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权人效应的作用机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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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权人效应的作用机制分析

罗春婵(辽宁大学,沈阳110035)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

关键词:共同债权人;金融危机;传导;作用机制

共同(银行)债权人效应[1]是指在某一商业银行对多个国家进行贷款的条件下,一个借款国发生金融危机而导致该银行调整贷款组合引起对其他借款国的贷款削减,从而导致金融危机通过银行——这一共同的债权人传导到其他国家。共同债权人效应首先由Kaminsky&Reinhart(1999)提出,之后Caramazza.etal.(2000)和Sbracia&Zaghini(2001)等人对该问题进行了拓展。笔者在Sbracia&Zaghini(2003)的基础上,从债权人(银行)和债务人(借款国)的角度分析共同债权人效应在金融危机国际传导中的作用机制。

一、债权人调整资产组合导致其他借款国贷款减少

共同债权人效应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是银行需要调整资产组合,消减其他借款国的贷款。这涉及到以下问题:当某一借款国发生危机时,银行是否需要调整资产组合?如果需要,在现有条件下银行是否有能力调整资产组合?当银行可以调整其资产组合以应对冲击时,它将怎样调整?

(一)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必要性

并不是只要某一借款国发生危机,银行就必须调整资产组合。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必要性取决于危机对其冲击的大小以及银行原有的损失准备金额。由于资产组合的调整存在着成本,所以如果危机的对银行的冲击不是很大,或者银行的损失准备金可以弥补潜在的损失,那么它就没有必要调整资产组合,召回其他国家的贷款,而危机对银行冲击的大小取决于银行的杠杆比率和银行对危机国的贷款份额。

(二)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能力

当危机借款国对银行的冲击很大,银行将要承担很大的潜在损失时,它希望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降低风险以满足监管的要求。但是,银行资产组合的调整也会受到某些条件制约。显然,如果银行对其他借款国发放的主要是短期信贷,或者中长期信贷即将到期,那么该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能力就较强;如果对其他借款国发放的主要是中长期信贷,并且到期时间较长,则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能力就较弱。

(三)银行资产组合的调整方式

如果一个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银行需要并且能够调整资产组合,那么它的选择是减少所有借款国的贷款,减少一些借款国的贷款,还是在借款国之间进行贷款转移?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一方面,银行为满足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或者资产组合模型而减少贷款的发放,削减贷款总量;另一方面,银行资产组合的调整伴随着“为质量而战”的过程,在削减贷款总量的同时调整贷款结构。

二、债权人减少国际贷款导致其他借款国受到冲击

共同债权人效应的作用效果不仅取决于国际贷款减少的程度,也取决于债务人(其他借款国)对国际贷款的依赖程度。

(一)对借款国国际贷款的减少幅度

其他借款国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程度首先取决于银行贷款减少的幅度。如果银行对其他借款国的贷款减少幅度较大,对借款国的冲击也较大。此外,如果银行对其他借款国的贷款削减是迅速的,则借款国应对冲击进行调整的时间越少,冲击越大。

(二)借款国对国际银行信贷的依赖性

借款国对受到冲击的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越强,则受到冲击的程度越大。对国际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表现在借款国的借款数额和借款的集中程度。当借款国的国际银行借款的数额(绝对额和相对额)较大,借款的集中程度较高,受到的冲击越大。同时,借款国对国际银行信贷的依赖性也表现在银行贷款的用途上。如果借款国的国际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本国信贷增长,则依赖性较强。此外,共同债权人效应的作用效果也会受到借款国企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比率、银行融资和金融市场融资比率等因素的制约。

(三)借款国可替代资金来源

如果说债权人对借款国国际贷款的削减是借款国债务组合的被动调整,那么寻找其他可替代资金来源就是借款国债务组合的主动调整。从理论上讲,在借款国受到信贷削减冲击时,如果它能够寻找到其他的贷款来源,即用其他银行的新增贷款替代受到冲击银行的贷款,则共同债权人效应较小,金融危机的国际传导将弱化。这意味着如果共同贷款人没有对经济健康的国家的贷款展期,其他贷款人会占领这一地方,成为替代资金的来源。但是,其他贷款人是否对其贷款取决于它是否对借款国的经济状况有详细的了解、是否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某些地缘因素。

三、结束语

共同债权人效应是金融危机国际传导的重要内容,其发挥作用需要相应的条件。债权人调整资产组合对其他借款国的冲击、债务人对贷款的依赖以及没有替代资金来源是共同债权人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Kaminsky,G.L.andReinhart,C.M.2000.OnCrisesContagionandConf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Vol.51,145-168.

[2]Caramazza,F,Ricci,L.andSalgado,R.2000.TradeandFinancialContagioninCurrencyCrises.IMFworkingPaper,No.55.

[3]Sbracia,M.andZaghini,A.2003.TheRoleoftheBankingSystemintheInternationalTransmissionofShocks.TheWorldEconomy,Vol.26,727-754.

注:

[1]共同债权人可以包括国际银行、对冲基金、机构投资者等等,例如,Calvo(1998)从对冲基金角度分析了共同债权人效应,本文侧重于从国际银行角度分析共同债权人在金融危机国际传导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

罗春婵(1982——),女,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大学2007级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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