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重大火灾隐患成因及治理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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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重大火灾隐患成因及治理对策

刘治国

刘治国勃利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154500

摘要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关键词火灾治理对策

一、重大火灾隐患成因

1、个别企事业单位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一些单位领导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隐患的整改不积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在思想上还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2、经济体制转轨,消防安全管理出现“真空”。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真空”。

3、地方经济建设遗留的“先天”隐患。一些城市建设初期,政府提出了“先建设,后规范”的经济政策,一些建筑工程没有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仓促上马,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条件差,造成了缺少消防水源,防火间距不足,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淋等消防设施缺乏等一批先天隐患,后天难以改造。虽然屡经治理,还是达不到防火要求,成为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4、城市总体布局发生显著变化带来的隐患。如在前几轮整治行动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七煤集团公司多经公司乙炔气厂、勃利县金田液化气公司在最初成立时,总体布局基本符合消防要求,但随着城镇区域面积的不断扩大,周围居民住宅和镇区逐渐向该站靠拢,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最终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造成的违法工程。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三边”工程,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投入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留下了隐患。有些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必将付出惨重代价。

6、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消防设施维保不到位,隐患逐步处于瘫痪。一些单位员工缺乏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不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有些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没有落实和有效开展,有些单位的特殊岗位人员不参加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设施不会操作,不会自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修复,导致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对火源、电源、气源管理不严,私接乱拉电线,不做防火阻燃处理,电器线路超负荷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7、地方干预影响隐患的整改。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写条子、打电话,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或无回音或仅作原则性批示,没有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权威性。有些政府领导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8、资金不足严重影响隐患整改。隐患单位主观上并非不想整改隐患,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自身的生产经营也只是勉强维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了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重大火灾隐患治理对策

(一)科学判定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要按照公安部新制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排查,适时组织一些专家技术型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个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积极帮助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改。

(二)加强领导,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而非短期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研究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牵头,实施跟踪督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责任,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障整改资金投入,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应当在收到请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把住源头关,加大违章工程治理,减少隐患存量和增量。要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先天性隐患”。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上把住源头关。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六)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悬挂警示牌,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社会公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久拖不改的单位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社会舆论促整改。

(七)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发挥示范作用。分类召开现场整改推进会,示范引导具体整改方法和措施。要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一同进行约谈;其他场所分别进行约谈;量身订作整改方案,需要函告相关部门的必须函告并上报政府。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对确有整改困难的视情延长整改期限。但在此期间必须落实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