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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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讨

柳克强张菲琴汪燕

柳克强张菲琴汪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摘要】医疗保障作为公共卫生体制的核心内容,完善农村医疗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中国的公共卫生体制建设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作为公共卫生体制的核心内容,医疗保障体制得到了各级政府的特别重视。自建国初期建立且基于集体经济之上的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解体后,中国的农村一直缺少各种保障制度,其中就包括基本的医疗保障。作为中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忽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不然中国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不健全的,更不能体现其追求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应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然而,我国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却存在很多漏洞。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的二元制结构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根本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制约了当地的财政收入总额,必然也影响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其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使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出现明显的“二元性”。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省会城市与其他地区相比,无论是政府财力,还是农民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文化素质,都有着较好的基础。但丹东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丹东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体建设,丹东市借鉴发达省市的经验已经开始初步建立起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且在借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平台,建立起比较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既可以保证报销的规范性,也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但县乡地区相关报销手续仍然是手工操作,不仅效率较低,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等不良后果。

(二)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不足

现阶段,城乡所呈现的二元社会结构一时还难以改变,这不仅导致城乡居民在人均收入上的差距日益拉大,而且也导致了城乡居民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得到的服务差距过于悬殊,“70%的农村人口,只得到不足20%的卫生费用”。政府对农村的卫生投入实在令人担忧: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其中2/3的资源集中在大医院,必然导致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和资源严重不足。2005年千人拥有医生数,城市为2.13,农村为0.96。千人拥有床位数城市为3.55,农村为0.78。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医疗卫生上拥有的社会资源、享有的社会福利、支付的卫生服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

(三)农民认知度有待提高

农民是合作医疗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之一,如果缺失农民的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知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参加合作医疗的态度。农民的认知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对合作医疗的宣传程度,二是农民自身的接受能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印发一些小册子,张贴一些标语等等,其手段和力度都值得商榷。此外,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农民重眼前、轻长远,重事实、轻教育,认为自己目前身强体壮,不需要现在就花“冤枉”钱,更何况现在的报销比例也没有达到农民的预期值。因此,如何让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是关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

(四)法律保障的缺失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奠定了基础,但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基本上是在各级政府以及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下进行的,地方只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基准,并没有正式的合作医疗法规作规范。部门规章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约束力总是有限的。长此以往,会造成缺乏法律依据和破坏部门规则现象的产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十八大以来,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议题备受关注。在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的第四场记者招待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表示,中国的“医改”已经织起了全世界最大的医保伞,如今基本医疗保障已经覆盖了全国95%的人群。“病有所医”作为一个政治目标提出来,已经被提升为一个战略性的高度。

(一)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大力发展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切实缩小经济发展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积极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随着农村经济、交通、区域和基层组织的变化,原有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甚至存在重复建设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资源整合。一是应打破行政区划布局,解决乡镇卫生院重复设置问题。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设置要考虑其服务人口多少、服务半径大小。二是乡镇卫生院与乡镇计划生育指导站实行共享,解决两者并立造成的资源浪费。三是对那些离县级医疗机构过近,且生存能力很差的乡镇卫生院,应实行撤、并、转,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四是要控制乡村医生的数量,提高质量,严格实行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五是在明确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高档设备购置,减少资源闲置浪费。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丹东市政府应加强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收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与,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各县乡政府也要加以相应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改进简化报销手续,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医疗补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尤其是在制度开始初期,取得农民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及时报销小额费用,可以通过把补偿过程转入管理部门的内部循环系统完成。如由财政统一拨款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在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对参保农民建立家庭名册、健康状况、结算补偿金额等基础性数据,农民可随时查看。当农民住院看病时,直接按规定实行电脑结算,扣除补偿部分后再收费。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定期汇总统计上报,由相关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

(四)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提高农民认知水平

政府要依靠行政手段,针对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识不足问题,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或其他方式详尽地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和体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工作中要讲究实事求是,把报销范围和比例对农民讲清,不能过分夸大合作医疗的作用,以免农民期望值过高,使结果适得其反。

(五)规范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通过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资金使用办法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