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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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杜秉清

杜秉清(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桦南154400)

摘要:阐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1.3不起诉程序要求严格,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适度宽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绝对不起诉案件外,相对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均应通过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但实践中,不起诉案件是被严格加以控制的。有的地方就有不明文规定,凡不起诉案件必须上报上级检察机关核准,更不要说一定数额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还必须层报省级检察机关核准。检察机关以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来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并严格控制各类案件不起诉的比率。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充分运用裁量不起诉权确实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个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实可行的举措。但实践中,为控制不起诉率,致使许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不起诉更适宜、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只能移送法院起诉交付审判。

1.4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的法律效力冲突。虽然非监禁刑不需要对犯罪人员进行关押,但同样是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是司法活动,有明确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只是在实践中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和监督没有找到有效果的方式。所以社区矫正的施行对解决这一执法缺憾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至今仍是空白,也就必然导致社区矫正的法律效力遭到质疑,没有法律效力就不能称之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也就无法坚强有力的开展,甚至会流于形式。

1.5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

2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途径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途径、新机制、新措施,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中心任务。为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贯彻,对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2.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司法理念,转变执法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必须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的关系,而不能因为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或忽视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出现“宽严皆误”的结果。同时要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宽严相济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开展的,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目,“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

2.2加强刑事立法,确保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措施于法有据。一是建议改变法定刑以下量刑权的核准机关为本院审判委员会,而检察机关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可以予以抗诉。二是具体规定逮捕、不逮捕的打件,尤其是“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要明确规定,便于于执法实践中准确把握。三是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发生后,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四是规定侦查机关撤回提请逮捕的权限,使公安机关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后,甚至提请批捕后,当事人依法和解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后撤销案件。

2.3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调整和改革现有的考评机制,放宽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比率人为的限制,并下放不起诉案件的核准权限至本院检察委员会。同时赋予主办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以使繁杂的审批程序中解脱,使一些明显符合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必上检察委员会即可依法作出决定。事实上,只要检察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论多少案件适用不起诉,都应该是正确的、要的。现有的监督机制完全足以确保不起诉案件的质量。

2.4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完善,并应明确在被矫正人不服管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撤销社区矫正,重新考虑刑罚种类。

2.5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座谈会或刑事案件信息通报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交流,对何种犯罪、何种犯罪主体、何种犯罪情节等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具体的工作流程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商讨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和操作问题。对于不批捕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针对检察机关建议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困难和问题,要分别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的磋商,力求消除分歧,达成共识。

2.6健全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度和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避免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实行假释为主的现代行刑政策;创立暂缓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最终提起公诉等。确保实行轻缓政策的客观公正,从而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