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与救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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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与救赎

陈华

—从“药庆卫诉张显案”说起

陈华/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药庆卫诉张显案”凸显出网络时代发达的今天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天然冲突。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性质,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博弈,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路径几个方面讨论如何正确对待“人肉搜索”。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权;宪法权利

2011年12月29日,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在陕西西安开庭审理。这一年药庆卫背负着杀人犯父亲的名号,与妻子一起生活在悲痛和舆论的指责中。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的两个月,这位杀人犯的父亲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尊严。本文将绕过药家鑫案的审理结果是否公正,死刑的存废,舆论是否绑架司法等议题,来讨论药庆卫作为杀人犯的父亲是否应当受到舆论的“株连”,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以及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信息搜索手段的“人肉搜索”本身是中性的,但利用“人肉搜索”机制实行的行为则有必要被判断是非曲直。“人肉搜索的创建者的初衷是建立一个精神理想国,或者说建立一个人们以诚相待的试验性世界,可是他们发现,自己眼前呈现的反而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抽象空间。因为人们可以自由地侮辱他人,而不用承担任何后果,不用感到任何羞耻。所以,游荡在人肉搜索里的人们几乎带着某种激情为所欲为,污言秽语充斥着各个讨论区,‘网络礼仪’被束之高阁。”

在药家鑫案中正是如此,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最终演变为一场不可收拾的网络暴力事件。张显在其博客和微博上捏造了大量子虚乌有的事实,将人们的仇富仇官情绪推向极致。人们对现今中国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未审先判完全忽视了程序正义,网络群体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阶段。近代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则将群体心理的这种非理性描述得更为细致。在他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描述道:“群体冲动、易变、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的情绪夸张而单纯,且偏执、专横和保守,并不受理性的影响且只有十分低下的推理能力。”

基于类似的思考,托克维尔对多数的暴政表达了深深的担忧。如何防止在多数激情的情形下人民在舆论的强化下实质上走到自己的对立面?从长远来看,只有坚持对表达自由的保护,通过保护少数人的表达意见权利,来确保可能的公正的理念能够在群体心理综合征褪去后为大众的理性所接纳。然而,表达自由虽然能够在宏观的层面上限制舆论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在微观的个案中,却无能为力,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天然存在。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博弈

“人肉搜索”的出现,可以说彻底颠覆了互联网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互联网时代到来时曾经有个笑话,就是“在电脑前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却演变成“人人都有办法通过互联网知道你是一条什么样的狗”。在虚拟世界中,还未有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可以像“人肉搜索”一样毁誉参半:它既可以成为灾难地震发生后畅通信息传播的救命稻草,也可以成为压倒被搜索者脆弱心理的最后一根稻草;它既可以扮演道德审判的高尚工具,也可以成为网络暴力的无耻帮凶。

“人肉搜索”游走于言论自由的合法使用与非法滥用之间。一旦越界,便滑向侵犯隐私权的沼泽区。“人肉搜索”的滥用往往表现为参与者通过各种途径搜索他人信息,并将所知晓的信息公布于网络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以最终锁定搜索对象;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再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对象,并对锁定的对象进行恐吓、辱骂、威胁。“人肉搜索”就此由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使滑向了网络暴力的深渊。“网络舆论暴力的显著特点就是有意识的个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

“药庆卫诉张显案”是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冲突衍生的恶果。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而这种言论自由,往往夹带个人的主观思维,不够客观与公正。每个人的教育背景、知识储备、社会经验、人生态度都不尽相同,因此言论也千差万别。在网络社会中,更多人把网络作为情感宣泄与展示自我的平台,往往借助某一事件来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在这过程中,往往擅自将他人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以求寻找事件的真相,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给中国社会不仅是信息的涌入和眼界的拓展,还有个人隐私的新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复杂起来。

三、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路径

首先,关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范围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在原则上要实行最低限度的必要言论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当隐私涉及公告利益和公共需求以及国家的政治利益时,法律应该偏向于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制度的设置上应当作一些必要的限制。但是,公众人物也是有隐私权的,他们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保留必要的正常生活空间。药家鑫作为一个热点新闻人物,对其生平经历的挖掘有助于迅速厘清案件真相,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这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隐私权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其犯罪行为而消灭。而对其家人隐私的过度挖掘显然已经构成侵权,网友们叫嚣着“株连九族”的口号而不给药家人任何澄清解释的机会,形成一场网络暴力的狂欢。

另外,我国历来都缺乏通过司法的个案衡平来确认权利的传统,尤其是对于宪法权利而言,制度化的立法配置方式似乎更加合理。虽然言论自由已经在我国宪法第35条中作出了规定,但是,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却缺乏明确性。西方著名法学理论家德沃金就曾反对宪法中“模糊”标准的形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对剥夺言论自由的立法加以限制是防止“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专权思想复辟的关键。

隐私权本身即承载了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关系如何协调的重任,宪政的理念中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前提和基础是以私人生活能不能得到国家权力的尊重和维护为前提的。但是网络的发展使“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只是在个别方面可能受到侵害,而是在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受到侵犯;不仅在个别程序上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而是在信息收集、保持、使用和传播全过程上。”所以,宪法立法必须要满足现代社会隐私权宪法保护的需要,通过宪法明确立法规定隐私权,明确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划定隐私权宪法保护的范围,设定隐私权的具体边界。

四、结语

在宪政体制下,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舆论源自于对宪政框架本身的局限而自发的愿望表达,源自于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表达。但言论自由的表达并非是无限的,宪政的精髓之一就是实现行为边界的确定和思想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又是自立于宪政体制下公权力相互制约的配置机制之外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过程和行使方式必须考虑尊重其他公民的精神性人格不受损害,严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参考文献】

[1]《药庆卫诉张显:一位杀人者父亲的尊严之战》,引自搜狐网http://www.sohu.com/,访问时间2012/2/5

[2]【美】马克·斯劳卡:《大冲突:人肉搜索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汪明杰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3]【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4]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5]徐源:《网络舆论暴力的意识形态解析——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些许思考》,载《公共管理》2009年第3期

[6]【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页

[7]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