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王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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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王健

王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215000)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执法现状;法律保护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

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出版社丢失或毁损作品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等。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所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表现出自有的基本特征:

a.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b.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

c.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d.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2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全球各国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也尽不相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民间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产权人、舆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些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产权人会通过各种安全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的作品或产品,通过消费者自己分辩和抵制来进行保护。这种方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但实际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民间保护方式往往显得很无奈。

(2)行政保护方式

目前,全球各国主要都采取各种行政保护方式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一个具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是由多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联合起来来打击侵权行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这种方式,适合全面、普遍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具有显著效果。但是这种保护方式要依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制的健全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配置的影响比较大。

(3)司法保护方式

通过司法机关来对各种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种保护方式相对行政保护方式来说,在保护的层次上和严厉性上都更有高度。但是司法保护方式同样也需要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和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

(4)进行国际合作通过实行互惠原则、签订双边保护协定、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等合作方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

2.2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有机整体,基本上还是是各行其是的专门法,谈不上是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某些行业、专业领域方面,甚至连专门法都没有,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空白。

(2)立法的标准合理性问题

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受到的侵犯的保护条文却一片空白。如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充实页面内容,以增加点击率,而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很多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授权,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在我国相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付费问题和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使得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问题突显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体现出相关法律在制定时前瞻性严重不足。但有些近期出台的保护标准却超出了我国现价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国情脱节。

2.3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权利人自身观念的影响,也导致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受传统思想影响,有一些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宁可吃亏,不吃官私”的陈旧想法,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的生存,就不闻不问,有的则是通过其他渠道谋求与侵权者达成某种妥协。而有一些权利人,虽然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对依法维权认识不足,存在着担忧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低、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心理,主动放弃了依法维权途径,这也使得侵权者愈加猖狂。

3关于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3.1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1)、明确立法思想

明确立法思想,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健全、科学要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能和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相适应,做到结合国情与时俱进。

(2)、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与时俱进对现行法律中不适应时势发展的,该修的修,该补的要补,该创新的也要及时创新。上面已经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无法适应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存在着滞后性,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在全球化日趋明显的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明显跟不上新形势新技术的发展。首先,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条文进行修改,使现行法律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存在的空白,也应该尽快通过增补法律或者是另立法律,尽快把这些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行列。

3.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工作

(1)、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就必须进行体制改革。从我国目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来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应需明确行政执法和司法维权的界限,科学地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能,减少带经济利益性的行政行为,同时协调好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体制改革,解决执法单位的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的问题,

(2)、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面对我国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应当进行适当限制。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予以制止,是否能合理分工,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生产领域及源头上,而不仅只停留在事后处罚上。针对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案件的情况,法律应做出强制性规定

(3)、要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要提高司法工作专业水平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要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要求也比较高,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该进行一些内部人员调整,配备一些专业的司法人员,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司法经验,积极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开庭时由原、被告双方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就双方诉争的专业技术问题说明、质证、辩论,从而让法官对技术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保证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要件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保证案件判决的正确性,维护司法公正。

(4)、司法工作效率

对于一些法律程序存在不合理、延误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地方司法机关要及时反映,促进立法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保证能够得到及时的实施;同时,要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官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理顺双方的关系,共同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进行司法机构改革

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性、准确性,必须对司法机构进行一些改革,比如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使司法保护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个人认为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是适合我国当前现状,是现代司法的趋势,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只要通过不断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传宣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对不合理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会得到加强,这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

[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

作者简介:王健,(1987年11月23日)男,2010年毕业于常州工学院本科学历,江苏苏州人,现居住在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