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公众参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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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公众参与

武英凤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黑龙江大庆163000)

【摘要】:传统意义上,食品安全基本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由一系列的政府部门来完成此职能,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商务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从其管理的实效来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虽然总体上基本保证了社会普通人员能够取得足够健康的食品,但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使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显然,传统的单纯行政管理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全社会,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媒体、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群体中,进行公共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以更好地达成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公众参与并不排斥政府的行政管理,而是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上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以最大程度提升食品安全的保证程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中国有着庞大而臃肿的食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机关群体,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等,各部门之间互不统属,各行其是[1]。虽然2013年新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被确定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部门,但多头管理,机构庞杂的局面并没得到根本改变。

2、行政管理部门起不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中国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行政管理部门常常是在媒体对其披露之后被动跟进处理,因而起不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的主导作用。行政部门由于不能第一时间得到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信息,经常只能仓促应对,面对舆论的指责只能被动地进行解释,几乎完全丧失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行政主导地位,往往耽误了发现问题后进行后续处理的最佳时机[2]。

3、食品经营者故意违法情况严重

食品经营者自觉服从监管,遵纪守法应当是有效的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问题食品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中国近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被披露查实的食品安全事件均源于经营者恶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这种频繁发生的故意违法行为表明很多食品经营者对法律监管的无视,也意味着有效的公共管理在经营者层面的缺失。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因为存在上述的问题,同以政府行政管理为核心,充分协调整合社会其它管理资源,以全面提升相应的管理效能的公共管理的要求相去甚远。

二、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公众参与

1树立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传统模式单纯依赖行政机关,受其影响,针对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的现实,很多人仍然认为只需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即能解决问题。一部分人宣扬法律万能论,认为只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由行政机关严格加以执行即可。另一部分人则宣扬市场万能论,认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因此根本解决方法是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而事实上,即使法律非常完备,市场监管也很成熟的欧美发达国家,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的问题。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媒体、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群体中,进行公共管理的宣传和教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树立在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导下,对包括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管理力量进行整合和协调,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公众参与理念。

2完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在2013年建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2015年实施的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它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中,从根本上改变之前多头监管,协调困难的局面。其次,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为主,其它机关协助的模式。再次,适当加强上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改变《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以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明确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并直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负责,克服中国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仍很严重的现状。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负有与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以及消费者积极主动协调的责任。

2.2确立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利虽然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一般被认为是某种天然权利,现实中人们也默认这种权利的存在。然而,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某些人对其行使此权利的质疑,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具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权利。

2.3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媒体协调的法律机制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媒体协调的法律机制比较可行,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某种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制度。即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其监管的信息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披露,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媒体,并由媒体对行政机关处理的过程负责跟踪报道。如果是媒体发现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通知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并对其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报道。同时媒体也应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追究故意进行夸张不实报道的个人和单位的相应责任,避免各种不实报道对行政管理机关乃至公众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1邓青,易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J].企业经济,2012(1):166~168.

2黄映亮.食品安全中的媒体监督[J].魅力中国,2014(16):28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