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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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问题

李至慧

李至慧(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5-0145-01

摘要:醉酒驾车是近几年来被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醉酒驾车现象的愈演愈烈,社会各界关于加强相关惩罚措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终于,在2011年最新一次的刑法修正过程中,将其以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使其由一种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变成了可能涉及违反刑法的行为。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确立的原因,入刑的意义,以及带来的问题,得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以期更好的达到立法的目的。

关键词: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问题;解决方法

自2011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来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确立的原因

据统计,仅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只占世界的3%,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6%,“排名”世界之首。①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对其严肃处理,势在必行。

醉酒驾车事故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私家车的拥有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甚至在有些家庭,一家拥有几辆私家车也不再是新鲜事。车多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特别是醉酒驾车所造成的事故更是触目惊心。

二、原本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

按照以前的规定,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行政方面,采取“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等行政性的警戒措施。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安抚受害者、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也就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1.醉酒驾车是漠视了人的生命权,应当严惩。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醉酒驾车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侵犯了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传统的酒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醉驾几率。

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大国,酒文化在我国的历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饮酒是中国人表达自己感情的一种方式。而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酒后驾车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的几率,值得重视。[7]

三、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意义

1.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在危险驾驶罪确立之后,醉酒驾车将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加大了惩罚的力度,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2.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处罚力度的加大,有利于遏制醉酒驾车行为的发生,从而满足市民平安出行的愿望。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权的尊重。

3.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公正地处罚肇事伤人,避免出现不公正裁决

危险驾驶罪的确立,为避免“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司法的公正透明。

四、危险驾驶罪入刑带来的问题

凡事都有利弊。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后,也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负面问题,影响着它的有效实施。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实现民生法制观的法律效果。

据我国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率、伤亡率远远低于运营型车辆由于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所造成的事故率、伤亡率。例如2008年,酒后驾车共导致交通事故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为2.83%、4.16%和2.57%。②然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却仅仅就醉酒驾车和飙车两种行为入刑,违背了民生平等的要义。

2.会导致相关行政法虚置或法律冲突。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评价采取的是既定性又定量的方式,将大部分轻微的违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交由行政法处理。而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则是违背了这一体系,可能会造成行政法有关领域的虚置和法律冲突。另外,也可能造成刑警和交警相互扯皮,最后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3.加剧了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

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事案件后,根据已有数据进行保守的估算,我国每年将会增加上万起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但刑诉法对证据的收集、保留、证明程度、处理程式等方面比行政法的要求更为严格,涉及的司法资源也将成倍增长。而这与我国司法资源本就不足的现实是冲突的。

4.降低了司法的效率加剧公众恐慌。

与现场能够直接及时做出的行政处罚相比,刑事处罚需要较长的时间,要求也相对繁琐,这种延迟性会极大地削弱人们对法律惩罚必定性的感知,其预防效果也远不如行政处罚。我们的处罚也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惩治与教育的目的。而且,严格的刑事处罚申报制度,也加剧了大众的恐慌心理,刑事方面不良记录会直接影响到今后的生活。

五、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

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努力:

1.作为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构,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危险驾驶罪目前只适用于醉酒驾车和飙车两种情形,而这个范围明显是过于狭窄的。对于危害更大的由于运营车辆的超载、超速等行为,也应当考虑加入刑法,以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关于醉酒驾车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各方的权责,避免当前管理比较混乱的局面。例如,对于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伤亡事故而又是初犯的当事人简单地进行一个行政处罚即可。而对于严重的,再上升到刑法层面。

2.作为司法机关要扩充司法队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平衡品质与效率的关系,据了解,我国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中真正有资质有能力的并不多。司法者本身不懂法,他们的司法行为往往很难让大众信服。而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扩充司法人员的队伍,提高其素质,势在必行。必须通过严格司法机构统一考试,来招收一批真正有能力的人进入司法系统,以确保更好地落实法律精神,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

3.作为个人要端正自己的态度和行为,遵纪守法,不偏听偏信,依法保护自己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极不负责的一种表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要心存侥幸,知法懂法,遵纪守法,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节约,也是公民素质和修养的体现。而普通公民,对于媒体的报导,也应该抱着一种谨慎的态度,不偏听偏信,减少舆论审判,这也是我们保护自己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高贵君,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14-17页

[2]解希红《浅析酒后驾车犯罪的定罪问题》[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7期36-37页

[3]苏宏峰《醉酒驾驶行为的罪责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130-133页

[4]郏红雯《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J]《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75-79页

[5]赵琦《醉酒驾车现象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3期65-66页

[6]张光君《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朱兴:《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湖南科技学院校报》2010年第5期.

[8]郏红雯:《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至慧,女,汉族,河北华北电力大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