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企业矛盾原因分析及协调机制的优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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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企业矛盾原因分析及协调机制的优化

王国勇

王国勇/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曲靖铝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摘要】作为相关产业链的上下游,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矛盾一直存在,并随着产业市场化进程而加剧。为缓解煤电企业的矛盾,我国实行了煤电联动、煤电一体化等多种协调机制,但未能根本解决煤电矛盾,本文探讨了煤电企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煤电企业矛盾协调机制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协调机制;资源专有性;需求波动;政府管制

一、我国煤电企业矛盾及协调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煤炭产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煤炭和电力两个紧密相连的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我国主要的煤电协调机制有煤电订货会、煤电联动、煤电一体化、长期合同等。

(一)煤电订货会。2005年之前,煤炭订货会通过管制者下达电煤指标,确定煤电价格的计划经济手段,使得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存在很强的机会主义动机。这种协调机制和市场经济的脱节和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直至走入困境。

(二)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是在2005年煤炭订货会之后推出的。该机制反映了煤炭资源的稀缺性,把能源市场的供求关系传导给下游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能源。一方面,规定发电企业必须消化三成的煤炭上涨价格,这迫使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生产技术;另一方面,工业企业作为终端电力用户,将承担更多的煤炭上涨价格,促使工业部门整体效率提高,部分高耗能、低效率企业将退出市场,这对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无疑是有益的,但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发电企业的困境和煤电之争的深层次问题,而且电价的联动上涨又通过提高工业产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可能引发物价上涨,如果控制不好,可能诱发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

(三)煤电一体化。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僵持不下,管制者转而推行煤电一体化政策。实质上,煤电一体化是将煤电问题内部化了,与计划经济的煤电管理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将煤电问题内部化到大的能源集团,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行政手段协调煤电问题。尽管煤电一体化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化解煤电问题,但也有一定的弊端,如企业资金链断裂、管理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增大等。大量的煤电一体化必然使发电企业寡头垄断煤炭市场,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使非煤电一体化的发电企业或者其它工业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煤炭供应形势。

(四)长期合同。一般而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往往通过长期合同来维持稳定的关系,煤电产业链的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煤炭行业可以有稳定的市场,电力企业可以有稳定的电煤供应。但我国煤电长期合同遭遇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点:一是缺乏一个约束的长期合同的第三方保证;二是需求波动冲击了长期合同的执行效率;三是交易双方可能发现了更好的合同结构,或者都意识到了一些无法承诺问题的存在。

二、煤电产业矛盾的本质及原因分析

煤电产业链属于一体性程度相当高的一条能源链,煤电矛盾的本质是同一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针对利益分配进行的博弈。在电力市场化改革滞后,发电企业并没有实现竞价上网的条件下,电力销售价格由管制者确定,因而发电企业的利润高低主要取决于电煤价格。同时,在煤电产业链中,煤炭市场的竞争性很充分,而发电企业却有着相当强的买方垄断势力,因此发电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严重不足,压低电煤价格的激励则十分强烈。

煤电矛盾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资源专有性

煤炭与电力产业投资均具有相当强的资产专用性,从而使得上下游都具有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由于电力企业生产技术与设备本身的刚性,对煤炭这种重要投入品需要持续的、甚至来自特定地区的供应;由于煤炭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用途,再加上煤炭赋存地域的特性,使得其对电力厂商同样存在较强的专用性。

(二)煤炭需求强波动性

电力需求的增长导致电力供给的短缺,并进而导致煤炭市场的供不应求,是需求波动引发的短缺。由于电能不能储存,按需生产,社会对电量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地区、时间、季节、气候、人们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同时,电煤供应链包括煤矿生产、出矿煤归集堆存、铁路运输、港口吞吐、海上运输等多个环节,且各环节的权属归于不同的主体,客观上加大了各环节之间协作的难度和管理的复杂性。因此,在没有第三方物流提供专业服务,也没有建立煤炭物流基地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有限的库存和简单的按需供应系统显然难以满足需求。煤炭产、运、需信息不对称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电煤供应围绕供需平衡点长期宽幅震荡,大起大落,供需一直不协调。

(三)煤电产业链政府管制

我国政府对煤炭与电力产业的相互进入政策存在不对称现象。一直以来,大型煤田资源只能由煤炭企业进行开发,电力企业不能投资开办煤矿,更不能通过兼并或收购等方式进入煤炭生产领域。在另外一端,政府鼓励煤炭企业自办坑口电厂,煤电一体化未能大规模出现,一定程度上导致煤电企业的矛盾加剧。

三、煤电企业协调机制优化的建议

(一)放开管制,实行纯市场化竞争改革方案。市场化改革是煤、电产业协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应进一步放开电煤价格,并通过开征资源税补充电力企业亏损的方法平衡煤、电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中间协调机构和违约惩罚机制,维持电煤合约的严肃性;建立全国煤炭集中交易系统,开设煤炭期货市场,编制电煤市场价格指数,制定新的电煤定价机制,推动信息公开,降低交易成本。扩大竞价上网电量,逐步形成电力市场价格。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发电企业的上网环节、输电和配电环节都暂时不能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过也应该在协同理论的指导下,适时制定和修改煤、电产业政策。

(二)及时发布煤电产、运、需信息。由于煤电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都是大型企业集团,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为了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企业一般不主动披露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信息,管制者要加强信息监管,强制企业披露相关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公开信息,同时,加大铁路运力和不同时段价格信息发布的监管力度,确保煤炭产、运、需信息对称,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

(三)培育煤炭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物流基地。我国煤炭企业分布过于分散,依靠即时运输不可能保证用电高峰时期对电煤的及时供应,而目前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库存量都很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扶持和培育煤炭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的期限内为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提供电煤物流专业服务。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独立或与煤炭企业、发电企业联合建立物流基地。

(四)根据实际情况促进煤电企业纵向联接。在我国,煤、电产业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产业,应协同发展,实现煤电产业链的协同效应。从产业组织学角度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鼓励煤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契约,构建战略联盟关系;二是通过换股,实现电力产业和煤炭产业的利益融合;三是煤电企业纵向一体化为一个企业。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形成战略上的纵向联接,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共赢,同时能够促进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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