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军人工资“伴随式”增长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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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军人工资“伴随式”增长模式

贾如

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二队硕士研究生

一、军人“被动式”工资增长方式的现状分析

(一)我军工资“被动式”增长方式的回顾

为了与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相适应,我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首次建立了工资定期增长机制,使军人在职务、军衔不晋升的情况下,军人收入仍能够逐年增加。在此之前,我军工资随着社会变化和军队任务的变化,在不同年度根据不同的历史任务对工资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然而回顾历史,我军军人工资始终处在一种“被动式”的增长过程中,且这种“被动性”增资处于完全的不定期状况,并且随着工资改革有越来越密的发展趋势,属于典型的“间歇式”调整。

(二)我军工资“被动式”增长方式的特点

1.稳定性差。改革开放后的每次工资增长若不是给人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扭捏,就是个人一种“突如其来”的迷惑。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军人生活水平的不稳定,通常是长时间待遇定制不前,又在之一段时间突飞猛进。以致每年“涨工资”的消息都从年头谣传到年尾,军队对自己的工资收入都很难有一个大致准确的预期估计;军人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不能得到持续性的提高,消费能力仍旧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

2.滞后性明显。我军“被动式”增资的一个重要参考就是国家公务员增资,即是一种随着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增长而增长的“伴随性”增资。其标准的确定和政策的实施必然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军人工资的调整也落后于物价变化的速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物价的变化是频繁的、持续不断的,而不定期的政策性“被动”增资,使得军人工资增长变成迟钝的、跳跃的,使得军人工资在不增资时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甚至有时在工资调整增长的过程中,刚刚确定的军人工资标准又开始滞后于市场物价的变化。

二、军人工资“被动式”增长方式的缺陷和出现原因

(一)当前我国军人工资“被动式”增长的缺陷

一是工资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能保持同步提高。军人工资增长的目标或要求,应当是坚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广大官兵及时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军队官兵,是社会收入分配规律的客观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我军实行的“间歇式”工资增长方式,使得在国家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年份,或者连续几年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军队的工资仍得不到相应的调整,是其工资增长难以与经济增长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同步。

二是工资收入与按劳分配原则的运行机理不符合。军人工资收入分配和增长机制,也应该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逐年提高工资水平,使之技能补偿军事劳动消耗、维持军事劳动再生产,也能体现军事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但是这种不定期的被动增资方式,并没有使军事劳动者价值得到及时体现。

三是工资增长与职业化改革要求的不相适应。职业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就是要提高军人待遇,让广大官兵及时享受到国家改革开放所带来的重要物质文化成果。但是这种随机性的、“间歇式”增长方式却使军人的工资有时几年甚至十几年维持在同一水平,经常与社会工资总体增长的比例有较大差距,军人的工资增长不仅跟不上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且十几收入水平经常远远落后于地方等资历和级别的公务员,同时也不能让官兵对工资增长有所预见,不利于充分调动官兵爱军习武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与职业化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是思想上,我军自创立之初,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名服务为宗旨,强调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牺牲奉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军人切身利益关心不足、对军人职业特点和劳动奉献关注不够,使得在这种“被动式”的增长方法上的关注相对较少。

二是制度层面。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工资调整改革至今,我军已制定完善了一些设计军人工资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虽然在维护军人的权益、保障各个时期军人收入和待遇制度的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因为自身效力层次原因,并未对军人工资整体性定期增长的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更是缺少对军人工资正常定期增长的明确。这就致使军人工资的调整,一直跟着国家机关工资调整的亦步亦趋的“间歇式”增长。

三是管理层面,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未建立。之前的几次工资调整,仍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在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军人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几经改革,但是军人的工资收入分配方式在总体上依然没有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还没有真正转到同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致使当前“被动式”增资的随意性在所难免。

三、军人工资增长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保持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

我军公司标准的调整改革,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在军事经济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以党和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为依据,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为我军工资调整改革的重要参照,即是政治上的要求,也是降低我军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成本的有效途径。我军之前“被动式”增资之所以显示出不确定性、间歇性,也是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的“间歇式”。然而随着公务员改革的完成,公务员工资调整已经逐步走在正规化、常态化的道路上。但是,从现阶段来看,仅仅依靠同公务员保持一致难以摆脱当前军人工资水平偏低、调整滞后的窘境。可以考虑以公务员工资为重要参考的同时,建立军队以地区和行业公司收入水平为参照的“同步式增长”模式,扩大参考的范围,增加参照来源。

(二)增加同外部因素的联动机制

首先,建立军人工资总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联系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及时调整市场物价因素相联系的军人津贴补贴的整体标准,保证军人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其次,可以考虑建立军人基本工资的自动物价补偿机制,讲军人工资增长同物价水平相挂钩。一是要调整军人工资每年定期增资的幅度,每年年初更具上一年度的过奖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对定期增资的标准进行调整,是年定期增资的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相协调。二是要调整现行职务(级别)工资、军衔工资之间的差额,科学核算和确定不同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之间的差额比例,以弥补“间歇性”增长所带来的工资持久不变的缺陷。最后,还可以考虑结合不同时间不同部队承担的军事任务不同,将工资增长同当前任务与军队发展相挂钩的“随机”增长模式,作为补充。

(三)健全完善军人定期增资法制化

加强军人工资制度法规建设,通过立法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军人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有法可依,实现工资定期增长的法制化,是市场条件下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军已有一些设计军人工资的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工资法规制度。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层次较高的有关军人工资调整改革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军人工资收入的调整缺乏长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军人工资调整改革与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还相当滞后,因此,必须加快军人工资立法的步伐。通过加紧健全军人工资水平定位、工资结构、增资机制、管理机制等相关内容,使得军人工资定期增资走上法制化轨道,按照科学的增长规律和机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