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治疗前庭大腺囊(脓)肿33例临床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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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治疗前庭大腺囊(脓)肿33例临床分析

谢玉梅孙凤玲丁会莲

谢玉梅孙凤玲丁会莲(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753400)

【摘要】目的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治疗前庭大腺囊(脓)肿的临床效果观察。方法33例(观察组)前庭大腺囊(脓)肿患者采用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30例前庭大腺囊(脓)肿患者采用传统造口术,观察两组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1年内复发情况。结论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传统方法。

【关键词】微波皮环引流前庭大腺囊(脓)肿

【中图分类号】R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29-0203-01

前庭大腺囊(脓)肿是妇科比较常见的疾病。由于炎症、损伤等导致前庭大腺管开口阻塞,腺体持续分泌而形成潴留性、炎性囊肿,囊肿较大时患者可有局部肿胀感及性交不适,继发感染形成脓肿,患者出现疼痛、步行困难,影响生活及工作,手术为其主要的治疗手段。我院于2008年开展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治疗前庭大腺囊肿(脓肿),现就观察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08年1月~2012年2月到我院就诊的前庭大腺囊(脓)肿患者63例,年龄19~48岁,平均年龄33岁,其中前庭大腺囊肿38例,囊肿直径3.5~6cm,脓肿25例,直径4~7cm,5例为复发病例,病程3天~6年,波动感明显。随机将其非为两组,33例(观察组)采用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30例(对照组)采用传统造口术。

1.2方法

1.2.1手术前准备

前庭大腺囊肿选择月经后3~5天直接手术,前庭大腺脓肿避开月经期,术前常规抗菌素治疗,1:5000高锰酸钾坐浴1~2天。术前常规行血常规,凝血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心电图检查。碘伏消毒外阴,0.5%利多卡因局部麻醉。

1.2.2手术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造口术:固定前庭大腺囊(脓)肿,暴露小阴唇内侧粘膜面,于处女膜外侧小阴唇后端囊(脓)肿最低处的粘膜面作一纵行切口,长约2~3cm,充分排出囊液,用甲硝唑溶液冲洗囊腔,2-0可吸收线间断缝合切口周围粘膜与囊腔呈袋装缝合[1]。腔内放置碘伏纱条,每日更换纱条并用碘伏液冲洗囊腔,3日后1:5000高锰酸钾坐浴15分钟,每日2次,抗菌素预防感染,术后5天拆线出院,每周复查,探针探囊腔2~3次。

观察组采用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切口位置同传统手术,长约2~3cm,排出囊液,甲硝唑冲洗囊腔,用微波治疗仪将手术切口止血、组织变白,无需缝针。血管钳探入囊腔至腔顶位置顶起,于钳尖处皮肤作一长约0.5cm切口露出钳尖,置无菌皮条(手套自制长约15cm,宽约1cm)贯穿于两口后打结形成一松旷的环形引流条。术后预防感染,1:5000高锰酸钾坐浴15分钟,每日2次,术后2周取出皮条。

1.2.3术后患者均观察记录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术后1、3、6月复查,1年电话随访。

1.3统计学处理

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对比以(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

对照组与观察组治疗观察结果比较

2.2对照组随访期间失访2例,复发2例(复发率6%),1例出现明显的瘢痕。观察组失访3例,无明显不良反应和复发病例,各观察指标比较差异明显,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前庭大腺又称巴托林腺,约黄豆大小,左右各一,位于阴道口两侧,前庭球后端,阴道括约肌深面。其有一很细的腺管,长约1.5~2cm,向前方斜行,开口于阴道前庭、小阴唇中下1/3交界处与处女膜之间的沟内。其分泌物有润滑作用。如因感染、腺管口闭塞可形成囊肿或脓肿[2],多发生于性活跃期妇女,手术是其主要的治疗手段。

传统的造口术是有效的治疗方法,但由于外阴血供丰富,富于神经末梢,在术中易出血,手术时间长,术后每天换药过程中患者感疼痛明显。国内外学者尝试了微波刀、无水乙醇或碘酊注射,CO2激光治疗等方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3]。

采用皮环形成人工瘘管并持续引流,可免于更换引流条给患者带来的痛苦。配合微波处理切缘,可起到很好的止血目的,免于缝线,缩短手术时间,避免了缝线反应带来的不适感,无拆线的痛苦,伤口愈合时间短,瘢痕轻,复发率低,保留了腺体的功能。综上所述,微波配合皮环引流造口术是一种简单、有效、痛苦小、复发率低、术后无明显不适感的治疗前庭大腺囊(脓)肿的方法,有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向宁,妇产科手术彩色图谱,第一版: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0.

[2]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第一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9.

[3]朱惠湘,刘文兰,前庭大腺囊肿挂线造口术临床应用[J]实用医学杂志,2011,27(3):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