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发展季彬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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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发展季彬

季彬

浙江富春山健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311500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关利益主体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各个环节都予以高度的关注度。招投标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是招投标市场公平和合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工程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发展

1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监察管理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执法监察仍然存在不足的地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中饱私囊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现阶段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己成为工程建设市场化面纱下的“潜规则”。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就约占1/3。招投标涉及行业广,具有不同工程建设是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特点。一些腐败案件,由于管辖范围不明,使得一些违法现象长期没无过问。加上行业内部“近亲繁殖”,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也使得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2执行标准有待完善

良好的执行标准是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实践证明,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所制定的执行标准还是有所欠缺。执行标准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后期的招投标实施环节缺乏规范性。

1.3评价缺乏科学性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评价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不一,导致招投标的高度和标准的制定无法统一,评价标准也无法统一。二是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评标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科学性不强,导致评价严重缺乏规范性。三是评标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招投标委员会成员整体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评标能力不足,致使评标问题层出不穷。四是招投标环节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合理、评价标准过于单一化。五是评价方法不合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中一般都是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对定量评价不够重视,导致建筑工程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过于重视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而忽视建筑施工质量的提升。

1.4违法转包和挂靠投标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严禁企业随意出让挂靠投标和非法转包。但是在现实工作开展过程中,挂靠投标以及违法转包现象频频发生。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某些单位或者是个人与相关招标人的关系很熟稔,但是却不具备相关资质。这时他们挂靠到相关企业中,从而进行投标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它们允许其挂靠的原因是由于能够收取到可观的保护费,同时还能够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致使挂靠投标现象愈发严重。同时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在中标之后,对于处于偏远地区或者是合同额过小的项目,认为派驻施工队建设不值得。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将项目转包给当地企业,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使招投标制度如同虚设。

2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规划化对策

2.1提高招投标部门管理水平

针对招投标工作管理问题,必须从招投标部门入手,提高其管理水平。具体实施方法是:

一是完善组织,落实招投标责任。为了严格落实招投标责任,相关部门可以成立一个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招投标部门一把手作为小组组长,各级领导班子作为小组的成员。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批小组进行表决,全部通过之后才可进行实施。同时还要成立一个招投标中心,以部门二把手为中心主任,并聘请一名建筑工程师,主要负责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是规范服务,使招投标工作全程透明。首先,坚持执行挂牌服务。在管理机构中设立一个评标室,在其中悬挂各个分中心招投标牌子,并购置信息发布平台、标志牌、档案柜、监控设备以及要摇号机等设备。其次,进行透明开标。招投标分中心在开展招投标时,其全程要在开标室内进行,使所有参加的企业都处于完全“透明”的状态下。同时评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从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在现场对投标企业进行评价,并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最后坚持执行公开制度。在招标前,除了向企业宣传项目之外,还要向与项目相关人民群众通报,在取得群众认可后,招投标部门在通过审批小组表决之后,才可实施招标工作。

2.2严把程序关

建设单位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把程序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招标人在办理项目招标事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并向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章制度确定招标人。在此期间,严格遵守公开招标原则,应在地方或者是国家制定的建筑信息网络、报刊以及其他媒体中进行公布。邀请投标人时,必须要有三个以上符合资质的,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二,招标中心还要严格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进行资格预审,对符合资质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确定。分析审查投标人递交的申请书时,招标人要对投标人履约能力和资格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其次招标人还需要按照相关制度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编制,并及时交与监督招投标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需要备案,在三日内如果没有异议,那么招标人可发出合格通知书。

2.3严把监督关

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健康的开展,离不开监督机构的监管。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加强对招投标报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举办报名活动时,要在招投标中心进行统一实施,招标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协作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资格证书时,要将其送到招投标中心核验登记,并上报到招监办进行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二是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招监办的监督下,公开宣读投标文件,现场对投标人的资料、文件以及资格证书进行核验。同时还要现场核验招标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与身份证明原件,这些原件在现场未通过审核的,应取消相关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

三是现场监督评标专家抽取活动。在招投标活动开展过程中,评标专家要在建设主管部门、招监办等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在此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人员、监督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作为评标成员和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2.4完善信用制度

一是提高项目招投标信用透明度。这一点主要是指将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范围扩大。建立一个与招投标相匹配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指标,将国有资金主导地位作为项目招标的重点,以招投标监管部门为中坚力量,完善招投标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使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情况以及招标公告等信息更加透明化。

二是加强信用制度中的奖惩力度,促使诚信资本化。在招投标活动中,将投标企业在最近几年中的奖惩、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整合,并作为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对于履约情况较好的企业作量化加分处理,对于由于各种因素没有成功履约的企业作量化减分处理。这样将信用商品化,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具有良好诚信度企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与资质年检、安检、质检等部门之间联动,利用法律加强失约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其失信成本增加。

结束语

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正处于旧体制惯性和功能未消失殆尽,新体制功能不完善阶段,导致交易秩序混乱,招投标质量下降。笔者基于招投标工作的工作经验,通过对招投标管理部门、相关制度的完善、加强监管力度和建立诚信体系、促使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等进行分析,为同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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