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阳光型政府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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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阳光型政府构建

周国林

周国林/中共平和县委党校

【摘要】阳光政府就是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体现为廉洁、高效、民主、法治、透明和公信力基本属性。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相关,因此,探讨阳光型政府构建的基本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阳光型政府内涵;主要特征;对策思考

新世纪以来,我国在地方政府先行出台有关信息公开、行政公开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设阳光政府制度安排,掀起了一轮阳光政府运动。此后于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去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由此,在我国官方的言论与政策中,阳光政府已成为主流价值观和先进的政府范式。为此,笔者把建设阳光型政府含义、特征与思考作为阐述的基本问题,这对于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一、阳光型政府基本内涵

学者边双燕认为,“建设阳光政府,就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行政体制过程中,激励全体人民全方位依法参与行政”。“就是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和行政监督等各个行政环节广泛吸收公民参与,使人民政府真正成为公正、透明的为民政府”。①学者李文波、马岩认为:“阳光政府意味着政府行为透明化、公开化,也即将政府透明化、公开化之诉求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的政府,称之为阳光政府。”②学者张嫒嫒、雷玷认为,“阳光政府是指执政为民、政务公开而且又管理公正的政府,属于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模式”。③从上述三个学者关于阳光政府的定义可以看出,他们对阳光政府的具有公正、透明的特征存有一致看法的。但他们又各自有所偏重,学者边双燕观点侧重于“公民参与”;学者李文波、马岩观点则强调“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学者张嫒嫒、雷玷的观点则突出“执政为民、政务公开”这一特征。

本人认为,所谓阳光政府含义,就是政府权力依法公开运行、政务信息依法向人民公开、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为民服务的政府,其本质是执政为民的政府。“阳光”,体现的是行政价值与原则的统一。首先,阳光是指政府在日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为时就像冬天里的阳光能够给民众以温暖、亲切和可信赖的感。其次,透明是指政府在阳光下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温暖是指政府权力运行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简言之,阳光政府就是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体现为廉洁、高效、民主、法治、透明、公信力的政府。

二、阳光型政府的特征

(一)参与性。通过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及其权利诉求的提出,体现了建设政治文明过程中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理念,既是现代民主精神和法治发展的体现,也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发展的直接体现。

(二)服务性。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机关,依法治国、勤政为民,在制度的框架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阳光政府的价值取向和最好的诠释。

(三)透明性。行政透明是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特征,要求政府权力依法公开运行、政务信息依法向人民公开。这有利于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防止和减少政府权力的腐败,确保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确保政府民主、高效、廉洁的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政府权力有限性。现代政府以服从宪法为根本,相对于宪法和法律而言,政府必然是有限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均构成对政府权力的正当限制,政府权力的设置应当以不减损、不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底线;政府能掌握的只是经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法无授权则无权力”,这是对政府权力的实质性限制;在政府权力的运行上,应当遵循权力分立与权力制约原则,形成互相监督、彼此制约的权力运行格局。

三、构建阳光型政府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阳光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健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信息公开的状况不平衡,少数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现象;一些市县政府和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绝大部分不是公众所希望得到的信息;一些公开信息的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盲区”。虽然《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以公开”。但是,《条例》第八条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所有的事件都涉及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到稳定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的途径,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保障,从而为公众提供一个可以积极参与的有利环境。建议出台专门文件对信息公开的程度、范围、对象等进行细化,特别是对不涉密的敏感问题的信息进一步规范,以便更好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二)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我国必须加快电子政务的发展步伐。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更是构建阳光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电子政务是当前政府信息化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各级内部政务的信息化已经初步形成,随着网络化的发展,把政府政务集成起来,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服务已经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化最主要的特征。实施电子政务后,政府的业务流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自动实现,其处理过程、处理的时间、处理的结果、处理的依据对上级领导、相关公众、政府工作人员都是可知的,从而减少了传统政务过程中可能的暗箱操作,实现了政务的公开化、透明化。当前,必须构建起技术先进、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机制,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行政活动网上可视,权力行使网上监控。通过实施电子政务,使政府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极大提高为公众的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形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阳光素质

政府公务人员是政府公共权利运作的主体,政府的公共服务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公务员来落实,因此,公务员业务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阳光型政府的构建。这就要求公务员队伍是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一方面,要加强执政为民观念教育。以做人民满意公务员为载体,加强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增强公仆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为建设阳光型政府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务员执政能力的建设。当前,虽然各级公务员在创建学习型单位方面其执政能力和综合素质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着宗旨意识不强、观念陈旧、个别知法犯法的现象,严重阻碍的阳光型政府的构建。因此建立公务员行政知识和技能定期考试制度,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奖惩等的主要依据。为公务员提供一种外在激励,并作为构建阳光型政府重要保障。

(四)加强外部监督,优化建设阳光政府的外部环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国家,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要从思想上真正摆脱封建权力、“官本位”思想,不需长期努力。为此,构建阳光型政府必须进一步优化监督这一环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制教育,营造氛围阳光政府的监督氛围。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放在首位,提高法制观念,克服行政机关“于己无关”,“无所谓”等思想。加强对全体公民开展普法教育。着眼于未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利用报纸、杂志影视广播等媒体加强法制宣传,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在加强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尤其要突出法制教育的监督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为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创造一个有力的氛围。总之,以人民群众最大化的民主参与,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打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确保在阳光下我们政府成为廉洁、高效、民主、法治、透明、公信力的政府。

【注释】

①边双燕:《论建设“阳光政府”》,《政府法制》半月刊(上),2006,1

②李文波、马岩:《论阳光政府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2

③张嫒嫒、雷玷:《论如何构建阳光政府》,《知识经济》2009,13

【参考文献】

[1]李强:《“阳光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及路径选择》,《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4

[2]时美英、朱晓峰:《我国公务员素质现状调查分析及对策》,《前沿》,2010,3

[3]王体法:《上海市公务员能力素质提升研究》,《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