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绿色控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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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加强“绿色控制”能力,当前的侧重点,一是要建立绿色GDP统计系统;二是把环保作为干部考绩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环境补偿机制。


  和谐发展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经历过一个逐渐深化的认识过程。1984年,国家已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们的“基本国策”。1994年,国家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

  1999年,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应履行的责任,写入了《宪法》。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真正形成,即“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国家战略的全面提升,是近年来的事。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将环境保护摆上同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需要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的支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0多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30多项环境法规,466项环境标准。近来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发展的源头协调经济与环境关系的两部法律。如果这些法律法规能得以真正全面落实,并在实践中逐步得以完善和修订,那样对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协调发展将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而这正是环保总局的根本职责所在。

  “绿色控制”

  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增加其“绿色控制”能力,引导全社会从追求单纯的经济增长到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工作有三个轮子:一是宣传,二是法律,三是技术。通过宣传来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通过法律来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惩罚,通过技术手段来制定环保标准、实现环境监测和改造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政府“绿色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法律和技术两个环节上。

  具体说来,当前政府的“绿色控制”,侧重点应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绿色GDP统计系统,逐步替代传统的GDP统计系统。GDP是衡量经济增长的单一指标,但在实践中,GDP这个指标几乎成了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这个指标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环境成本纳入其中。例如病人愈多,医疗产业就愈发展,GDP就愈大,所以说GDP指标不是以人为本的衡量指标。绿色GDP指标,是扣除了环境成本后的经济增长指标,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当然,绿色GDP也并非只是在GDP上加上环保指标,还应包括社会人文、基础教育、公共设施、资源回收利用等诸多经济指标,这才是综合国力和人民福利的真实体现。中国若能率先建立并使用绿色GDP指标,那将意味着一场全面的制度改革,这也是对人类的一个重大贡献。

  第二,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保护环境与人口、资源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自然应当随之调整。早在1990年,国务院就提出要强化环境目标责任制。近年来,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也多次提到这个问题。但由于考核指标设定上存在的一些技术性困难,环境考核在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中一直没有能全面落实下来。我们在考核干部政绩时,发展仍然是重中之重,保护被放到次要的位置上,发展与保护仍然不平衡。要提高政府“绿色控制”的能力,首先要体现在对干部任免的“绿色发展”的考核基础之上。我们正与有关部门一起,对干部考核中的环保指标认真设定,预计不远的将来会出台实施。

  第三,要建立环境补偿机制。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为城市的发展、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发展地区做出了重大的环境牺牲。我国工业化发展的初期,为了加快国家工业化体系的建立,需要将资源和财力集中到一些重点大项目上,对一些城市和区域实行倾斜性支持,这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国家财富总量已上升,就要关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两极分化问题,不然会给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损害。从环境补偿机制角度看,我们过去强调“谁破坏谁治理”,现在更要强调“谁受益谁补偿”。也就是说,既要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明确环境补偿机制,更要建立区域间、城乡间的补偿制度。例如,不准上游地区砍树养羊,下游地区就应当投资帮助上游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对于生态脆弱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过剩人口,应当鼓励来下游创业,从根本上减轻上游生态环境的压力。再如,不准农村乡镇中小企业排污,城市就应当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城市还要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优质高效的生态农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从根本上缓解乡镇企业与保护环境的矛盾。另外,高消耗的富裕人群,要对低消耗的贫困人群予以补偿。要建立环境补偿机制,就要有全国整体发展的大局观念,就要有硬性的制度约束。政府要成为城乡平衡和区域平衡的中坚力量,不能助长局部利益的膨胀,不能助长社会的失衡。

  生存之本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环保总局应从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执法监督等方面切实解决环境问题,保护我们的生存之本。



  从宏观政策上看,虽然环境保护已写入了《宪法》和《党章》,但要全面落实,要在制度和法律上做诸多设定,要将国家更多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来。

  从法律法规上看,人们普遍反映环保法律太软,根本原因是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直接控制手段太弱,仅有一点微不足道的罚款权。对企业的停产治理、对污染责任人的个人处罚,都没有法律上赋予的直接权力。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职能,分解到了许多的部门,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和责任追究的分散化。环境资源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往往也是环境保护的监督治理部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阻碍着环境保护,这是环境执法难的症结所在。从长期看,要使中国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要在立法环节和执法环节上进行较全面的改革。这不是环保部门一家可以完成的任务,需要大局为上,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而是一个建立新型生态文明的问题,是一个涉及确立中华民族发展方向的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