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标监督问题试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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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标监督问题试探

张元

张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100730)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

摘要:2012年2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高校在招标监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自行招标的中小项目容易滋生腐败。本文探讨高校在招标监督工作中的几点有效做法。

关键词:招标;高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量增加过快,管理基础薄弱,招投标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招投标中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招投标漏洞多制度不健、投标报名的随意性大,资质审查不够严谨,承包企业“挂靠”现象严重、对招投标在控制成本、保证工期、质量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于2012年联合颁布了《条例》,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高校招标采购工作除政府采购外,还有一些采购金额达不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数额,但金额比较高的项目,高校大多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除以上两种招标形式外,还有一部分金额小、规模小的项目,高校均采用自行组织招标(如:小额的维修、装潢工程,物业、保安等小额服务类等)。这些小额的自行招标项目涉及金额小,没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使得操作不规范,缺少监督,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高校招标监督现状

(一)招标监督工作缺乏制度的有力保障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2]。而高校等事业单位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只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监督实施细则,因此具体到各高校,只是在某些相关规定上点到即止,或者只是规定对招投标过程的某个环节的监督,并没有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一系列的环环相扣的监督,影响对招投标的有效监督[3]。有的单位制定了本单位的关于招标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此规定是事业单位内部规定,仅限于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没有约束力。

(二)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欠缺,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高标招标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可能涉及法律法规、建筑工程、通信电子、家具采购、专业仪器、专业耗材等。在高校招标工作常由纪检监察一个部门担任,纪检监察中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对招标业务不熟悉的情况。常常出现监督人员不懂招投标文件,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过程中虽然有现场监督,但监督人员只能依赖专家及招标人。出现在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排他性内容、甚至在评标时招标单位派出的专家在监督人员的眼皮子底下“绑架”专家组的行为等。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名存实亡。

(三)目前招标监督不规范

按照招投标活动“发布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抽取专家→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工程合同”的基本程序,监督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对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确定等。二是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的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发布。三是事后监督,即中标人确定后的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包括合同签订前的考察监督、合同书的备案以及验收监督[3]。

但是很多高校监督人员并没有参与所有程序的监督,当招标程序运行到某一阶段时才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或只邀请监督人员参与某一阶段的监督。最常见的是监督人员只参与开标及评标等事中监督。事前、事后很难介入监督。使得招标监督处于尴尬局面。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在招标工作中严把“四关”即:一是信息公开关。项目立项批复后,相关部门必须将项目概况、招标条件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二是程序公开关。从项目登记备案开始,确定招标方式、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结果公开关。由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在当天进行公示。四是监督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4]。院校还特别注重以下几点细节工作。

(一)健全招标权力运行制度规定。院校结合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优化招标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使各部门责权明确、程序规范,明确并公开招标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承办部门或岗位、相对人权限等,使招标工作运行步骤更加清晰流畅、程序更加简约明确、监督更加方便有效,形成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权力运行流程。“招标权力运行流程图”,经院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卫生部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成为院校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5]。

(二)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采用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组建成立工作组与监督组,工作组和监督组受项目负责人领导。项目负责人主要由院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直接参加与招标工作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内部沟通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组只执行领导的决策,不参与决策,受监督组监督。监督组既不参与决策也不参与具体工作,发现问题直接向项目负责人反馈。

(三)监督组人员组成。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政策法规等部门派人员参加。纪检监察负责程序监督,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审计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通过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政策法规联合统一监督打破了以往只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监督,结构配备不合理、业务素质欠缺使得监督成为表面上的工作。由于招投标过程贯穿的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监督人员在这方面的业务知识欠缺,多部门的监督小组很大程度上弥补人员知识层面的不足。联合统一监督节约了监督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注重事前监督。自采购项目确定,经院校主管领导审批,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即开始,项目负责人向监督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型、采购原因、预算、经费来源、时间表以及预期效果等等。此时监督组的介入避免了以往监督工作信息滞后,信息反馈不及时,监督工作盲目性等缺陷。同时监督工作的提前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后续工作因某一人为原因随意变更。

(五)实施合同会签制度。院校制定《经济合同会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个部门各自的职责,纪检监察室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室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及合同要件的完备性;条件财务处审查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及合同资金收付条款等;审计处负责合同金额是否与项目前期招标等程序确定的结果一致,并负责不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等。多部门的联合会签制度是签定合同前的一次较为全面、系统的监督审核。

总之,应加强对高校招标投标工作过程的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大监督思想,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实施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使招标投标工作有一个良性循环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海兵.浅谈高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J].科技信息.2006,(7):190

[2]http://baike.baidu.com/view/5372513.htm

[3]张林波,李霞.高校招投标监督问题探讨——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谈高校招投标监督[J].科技信息.2007,(8):63

[4]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J].中国监察2005.(24)

[5]罗明普,朱斌,张元,吕卫.医学院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研究.教育系统廉政探索/翟志席,周燕主编.(第四卷)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2.5

作者简介:张元男生于1980年12月籍贯:青海,工作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