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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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中“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31号)以及榆署办发[2000]46号《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地方志工作12年规划纲要(1999~2010)>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起,在全市开展续修地方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