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5-15
/ 2

我国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陈晓霞

陈晓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2088)

摘要:农民工是转型期中国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经济、社会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他们成了当前城市社会各种犯罪活动的重要一支。伴随着民工潮的涌现,日趋上升的民工犯罪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原因;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0-0159-02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的变革、经济的转轨和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城市出现大量农民工。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出现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历史意义,他们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伴随着大批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其负面影响也日益显露,这些负面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稳定和发展,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城市农民工犯罪问题。

一、城市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一般民工所具有的特点是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大。因此,民工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下列明显特征:

(一)流动作案性强

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民工往往选择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出租房或者建筑工地的工棚作为自己的栖息地,有的甚至寄宿于老乡处,哪儿有活到哪儿去。由于居无定所,再加上实施犯罪行为的民工不像那些从事专门犯罪活动的流窜作案分子,他们的作案目标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为了既易于寻觅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打游击的方式,此处作案,异地销赃,这种流动作案无疑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犯罪呈现低文化、低龄化趋势

从年龄构成上看,外出打工的农民一般比较年轻,60%在30岁以下,在沿海地带工厂民工的80%在25岁以下。从文化构成上看,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据统计,初中及以下文化者占85%以上,其中文盲约占20%,小学约占40%,初中占35%左右。以初中和小学程度为主的文化构成,使整个外来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思想道德等自身综合素质都比较低,大部分没有受过法制教育,没有法制观念,在与人发生矛盾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而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手段,甚至犯罪手段。

(三)财产型犯罪突出,季节性较强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的经济条件都非常拮据,因而农民工犯罪中财产型犯罪案件比较突出,且以小偷小摸的盗窃及冲动性抢夺、抢劫为主要形式,案件的标的额往往很少,且小标的往往引起大案件。并且案件多发生于春节前后和农忙季节,因此每年的农忙时节、春节前后的一段时间,就成为公安部门防范的重点。

(四)行为的盲目性强

一般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判断问题单一,因而盲目性犯罪多有发生,并且很多是有轻微型转化为严重型犯罪。比如,起初可能只是想入室盗窃,因家中有人可能转化为恶性的抢劫杀人;开始可能只是想抢夺,却因受害人的反抗而转化为抢劫。有时也可能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直到案发才知道惹下大祸。

二、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

(一)经济上贫困

在经济上贫富差距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诱因。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造就了他们“边缘人”的地位,为犯罪埋下了种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进行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二)文化上被排斥

由于农民工被排挤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亚文化。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人们难以得到每个角色对应的报酬时,即角色参与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越轨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城市农民工总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他们的心理已经异化或不堪承受压力,他们再也不愿意扮演低下的农民工这种角色了,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于是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另外,他们自己的亚文化也是导致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在青年犯罪团伙中常常存在这种思想拦路抢劫并可以逃脱罪责是本事,吃喝享乐是时髦,他们认为不做坏事才不正常。因此,文化因素是农民工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自卑与反叛的心理

经济上的贫困性决定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庞大的农民工属社会边缘群体,因条件限制,这群人很难进入主流社会,没职业保障,没职业发展前景,生活方式被孤岛化、边缘化。从心理上说,农民工对城市居民往往充满羡慕和嫉妒,资源上的不平等使他们处于半敌对的状态中,从而产生自卑和反叛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矛盾很容易激化,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三、防范和控制民工犯罪的基本对策

(一)制度构建上

1.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要解决好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传统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伤害了广大农民的感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徙,并且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等级差别。

2.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但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3.完善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服务体系。农民工也是社会的基本成员,我们应当保障其基本的社会权益。我们应切实从保障其合法权益人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避免欺诈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居住、安全保障、维护权益等社会服务。

(二)从法律上,强化法制化管理

对农民工的管理,应通过立法,进行法制化管理。对其暂住管理、房屋租赁、建筑承包、计划生育、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安全保障管理等都应立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使他们了解规则,适应规则,从而遵守规则。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2.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强化政府管理职能

1.政府在管理中应对农民工约束与引导,更要保护和服务农民工在城市与城市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缺少进行沟通的渠道。因此,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政府要通过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乱收费、扩大收容遣送范围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问题,尽可能多的为他们提供服务,以保障其人身权利。

2.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由于农民工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所以我们要把对农民工的宣传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农民工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建立维权机构,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程序解决: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和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这样的机构可以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发治安问题,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使农民了解法律,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这些做法都是可以借鉴的。相信只要社会、政府、用人单位都能真正从农民工的要求和利益出发,使农民工真正的自强自立,农民工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的,农民工的犯罪率也会随之下降。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高宇,陈亚茹.转型期城市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2).

[4]吴斌.讼农民工犯罪及对策[J].法学与实践,2007,(6).

[5]李木盾.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邢文艳.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J].甘肃科技纵横,2007,(1).

[7]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郑杭生,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