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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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

赖芝宇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

摘要: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传统依靠企业自身积累进行再投入的内源式发展已经难以跟上市场的节奏,并可能在自身缓慢的发展的过程中成为其他投资者猎取的目标。对外投资并购是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实现迅速扩张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交易费用。同时产生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但如何才能最大程度规避在重大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或者完善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是目前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该思考并分析的。

关键词:投融资;风险控制;思考

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技术水平和手段的快速提升,面临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的企业除了努力提升产品开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加强自身竞争实力外,别无其他选择。而要增加竞争力,就必须要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立足于企业内部的研发形式进行技术创新,必然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且受制于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约束及激励机制等问题,内生式的技术创新难以满足企业多元化发展或产业转型需求。而依托大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和行业网络等优势,选择对外部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技术中小企业或团队进行风险投资,可以有效降低内部研发的投资风险,并获得更高的投资价值,培育产业未来发展的新的方向和利润增长点。而国有企业受制于国有资产天然的风险厌恶属性,需要对其保值增值,对投融资项目往往持谨慎态度。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出资企业投融资权限的进一步下放,出资企业如何对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进行监管?怎样才能做到管而不死,放而有序,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摆在监管部门及所出资企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针对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进行思考和分析将十分必要。

一、历史和现状之间的矛盾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长期缺位,也没有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最终导致企业负责人或者是企业的“一把手”对企业独揽,企业内部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进行决定后,然后再将投融资行为和观念报告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再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才能进行有效执行。现在很多国有企业都存在一些现象,那就是企业存在乱投资、胡乱担保、乱拆乱借的问题,在“海南房地产热”、“期货热”、“股票热”中,其中很多国有企业的损失都比较惨重,这样一来就完全暴露了国有企业在进行管理时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和漏洞;另外,政府的有关部门总是打着宏观调控、治理“重复建设”的幌子,对国有企业一些重大投融资行为进行审批,最后就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进行国有企业上项目审批手续的过程比较繁琐,有些项目甚至会拖到一年,更严重的还会推到几年的时间都完全不了,就会严重影响企业在市场的机遇。除此之外,很多民营企业、外贸企业都可以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投融资行为,从一定程度来说就会出现不公平现象,完全对国有企业的各方面进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国有企业的进展造成了一定的约束[1]。另外,由于各方面的建设不停地进行反复,并且屡禁不止,尤其是以“五小工厂”为代表,因为“五小工厂”的落后生产能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长时间的不能进行淘汰。因此,针对这种现象,政府往届总理朱镕基总理曾很多次提到“实践证明,行政审批制管不住重复建设”。[2]

(一)管不管。长时间以来,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和企业法人的管理水平不高,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制度不是特别完善,还有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以及负责人在不经过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随意,甚至为了达到自身的利益而使国有企业增加投融资行为的数量,长时间下去就会对企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针对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教训也是很极为沉重。因此,以历史的教训结合目前的形势来看,各级国资委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大投融资行为加强管理,必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是企业的“一把手”进行重大决策的限制和约束,一定要对这些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不能放任不管。

(二)如何管。针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管理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制度有所不同,也与企业内部的决策行为不一样,针对重大投融资行为的管理必须要走正规的法制化程序。必须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明确整个管理流程,有效地实施相关责任制,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必须明确这个项目或者行为由谁决策、谁来承担后果和风险,如果一旦出现问题或者投资失败的现象,就必须对审批的负责人进行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负责人必须负到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更严重的就是法律责任[3]

(三)管到什么程度。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大投融资行为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将投融资行为进行有效区分,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是“重大”?然后按照不同的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区分,并且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不同的对待。

二、存在的困难以及风险

(一)有没有能力

首先,国资委的大部分人员都是由经贸委、企业工委、财政部门、中组部抽调出来的,有实际的企业经验的人员很少;其次,国资委虽然是特设机构,但是由于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想要吸收外界的人员进入国资委是非常困难的;最后,由于现在国资委中很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很多企业的优秀人员其实并不愿意到国资委进行工作。

(二)信息不对称

面对很多企业和行业,国资委中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全面的了解具体的投资行为的优势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几十个行业、180多家企业,假如说国有企业想上一个项目的话,其实可以找出很多不同的理由,然后经过国资委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而国资委人员审核的过程就是“业余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比赛的过程,结果可想而知,那就是“专业人员”优胜,而“业余人员”总是比不过“专业人员”。

结合以上两种原因就可以容易造成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管理审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盲目审批”的现象与“盲目不批”的现象都同时存在。

三、结束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对履行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职责规划。

参考文献

[1]李丽娟.对企业投融资过程中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中国商论,2017(27):102-103.

[2]王海顺.实证分析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投融资行为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7):23-24.

[3]解宏松.新常态下国有企业资金风险管理的思考与建议[J].管理观察,2018(2):155-156.

作者简介:赖芝宇(1986.01-),女,四川省绵阳市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营运管理部,大型国企投融资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