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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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曹金丽

曹金丽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货物运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独有特征。同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货物运输合同,又有不同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为:是有名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标的为运输行为本身;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实行限额责任制等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为:它的主体与适用法律的特殊化;所运货物及风险的特殊性;合同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广泛适用喜马拉雅条款;是更大诚信合同、要式合同等等特征。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前言:

现代经济蓬勃发展,货物种类和数目越来越多,不同地域间商业往来愈发频繁,运输业随之蓬勃兴起,大量货物运输纠纷也因此诉至法院。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关系,就成为很多法律学者关注的对象。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运输行业,制定出更合乎实际情况的运输法律规则,好的法律规则能够大大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纠纷,促进运输业的发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研究有其深刻的意义。

1.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1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存在已久且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合同,早已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因此为有名合同。

1.2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安全准时地送往指定地点,托运人的义务是给付对价,双方都对另一方负有义务,所以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有个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合同具有双务抗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哪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双务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给付一定对价义务的合同。刚才讲到,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其中托运人的义务就是给付对价,即运费。所以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1.3标的为运输行为本身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货物运输合同来说,它是一种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托运人的权利是利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而承运人的义务则是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由此可见,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为货物运输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

1.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在存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运输合同的订立直接使第三人获得取货的权利,这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且这种合同只能让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不能使其承担义务,特别是单据托运人有修改合同的权利,更是扩大了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说货物运输合同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实行限额责任制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实行的是限额责任制,所谓限额责任制与保价运输密切相关,是指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向承运人声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中发生货损,则由承运人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反之,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而发生货损,承运人按运费的倍数或一定限额进行赔偿。限额责任制的目的是减少运输企业的风险。一般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对等。如果采取普通责任制,运输企业的风险会很大,这会破坏运输秩序的稳定性,所以运输合同一般都是限额责任制。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主体具有特殊性,随之就引起了其他方面特有的法律特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则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则虽然具有相似性,但其还是有自己独特的一些特征,所以比起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

2.1主体与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又可以称为涉外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运输过程跨越国界,运输合同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比起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更加特殊,比较复杂。另外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路程较长,其适用的法律也有很大的不同,例如中国涉外运输合同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发生异议时,以承运人所在地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2.2风险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运输要跨越国界,运输路程、时间较长,货物运输中社会条件、自然条件以及当事人的决意等因素容易发生变化,这会增加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会与涉外保险法律关系、国际保险法律关系密切相连,使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及求偿变得更复杂。

2.3类型具有多样性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管道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际海上班轮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租船运输合同。以上这些合同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改革发展来说都具有促进作用,其意义深远。

2.4更大诚信合同

更大诚信合同又称最大善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另一方提供可能影响其是否缔结合同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长途运输风险更大,成本更高,自然对诚信的要求就更大,更大诚信原则对运输过程中的诚信做出更高的要求,是符合运输实际的。

2.5要式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签订,故其为要式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涉及到不同的国家,过程复杂,运输公司一般会提前拟好运输合同,将运输中的权利义务以一定的格式提前写好,以提高运输效率。格式化合同的内容中一般将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表示清楚,重要点的格式合同条款由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3.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随之蓬勃发展,在法律关系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有它自己独特的特征,了解以及掌握这些特征,可以很好地把握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这是优化现有运输制度弊端的提前条件。期待中国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版,508页

[2]蒋玉珍.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思考.铁道运输技术.2002.8.

[3]钟尉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刍议,第三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

[4]张长青.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物流法规与标准化.2010(7).

[5]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1)).

作者简介:曹金丽(1992年3月—),女,安徽省阜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