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上确立了当事人主义倾向的庭审制度,旨在达到"公正审判",但在侦查阶段却依然适用职权主义的模式有时甚至有超越职权主义的成分,这不仅违背程序公正所要求的程序参与性和平等性,还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失衡,以至于与庭审的衔接出现问题.为了在侦查中为整个刑事程序打好事实基础,有必要采取体现效率的行政模式,也就是使侦查由职权主义走向当事人主义.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