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税筹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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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税筹划

陈力

(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处)

摘要:近年来高校教师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缺乏个税筹划,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差强人意,高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教师收入的特点进行个税筹划,确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合理避税,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伴随国家投入的增加和高校收入多元化,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较前些年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各大高校教师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的收入主要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补贴、课时费、评审费、科研奖和年终奖励津贴等。这些收入在税法上通常称为工资薪金所得,该部分所得通常时依据教师的超课时量、职称、职务、毕业生论文指导量来确定。

一、高校教师个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大多数高校将课时费及教学成果等各项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平时只发放基本工资。当然,也有部分高校进行了简单的个税筹划,即笼统的将全校教师的一部分年终奖励平均发放到每月,由于寒暑假和课时不均及毕业论文指导费发放时间相对集中,引起高校教师每月工资起伏变化较大。实际工作中,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大多不能科学的进行纳税筹划,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个税筹划工作责任不明。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教师工资管理部门多,通常高校的工资奖金由人事部门制定,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协助完成,包括教务处管理的实践环节津贴、研究生院管理的研究生导师津贴,同时教师所在学院也参与管理。由于缺乏合理的统筹和配合,无法进行具体的个税筹划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够。未能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个税优惠政策。有些高校对专职教师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计入基本工资,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分项计税,误将教师不同性质收入统统并入工资计税。

(三)个税筹划成本高,难度大。大多数学校未进行个税筹划,是因为该项工作虽然有利于教职工合理减税,但进行纳税筹划又增加财务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增加各单位间修改返工的人力等机会成本;纳税筹划是做笼统的全校筹划,还是精细化到每个人的具体筹划,成本和程度难把握。

二、高校教师个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针对高校教师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教师个税筹划分为下列三种:

(一)每月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

很多高校每个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期末再将课时费及教学实践费等各项奖励与年终奖一起发放。现行工资薪金执行的是累进税,即月工资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的工资会由于税率提高而多纳税,所以学校可将一部分工资以提供福利的形式来为教职工达到节税效果,但也不能随意操作,应当符合国家政策。

比如:某教师月工资6500元,每月需付房租1500、交通费、餐费等固定支出共计1500元。其月应纳税额=(6500-3500)×10%-105=195(元)。该职工实际能用于其他支配的工资为6500-195-1500-1500=3305

假如该校能为职工提供住房,并在教工餐厅给与一定补贴。那么学校总支出也有所降低,即使将工资下调到3500,对该职工来讲可实际支配的金额仍然有所增加。

(二)课时费税收筹划

课时费发放应尽可能的平均。高校教师课时费的发放有两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

比如某教师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全年超课时费共计10000元。按照一般高校的做法就是将超课时费连同12月份工资一起发放,在这种发放方式下该教师共计纳税=

(10000+2500-3500)×20%-555=1245元

如果这些课时费能够平均的在全年发放,那么该教师将会因为达不到征税起点,全年收入都免于纳税。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

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没有考虑到教师的总收入,不实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出现相同的年终奖而个人相同所得税却不同的情况,甚至出现年终奖增加实际收入却减少的现象,这样会引起部分教师的不满。因此,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本文对年终奖的税收筹划,分两部分,首先是将全年工资薪金在每月和年终进行分配,其次时要避免由于多发一点点的金额而造成多纳税的损失。

1、年终奖采用一次发放的形式还是按月平均发入,或者部分作为年终奖部分按月发放,都会对教师的纳税情况有影响。

比如每月工资为3500元,年终奖28000元,如选择年终一次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28000×10%-105=2695元。如果将年终奖分出18000元平均发到每月,则月工资全年应纳所得税=(5000-3500)×3%×12=540元,年终奖纳税10000×3%=300元,全年纳税840元。

2、年终奖在计算发放时还应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即多发年终奖反而会因为税率提高使得教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同时给学校造成损失。

那么如何计算发放临界点呢,这时我们就要用到无差别点法,也就是在某一个发放金额时,该金额的税后收入等于税率变化前的临界值的税后收入。

比如从3%的税率提高到10%税率时,临界值是18000元,也就是说在我们需要计算出发放金额在超过18000元时,超过多少金额时,该教师的税后实际收入会和发放18000元时一样多。

假设该金额为A,那么计算如下:

A-(A*10%-105)=18000-18000*3%

经计算A=19283.33

计算结果表明,年终奖发放在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就是学校支出增加,而教师得到的税后工资并不提高,甚至减少,我们将其称之为一次性奖金盲区。

再比如10%的税率提高到20%时,临界值时54000元,也就是说在我们需要计算出发放金额在超过18000元时,超过多少金额时,该教师的税后实际收入会和发放18000元时一样多。

同样,我们假设该金额为A,计算如下:

A-(A*20%-555)=54000-(54000*10%-105)

经计算A=60187.5

计算结果表明,年终奖发放在54000元到60187.5元之间时,会对学校和教师造成损失,也就要求我们在核算年终奖时尽量避免这些金额,要么小于54000元,要么大于60187.5元。

根据上述原理,我们将每一次税率变化时的临界值计算,得出全部的一次性奖金盲区。

(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1-114600)、(420001-447500)、(660001-706538.46)(960001-1120000)

学校劳资部门、教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在核算教师的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时,避免这些盲区。同时应考虑到2018年10月份起实施的新税法,即每月减除5000元,基本原理同上。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加强个税筹划工作,高校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推动工资薪金全面预算并实施年薪制,从而进行全收入筹划;第二,提高个税筹划相关人员专业素质;第三,动态个税筹划,适时调整个税筹划方案,从而能够以最合理的方式达到最优的节税效果。。

作者简介:

陈力,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处资金科科长,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高校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