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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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探讨

李栗

李栗【关键词】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

【中图分类号】R4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0387-01

通过近几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卫生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尤其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处罚案件的质量.甚至会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现就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的收集中出现的几个常见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建议。

1医疗卫生监督证据收集中几个常见问题

1.1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规定,有的卫生监督员自认为是熟人,忘记带执法证件或者带而未出示,没有表明执法身份、所在的行政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实际表现为卫生监督员没有履行表明身份的义务。卫生监督人员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于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够,同时对几个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出现了询问人与记录人为同一人,询问笔录事后再补签字的状况,往往表现在询问笔录中询问时间出现重叠的现象,违背了询问调查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规定。

1.2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医疗卫生监督不同于其他单一的公共卫生监督活动,监督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医疗监督执法证据应体现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例如对医疗机构出租医疗科室行为的调查取证,涉及人、财、物和风险四个方面,如果不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将难以认定出租承包行为。在监督中还发现,医疗机构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取证时一定要分别取得其相关证据。如果相关证据采集不到,将会影响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1.3索取证据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卫生监督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交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交人在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复制件上还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以证明该证据来源进行确认。对于卫生监督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陪同人员只是签名盖章,而没有签署对其内容的认可程度,如“属实、基本属实、不属实”。

1.4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证据保全讲究快,往往采用音像证据,视听资料获取应该公开进行。同时音像证据依赖高科技设备,可能出现失真或虚伪,真实性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这样,音像证据只能作为其他证据的辅助形式或者补充。

1.5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确凿性问题:卫生监督员在制作检查笔录时,应该对现场的客观行为或者物品做描述记录。如对某医疗机构出租科室进行调查时,询问笔录中只是凭相关人的口述,有说承租人使用的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又说是承租人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自行印制的,但卫生监督员自始至终均未看到所使用处方的实物,检查笔录却提出承租人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从而违背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的原则。检查笔录有时忽视了对其他证据如音像证据和询问笔录的补强,导致难以认定直接证据为确凿。

1.6收集证据要讲究技巧:没有定案前不能认定其违法,如对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在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的规定时间前就简单给其定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觉而不再配合案件调查或提供假证,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阶段尽量使用中性词语,对上述行为调查询问时可以“对你单位开展诊疗活动的有关事宜”了解有关情况开始。在调查取证中,要把握专业术语的使用。

2医疗卫生监督中证据收集建议

2.1熟悉相关法规.医疗卫生监督涉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专项技术监督管理、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医药监督管理,还有血液安全监督管理,除了法律法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只有熟练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

2.2遵循证据收集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卫生监督执法实践经验,医疗卫生监督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客观收集原则、全面收集原则、及时收集原则和依法收集原则。

2.3熟练掌握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针对不同情况,需要收集的证据也不同,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询问、相关资料复制、采集影象资料等,应该熟练掌握基本方法,不断提高收集证据的技能。

作者单位:83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