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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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比较

陈先语王夏倩张晓姣

陈先语王夏倩张晓姣(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完善和修正,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对成本法、权益法适用范围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变化,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做了重大调整和改变。本文拟从准则修改的前后对比入手,分析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新准则的区别。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比较新会计准则旧会计准则

1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的比较

旧准则并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详细分类,但新准则对其进行了详细分类: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时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及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细化使其内容更加规范,范围更加明确,适应和满足了众多的现代会计业务。

2新旧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比较

旧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2.1对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2对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并加上应确认的收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3对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应支付的补价(或减去应收取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均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旧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这是由于当时没有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缘故。

3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方法上的比较

3.1成本法适用范围: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一般认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

新准则规定,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同时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之外,不再适用成本法核算。

3.2权益法

3.2.1适用范围不同:旧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不仅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划分标准,而是更加注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能力大小。

3.2.2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旧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再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比较,而是与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若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直接调整损益,不再形成股权投资差额。

3.2.3股权转让损益: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的改进,可以更为真实的反映投资时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操控,新准则对对股权转让损益的改变,使得企业无法再利用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来操纵利润,从而还原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水平。

3.3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按照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另外,新准则还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那也就意味着除了按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旦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就不得转回。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核算的改变,将会使企业利润在特定情况下相对减少,避免了企业利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对投资期末实际价值的衡量更接近市场的客观评价,更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2]王高华.《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科技信息》杂志社.

[3]李建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比较及其影响》.《会计之友》2008.

[4]余兴无.《浅探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变化》.《会计研究》2008.3.

[5]刘卫.《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经济研究》2006.

[6]付桂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经济关注》2007.

[7]刘瑞丹,王文华.《解读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会计之友》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