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券在新疆流通始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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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8月19日,在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之际,国民党颁布了《财政紧急处分令》,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1:300万和1:15万的比率收回法币和关金券,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新疆于同年8月28日下午金圆券空运抵迪化后才开始执行,规定11月20日为收兑截止期,并委托新疆商业银行、邮政局及兰州商业银行迪化分行协助收兑,拨付新疆商业银行收兑基金金圆券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