要十分清楚客户的用电容量、负荷时段、产品单耗、班产、日产数量及销售情况乃至客户个人诚信品质等相关信息。这是确定分析窃电发生方向的重要依据,务必要做好、做细、做实。

3)加大对计量装置的巡视力度,不定期的对用电大户开展抄见电量分析,特别要重视大电量在月末24小时内抄见电量的分析比对。

4)计量人员要对各类型常用表计、互感器建立固有特征数据库如:重量、外观尺寸、特殊标记等,以便较准确更快捷的初步鉴别是否有问题。

5)加大关于反窃电舆论造势的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客户警示窃电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立奖励举报窃电的常态工作机制,遏制窃电案件的发生。

二、窃电现象发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窃电用户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窃电者情形并不一样,分布比较广泛,各行各业的都有,各种文化水平、经济收入水平的都有,这样广泛的人群分布给反窃电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就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即使有人认识到了,也并没有了解到这种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这既是窃电者的共同特征,也是他们做出窃电行为的主要原因。

2)经济利益的驱使

对于一些家庭用户,这个原因不是很重要,但是对于那些小型的企业或是单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他们来说是进行窃电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用户用电量比较大,如果能少交一些电费,将会节省出很大一笔支出,这对小型企业来讲是很大的诱惑,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走上了歧途。

3)反窃电手段不到位

在供电企业和相关单位,由于不够重视,或是管理的松懈,在工作中会出现疏忽和惩处不利,给窃电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只是窃电者窃电原因中的客观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窃电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用电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1)窃电的证据较难取得

电能与一般商品不同,电能的生产、运输、销售同时完成,所以电能被盗与其他商品被盗不同,有其独特性:有的情况中窃电现场难留痕迹;窃电的工具隐蔽,较难发现;即使窃电行为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实现人赃并获,被盗电能的供电企业也无法立刻查证被窃电能的数额,只有在调查询问及收集完有关资料以后再确定。

鉴于以上的原因,供电企业一方面难以查证窃电证据,另一方面已经取得的证据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遭受质疑,因为司法机关采用证据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在进行办案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容易受偏向弱势的群体和及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导致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找到的证据常常被轻易否决。这样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窃电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对社会的用电秩序带来极坏的影响。

2)用电检查队伍不够强大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供电企业的客户数量快速增长,在和窃电者普遍应用高科技手段的比较下,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队伍人员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供电企业虽然也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员的技术能力,有一些也配备了相关的检测装备,但总体上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反窃电与窃电的专业化和一条龙形成鲜明的对比,反窃电的工作现在还处于区域性、自发的防范阶段。

3)检查人员的管理水平有限

受到过去长期的电力紧缺和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传统用电的管理思想在一些用电检查人员意识中根深蒂固,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面对日益猖獗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他们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也不善于合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处理用电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