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特发性耳聋患者心理干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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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特发性耳聋患者心理干预

邹卫珍

邹卫珍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耳鼻咽喉科241000)

【摘要】目的:探讨特发性耳聋患者的心理护理的有效性。方法:随机选取特发性耳聋患者分为干预组(实施心理护理)和对照组,干预组运用心理学技术,实施心理干预,而对照组则处于自行康复状态。并通过焦虑调查量表对心理护理效果进行评定。比较两组特发性耳聋疗程的长短。结果:两组评分比较中,干预后,干预组与对照组及干预组自身前后对比焦虑程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干预组疗程明显比对照组短。结论:心理护理可以改善特发性耳聋患者焦虑状态,减少疗程。

【关键词】特发性耳聋心理干预焦虑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4-0212-01

1研究对象

2012年-2013年收住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耳鼻咽喉科诊断为特发性耳聋患者60人,其中男性28人,女性32人,住院时间为1周以上。

2心理干预

突聋患者几乎都伴有程度不同的耳鸣发生,因而患者常有焦躁不安、恐惧及自卑心理,担心耳聋治不好,给今后工作和生活带来困难。针对这种心理特点,护士和患者沟通时要面带微笑、态度温和亲切,必要可进行笔谈,告诉患者消极、不良的心境使人意志消沉、而且对身体造成不利的影响。

2.1心理护理

2.1.1针对新入院病人

给予热情接待,并详细向患者介绍病区环境,使其尽快熟悉及适应新的环境,减少对陌生环境而产生的焦虑心理。进行每一项检查或治疗时,耐心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2.1.2与患者建立有效的沟通

由于患者听力下降,对于我们的语言信息多接受不良,我们要采用多种形式的交流。可运用非语言沟通技巧,如采用书写文字、绘画图形、简单手语、面部表情、姿态等传达信息。

2.1.3常主动与患者交谈

了解患者的病情及思想变化,对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及时解决,生活上给予照顾,留陪护,让患者得到家人的照顾及关怀,消除患者的孤独、苦闷心理。

2.1.4对患者深表理解和同情

以亲切、诚恳的态度、语言给患者以安慰,向患者介绍治疗成功的病例,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克服妨碍治疗的消极心理。

2.1.5心理护理因人而异

对在单位任要职的患者,应主动关心、了解病情、认真操作、细心护理,使其逐渐适应患者的角色。对于敏感多疑的患者,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赢得患者的信赖。

2.1.6鼓励患者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倾诉自己的苦闷

教会患者调节情绪及自我心理疏导。如心理松弛、转移注意力、排除杂念等,同时鼓励患者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转移患者对听力变化的过分注意,从而减少患者因为听力变化引起的负面情绪。

2.1.7指导患者注意休息、增强体质、预防感冒

尽大可能减轻病人思想顾虑,消除焦虑情绪,避免剧烈的运动和强光及巨大声音的刺激,使其能充分休息。出现眩晕时,勿让患者私自下床活动,需卧床休息。

合理安排患者完成各个检查,配合各项治疗和护理。禁烟、酒和各种耳毒性药物。怀疑迷路窗膜破裂时,密切观察病者的血压变化和有无恶心,呕吐,剧烈头痛等颅内压增高的症状,报告医生,按医嘱配合治疗[1]。

3研究结果

3.1干预前后干预组与对照组焦虑程度的比较

由表1可见,经t检验,干预前干预组与对照组焦虑、抑郁程度差异无显著性,p>0.05。干预后干预组与对照组焦虑程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

表1干预组与对照组干预前后焦虑得分比较(x-±s)

3.2干预前后干预组与对照组平均住院日比较,干预组为12日,对照组为15日。可看出干预组平均住院日明显低于对照组。

4讨论

4.1焦虑程度改变

从本次研究结果可以看到,干预前干预组与对照组焦虑程度差异无显著性,说明了所选病例的心理状态在干预前大致相同,随机分组可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干预后,干预组与对照组焦虑程度差异有显著性,干预组焦虑程度有所降低,对照组焦虑程度没有明显改变,两组之间产生差异性,说明心理干预对特发性耳聋患者的心理焦虑的减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2]。

4.2平均住院日情况

从研究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心理干预特发性耳聋患者平均住院日明显减少,缩短了患者疗程。

5结论

由上可见,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学技术帮助病人认识疾病,改善心境,增加信心,建立其正确的心理防御机制是积极而有效的措施[3]。通过探寻特发性耳聋患者心理干预的有效方法,进一步改进措施,总结合理的干预模式,真正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

参考文献

[1]陈金伟.特发性耳聋相关因素的分析.中国当代医药.2010,13:26-27.

[2]白丽爱,燕素珍.高压氧治疗突发性耳聋病人的心理护理.护理研究.2006,20(12):33-34.

[3]孔隽,戴晓天.肖北春突发性耳聋治疗方式及疗效的探讨,吉林医学.2009,30(23):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