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利平衡视角下政府与高校的角色定位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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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利平衡视角下政府与高校的角色定位研究

陈贝

◎陈贝

(中南民族大学09级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051-01

摘要:从政府与高校的角度看,高等教育的运行模式在近代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单一的政府控制逐渐走向政府监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使得高校、政府与市场三者间的协调发展日益重要,其运行模式逐步走向综合。本文试从权、责、利平衡视角下分析政府与高校的角色定位,探讨如何处理好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争取高校与政府之间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权、责、利;高校;政府;角色定位

教育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同时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市场化背景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改革关键在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革新,而这一体制的革新尤为重要的一方面就在于高校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调适。中国经济体制进行重大转型,这使得高校与政府关系的调适变得更为复杂,本文试图通过“权力(利)、责任、利益如何平衡”这一视角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一、概念的界定

(一)高校与政府的关系。

高校和政府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组织,二者关系错综复杂。高校与政府的关系从狭义上可以界定为在特定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之下,政府在对高等教育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这种狭义关系是侧重于政府这一方面的行政关系。从广义的角度来说,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机构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了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社会公共关系和经济关系等。

(二)权、责、利平衡的视角。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多赢的利益分配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高等教育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作用下逐步融入市场,高校不再是政府的隶属物,要谋求共同的发展,需要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合作,因此,出现了权、责、利等方面的纠葛。

二、我国高校与政府关系的演变

(一)完全控制阶段(1895——1911年)。

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是我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但清末大学都是有政府举办并直接受朝廷管辖,大学隶属于政府,大学的办学宗旨、所授学科、课程、招生办法、毕业生就业、教师聘用等都由政府规定和控制,大学没有独立地位。

(二)初步改革阶段(1911——1949年)。

虽然民国初年大学进行了改革,但大学仍然受制于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1917年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的校长,厉行改革,提倡“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改革方针,提倡教授治校、学生自治。虽然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大学仍然处于军阀政府和国名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之下。

(三)制度化改革阶段(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政府以高度计划体制强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决策过程等能力,进而发展到以政治为中心,支配其他职能的发展方向和范围。政府直接管理大学事务,大学是政府的附属机构。1950年制定的《高校暂行条例》的核心是强调理论联系实际、高校教育为人民服务,实现高校统一集中领导,高校的布局与发展要逐步做到有计划。1961年9月《教育部直属高校暂行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尽管文革期间大学混乱不堪,但政府对大学的行政控制没有改变,大学仍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四)全面改革与调整阶段(1978年至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政府职能重心转向社会管理,政府社会调控的手段和方式更加多样化,调控的范围有所收缩,但调控力度却在加强,政府职能向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职能发展。1985年提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相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明确了高校七项办学自主权,即招生权、学科和专业设置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和社会服务权、开展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权、人事权、财产的管理使用权等。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指出:增强社会服务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积极推进文化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鼓励师生开展志愿服务。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教育体制不断得到完善,高校与政府的定位趋向合理化,开始由政府控制走向政府监督,大学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并寻求自主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智囊团的作用。

三、权、责、利平衡视角下的政府的角色定位

要在权、责、利平衡的视角下正确处理政府与高校间的关系,首先就要对政府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政府应当是高校与政府互动合作共建的主导者、地方高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决策参与者、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者。

(一)合作共建的主导者。在高校与区域良性互动中,政府要发挥外部推动作用,帮助大学走出“象牙塔”,促进高校与区域社会紧密联系,在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合作中,实现政府、高校和企业共赢的局面。

(二)高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决策参与者。在权、责、利平衡的理念下,政府应将区域内高校的发展作为地方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为地方高校的战略发展做好服务工作。为高校与政府的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持者。地方政府应当利用政治和资源的优势,努力为高校提供贷款、土地资源等支持,同时,积极参与到高校的宣传中去,提高高校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为地方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地方的发展。

四、权、责、利平衡视角下高校的角色定位

在权、责、利平衡的视角下,高校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合理定位,发挥高校的独特优势,服务地方。

(一)地方政府重大决策的智囊团。高校应发挥政府智囊团的作用,主动参与到地方发展规划的研究中,为地方政府的战略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决策有针对性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高校应把课程专业的设置与地方企业的需求结合起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企业需要的人才。时为地方支柱性产业提供支持及指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校与地方政府应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毕业生面向地方就业,让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来。

(三)区域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地方高校应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开展产学研一体化,与企业开展合作,将高校的技术实力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四)地方文化建设的引领者。高校承担着构建区域文化健身的重任,在文化的传承和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要不断推动地方文化建设,引领地方文化发展,实现大学“引领文化”的社会职能。

五、总结

总之,中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高校与政府关系的调适在逐渐趋于完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仍需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尚需在市场机制下建构,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需法制化、规范化。因此,要不断通过明晰高校与政府各自的权、责和协调二者在市场化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实现高校与政府间权责利的平衡,达到高校自身和高等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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