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创无形资产帐务处理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3-13
/ 1
一、现行制度中关于自创无形资产人账价值的确定(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