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儒家思想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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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思想对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

秦鹏

(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127)

摘要: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始终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影响在女性的生活中表现的更为突出。但是对于女性的影响大多数是消极性的。

关键词:儒家思想;女性地位;消极影响;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经过孟、荀等人的发展,基本形成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西汉时期,在董仲舒等人的神化以及汉武帝的大力推崇下,儒家思想占据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且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女性社会生活的影响。

一、婚姻中的贞节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对封建社会婚姻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思想禁锢下的婚姻没有任何自由,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自从社会进入父系氏族之后,男性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女性则基本上成为了附属品。封建社会,男性可以三妻四妾、风花雪月,女性却被要求从一而终,因而产生了许多牌坊、烈女,这些都是对女性的要求。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太多表现女性贞节的故事以及相关的言论,从《孟子》一书中提出的“男女授受不亲”就能看出:儒家文化从产生之日起就已经对女性在贞节方面有了严格的要求。而这一点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被人们扩大。

汉代的时候,虽然为了社会的恢复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对于婚姻的禁锢不那么突出,但是这个时候已经产生了《列女传》以及《女戒》等一类的书。后来随着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加强,对女性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唐代出现一本关于女教的重要书籍《女论语》,其中明确规定女子的“立身之法”是“清、贞”。然而这还不算,宋代的控制可以说的上是史无前例。儒学发展到宋代,被二程和朱熹发展成了理学。“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是程颖对于贞操的论述,朱熹则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对女性的生活进行了严苛的限制。另外二程提出的“女子不可再嫁,男子可以出妻”的理论也是对婚姻的限制,而这种婚姻观念的双重标准为婚姻的双方提供了一条道德的红线,而且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从汉代的《列女传》到程朱理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论述为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风气: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其实是处于附属地位的。他们即使饿死也必须保证所谓的贞操,这是儒家思想对女性的一种迫害。婚姻中的不平等不是孤立存在的,在著名的乐府民歌《孔雀东南飞》之中,我们也能感到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的低下,即所谓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理论。难道作为母亲,连儿子的地位都要比她高吗?那传统的孝的观念又从哪体现呢?可是事实告诉我们,现实就是这样的。封建后宫中的“母凭子贵”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另外还有古代的陪葬制度,在所有陪葬的人中,有太多的女性,这些足以证明了古代社会,在儒家思想的作用下,妇女在社会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同时也使得我们今天很难找到特别成功的女性,因为他们都成了“成功男人背后的女人”。

二、社会中的尊卑

从秦统一六国到宣统退位,甚至于从民国到现在,我们看到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在中国的政界,看不到女性独挡一面的例子。有人说武则天算一个,现代社会能找到职位最高的女性恐怕就是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了。再来看看德国的默克尔,英国的特蕾莎,巴西的前总统罗塞夫以及美国的希拉里。虽然希拉里竞选总统失败了,但是她依然是政治界的一颗明星,但是中国却很难出现这样的人。除了政界,商界也是同样的状态,中国的五百强企业里面几乎没有女性领导,这并不是说女性没有能力,而是女性在传统文化的影响甘愿作一个男人背后的影子。我们有句话说的好“每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都有一个伟大的女人”。之所以女性都成了男人背后的影子,这和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儒家文化对女性社会地位的规定。

《论语》里有两处提到孔子对妇女的看法,一是《泰伯》:“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孔子认为十个人才中有一个人是妇女,那就只能算九个人才了。另一处是《阳货》:“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从这两处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孔子思想中存在的严重的男尊女卑观念。孟子在《滕文公上》中对人际关系进行了概括,提出了五伦——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并且给出了处理这五种关系的“准则”,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兄弟有信”。其中的父子、朋友、长幼之间的关系都是正面的、积极的,唯独“夫妇有别”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在家庭关系中讲究“男尊女卑”。西汉以后的董仲舒提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的“理论”更是给了男女关系一个明确的等级区分,再一次确认了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女性都扮演者“男人的附庸”的这个角色,这其实就是男权社会造就的一种不平等。

三、刑罚的残酷

自古以来,在中国的思想界一直就是儒、法、道几种思想此消彼长。尽管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但是法家思想在有些时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还给儒家思想以补充,也可以成为维护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武器。自秦孝公采用法家思想进行变法而富强之后,各种法律开始在中国出现,虽然那时候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人治主义的色彩,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但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一整套的惩罚措施却给我们很多有用的信息。在男尊女卑的社会,有一套专门针对女性囚犯的惩罚措施。每一项都是不忍睹的,尤其是在对于女性的忠贞方面,许多地方性的家族甚至于制定了一系列的私刑来折磨那些所谓的不忠于丈夫的或者是“克夫”的女人。从这些刑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家的残酷,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看出儒家文化影响下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

法家思想仅仅是秦孝公为了国家的强大在特定时期采用的非常手段而已,汉初奉行的是黄老哲学,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开始盛行。可是这些法家的“遗产”却被继承了下来,并且成为了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的一种强制手段。在这种高压手段的压迫下,女性不得不屈从于儒家伦理为她们框定的各种道德约束条例,否则就可能遭受灭顶之灾。这些刑法的设立主要目的就在于规范女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是儒家思想的条条框框所规定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刑罚的残酷背后依然反映的是儒家的伦理道德。而刑罚只是儒家到的的表象。

结论

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因为身体条件先天劣势,逐渐的丧失了她们在社会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再加上儒家文化中一系列条件的约束,使她们彻底丧失了获得平等地位的可能,所以只能成为男性的附庸。因此,我们认为儒家的思想虽然不是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本和直接原因,但它却是造成这种结果不可或缺的因素。作为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意识形态,它对女性的束缚一直延续到了今天。虽然我们极力强调那女平等,可是为仍然有那么多的地方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尤其是在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曾经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依然残留着那种对于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偏见,而且在短时间内,这种偏见很难彻底去除。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儒家思想称为两千多年来,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周桂钿.儒学“忠孝节义”正义.重庆社会科学,2005(5).

[2]陈刚.从宋明理学理欲论看儒家伦理重心的转向.社科纵横,2007(1).

[3]王少华.中原“孝悌观”的产生及其文化内涵.中州学刊,2008(4).

作者简介:秦鹏,男(1993年6月—),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为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