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措施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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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措施分析

牛丽娥

威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甘肃威武733000

摘要:在新时期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我国人民也不断提升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尤其是在进行财产转移或产权变更的过程中,因此需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重要程度的认识,保证不动产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以及共享性,致力于提高新时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整体水平。本文通过简要阐述不动产登记管理实施的重要价值,并结合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相应举措,以期对我国新时期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时期;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措施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面临着更多要求和挑战。就新时代背景下,不动产是人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土地以及其定着物。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包括的权力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还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因此对新时期下如何提高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不动产登记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是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登记程序来履行应尽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管理实际过程中能够保证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准确地进行。其次是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最后是《物权法》专节规定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我国人民不动产交易安全[1]。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办理、登记、查询的工作效率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处于多部门协作管理阶段,大体上概括为六个部门,比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国土部门、房屋登记在住建部门,林业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草原登记在农牧管理部门等。这种多部门管理模式不仅存在部门之间交流沟通力度不足,还存在部分交叉叠加部分难以处理的问题,导致不动产所有人的查询不便,甚至出现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现象,而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大幅提高了对我国人民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办理、登记以及查询等多方面的工作效率[2]。

(三)、有利于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原有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成体系,比如《土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规则》等,都具有不同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造成登记程序、内容以及证书形式等方面出现差异化,直接影响着不动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不管是不动产所有人还是交易双方,均可获得及时、准确的变更信息,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损失,进而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二、新时期下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现状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杂乱

在新时期背景下,我国现有的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司法解释,都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杂乱、覆盖面不足等问题。比如,《物权法》、《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都对不动产的登记起约束作用[3]。这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杂乱现象,不仅阻碍登记申请人的正常登记程序,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各地政府对不动产管理的财政支出。此外,还可能造成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准确,以及不动产所有人查询信息困难等问题。

(二)、相关机构整合力度较弱

我国暂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对国家层面以及省级层面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而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具体部门对市、县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负责。这一暂行条例导致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整合力度较弱。通过对市、县层面不动产登记情况展开调查可知,其部门对不动产登记重要程度的认识不足,再加上没有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增加了其工作难度和责任。此外,如果将市、县层面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直接归属到国土资源局下,也会极大地增加其工作顺利开展的难度。

(三)、技术标准和信息的统一难以实现

尽管我国已经推出“四统一”标准,即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账薄、登记依据以及登记信息平台这四个部分的统一。但由于部分地方和机构没有加强对该规范的认识,一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登记,导致我国整体不动产登记管理无法得到有效统一,数据无法兼容等情况,极大地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后期整理工作难度和工作任务量。

(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度不足

就新时期下,我国现行的大部分不动产相关法规制度来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度处于缺乏状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没有敲定权利正当性制度;其次是没有明确保障买受人交易安全性的相关登记制度。导致部门从事交易的第三人由于依赖于登记信息工作而受到阻碍,也为买受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三、新时期背景下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制定对不动产登记的针对性法律法规

要想解决由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杂乱而造成的难题,就必须对我国不动产的物权管理模式以及登记模式和规范进行严格的统一,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可在时机成熟时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为《不动产登记法》,以确定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性质等,进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后就是要求各地方行政机构或部门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视程度,保证将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为我国新时期不动产登记管理提供一个具有统一性、科学性的法律体系保障。

(二)、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统一性指导

针对上述提到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整合力度较弱问题,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性建议:

1、国土资源局通过定期派遣督导组和不定期派遣抽查组,对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市、县层面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定期对国家、省级、市、县各层次的不动产登记进行统一和规范,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及时整合。

(三)、完善不动产交易程序

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的兼容问题,可以积极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互联网技术、GIS技术等新时期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实现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具体表现根据不同登记部门的管理需求和登记信息的相关性,建立特有的集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管理系统和查询系统为一体的不动产管理系统,最大限度的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整合以及共享,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

(四)、建立对不动产登记的专项审查制度

为提高我国新时期背景下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公信度,可通过颁布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

1、实施实质审查制度,进一步对各机构的不动产登记过程进行监管和把控,可以有效地降低错误发生率,减少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2、严格检验登记信息,由于信息登记错误会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风险,多以应当紧抓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信息检验力度,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准确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背景下,不动产已然成为我国人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仍处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起步阶段,但必须不断提高对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重要程度的认识,并针对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制定不动产法律法规程序性、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标准等方式方法,对新时期下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人民财产安全方面,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发挥出其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1]肖军刚.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对策研究[J].大科技,2014,(24):228-229.

[2]覃日铁.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的措施[J].大科技,2017,(22):9-10.

[3]祁海蓉.简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J].消费导刊,2017,(12):234.

[4]时雷.探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房产档案管理水平[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11):5247-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