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研究综述(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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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对此,文章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及发展趋势、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合会的合法化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有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综述
    
  农村合作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发展很成功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但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由于在产权和组织模式、管理体制、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改革。为了方便更进一步研究,笔者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文献,对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研究的重点进行简单综述。
  
  一、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及发展趋势的介绍
  
  (一)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
  柯铁(2002)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德国、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廖富洲、单恒伟(2005)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以及国外普遍存在的合作金融行业协会等;认为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基本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在行业管理上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二)政府监管和支持
  奎立双、冯平涛(2005)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外生性特征进行介绍并比较其异同,认为国家在资金扶持、产权适时退出、经营风险管理制度和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四个方面的外生干预,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极其必要。陈林(2005)不仅谈到了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的银行被排除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而且还谈到了美国的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和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中的贷款担保基金,认为信用社不应充当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者,即使要为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障,也应首先诉诸于行业性的制度安排,即基金赔偿制度。廖富洲(2005)介绍了日本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及其在税收、利率、存款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认为内部民主管理、外部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是西方各国合作金融管理的成功经验。此外,廖富洲(2005)还谈到了立法支持,认为这些法律能使合作金融的参与者从立法中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风险,形成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有助于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和行为,也可较好地避免行政当局决策中容易出现的部门利益或任意性问题。
  
  (三)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
  柯铁(2002)、廖富洲和单恒伟(2005)总结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1)在经营目标上,柯铁、廖富洲和单恒伟都认为出现了淡化合作性质,向商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2)在组织机构和股份构成方面,柯铁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借鉴了股份制,加大了按股分红,改变了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廖富洲、单恒伟也认为,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引入了股份制的控股原则,不仅扩大了股东范围,而且还增加了股金种类和股金数额;同时,一些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改变了社员可以自由退社退股的做法,给社员退股制造某种形式的“退出成本”。(3)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上,柯铁认为,除股本金和存款外,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而且农村合作金融在贷款对象、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上,与传统合作金融相比都发生了变化。(4)在业务经营方面,柯铁、廖富洲和单恒伟都谈到了服务对象开放化、业务种类多样化、经营手段现代化、服务追求优质化;而且廖富洲和单恒伟还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日益跨社区化和国际化。(5)在经营管理方面,柯铁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已经改变单纯的民主管理,而实行民主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
  
  (一)产权模式
  多数人主张在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把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信用社,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度;在生产力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可按合作制原则对原有信用社进行规范,把县级城市信用社,划入农村信用社的县联社或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蔡则祥,2002;彭宇文,2004)。也有人认为应按下列模式进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分别改组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基层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侯玉林、韩继伟,2002;梁润秀、郑喜喜,2003;崔国平,2005)。另外,信用社改革是坚持合作制原则还是坚持股份制原则,争议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观点。(1)坚持以合作制为改革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要求其存在形式只有一种,即合作制;其实现形式也只能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黄永华,2000)。应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改造农村信用社(张长全、胡德仁,2003;郭田勇,2003;欧阳仁根、张庆亮,2003)。此外,在合作制的具体形式上,彭宇文(2004)认为以股份合作制取代互助合作制,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是可行的选择。(2)坚持以股份制为改革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蔡则祥,2002)。农村信用社走合作制的发展道路,是完全行不通的,农村信用社必须选择股份制作为终极产权制度(赵万宏,2003)。另外,周脉伏、稽景涛也认为,信用社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必须另起炉灶。(3)以合作制为过渡,以股份制为终极目标。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把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主要形式的同时,应该允许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为股份制金融企业,而且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终极发展目标将主要是商业银行(阎庆民、向恒,2001)。还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合作制过渡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股份制的产权形式,即最终目标是实行股份制改造,而且产权制度最好以省为单位(雷春柱,2004)。(4)不存在“最优模式”。何广文(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缺点,应以合作制和股份制多种模式同时并存。胡竹枝(2005)也主张,不能简单地认为应该有一种“最优的模式”,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存在于农村金融体制中与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中国农村经济问题,而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