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死抉择》适用法律错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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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看过上海电影制片厂最新摄制的故事片《生死抉择》的人,大都会产生强烈的震撼。的确,这部影片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难得的具有深刻警示功能的反腐倡廉题材的好文艺作品。它通过揭露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物欲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耻结局,以及腐败分子极力编织关系网,从领导身边的人打开缺口,直至把领导干部拉下水的丑恶行径,深刻反映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它通过刻画以市长李高成为代表的当代共产党人为党为公、不惧邪恶的浩然正气,鲜明地表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但《生死决择》和其他好的文艺作品一样,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中有一个法律新问题处理得不十分严谨,使人感到一点遗憾。好在它的这个不足不仅很小,而且能产生很大的社会价值,所以可称得上是一个"漂亮的错误"。

吴霭珍被判刑无法律依据

 

影片《生死决择》的最后——在故事大结局中,一方面以场外音的形式告诉人们李高成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当选为市长,另一方面一行黑底白字却写到摘要:李高成的妻子吴霭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点,是让人看不明白的。吴霭珍被判刑是因何故?她犯了哪种罪?

 

从影片中知道,吴霭珍的新问题是背着李高成干了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最主要的是同意中心纺织厂下属的特高特公司的头头将李高成及她自己列入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并接受了该公司的分红款30万元(对方说这笔钱是给她和李市长的)。吴霭珍曾去退过款,但没有退掉,不得已还是背着李高成藏在了家里(李高成知道后,最终把钱交给了组织)。另外,吴霭珍还背着丈夫,在为弱智女儿学画画、为丈夫老家办事过程中,接受中纺厂的几个领导送的名贵花草、现金等至少8万元。

 

从影片中,我们还知道,吴霭珍是个处长,但她在哪个单位工作?这个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什么的?影片没有交代,我们不得而知。退一步讲,假若她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里的处长,但在《生死决择》中,她虽收受他人财物,却并没有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给钱物的人,看中的是她市长夫人的身份,看中的是她丈夫的权力。

 

 

根据吴霭珍接受财物的事实,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她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无非下列几种之一摘要: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但从这些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吴霭珍并不具备或完全具备,所以,就不能以这些罪名之一定罪,更谈不上判刑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摘要:一是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从吴霭珍的情况看,她不符合这两个条件,至少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正如前文所言,"吴处长"不能断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凡是影片中看不出她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她没有犯受贿罪。

 

再看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摘要:"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吴霭珍可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探究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所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行贿人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等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行贿人的行贿意图,而故意从中进行撮合、引荐、沟通。而吴霭珍不存在这种客观的行为,也没有这种主观的故意。因为她是背着李高成收受中纺厂方面的财物的,更没有向李高成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以及从中撮合、引荐、沟通。而且,李高成知道她背着自己收受财物时,很是吃惊,更是果断反对——或退还对方,或交给组织。非凡是李高成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中纺厂那几个败家子谋取任何私利。所以,吴霭珍也谈不上犯介绍贿赂罪。

 

最后再让我们看看吴霭珍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有关斡旋受贿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是这样说的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探究室编写的《刑法释义》的解释,这个罪的特征表现在,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斡旋人自己则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本人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或处于同该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上有合作关系的有利地位。据此,这本《刑法释义》认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摘要:"(1)利用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不是单纯利用私人关系;(3)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4)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而依据这四个条件来判定吴霭珍的行为,则几乎没有符合的。其一,吴霭珍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影片没说;其二,其利用的(更确切地说是她被利用的)是单纯的私人关系,即市长夫人的身份;其三,她不可能通过李高成的职务行为,为中纺厂的几个腐败分子谋取利益,因为她收受30万分红款李高成是反对的,此前她收受名贵花草和现金时,李高成在中心党校学习。李高成在吴霭珍收受财物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为中纺厂那几个腐败分子帮过忙。由此看来,吴霭珍没有犯斡旋受贿罪。

 

综上所述,吴霭珍没有构成她可能涉嫌构成的几个罪名。而且,从李高成将吴霭珍收受的财物退还中纺厂和交给组织的行为,以及他再次当选为市长的结果来看,李高成没有受贿,也没有犯受贿罪,那么吴霭珍也就不能以受贿共犯论处。所以对照《刑法》分则规定之罪名,以及《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对吴霭珍定罪量刑是不妥当的。 

错误因现实而漂亮

 

吴霭珍最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影片《生死决择》出现这一点不严谨或者说是错误,不论是文艺工作者无意或有意的行为,都会为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法制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些许启发和思索,进而促进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因为,优秀的现实主义的文艺作品不过是以艺术的手法、形式对真实生活的反映。

 

首先,法制工作者,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非常有必要关注"吴霭珍现象"。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不应收受的财物的行为,给予定罪量刑的规定。而这种行为——也就是"吴霭珍现象",恰恰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这就为司法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出了一个难题摘要: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确是一种腐败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必须动用法律手段严厉惩治,但是由于立法的空白,没有具体的《刑法》条款和罪名可以依据。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在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贿赂案件中,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犯受贿罪的,都是以受贿共犯来处理的,即前提必须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在现实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参和贿赂,或者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推托责任,逃避惩罚,往往让其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出面接受贿赂,而用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释义》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能否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应当具体分析。假如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在受贿前已有合谋并进行了分工,或者事前无通谋,但事后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接受贿赂,并将全部情况告诉国家工作人员,怂恿、诱惑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其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可以作为受贿罪的共犯来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以受贿罪共犯处理其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才有可能。显然,"吴霭珍现象"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李高成这样的人没有犯受贿罪。于是就造成了这样的状况摘要:一方面,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影响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在执法办案时无能为力。所以,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针对"吴霭珍现象"补充新的规定或罪名,使司法机关能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这样,也可以使廉洁奉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因其家属或其他类似的身边人背着自己收受不当财物而背思想包袱甚至蒙受不白之冤;而且还有利于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同时,认真探究"吴霭珍现象",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深入发展,也是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的。它再次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摘要:一定要严格要求、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及其他身边人。

 

针对领导干部的家属搞腐败的新动向,江泽民同志在中心纪委第四次全心得议上曾鲜明地指出摘要:"领导干部一定要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中国早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家都治不好,何谈治党治国?这几年,在领导干部中,治家不严,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已的地位和权力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视而不见、不闻不问,甚至庇护亲属违法犯罪的人,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教训十分深刻。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它当作自已和家庭成员谋取私利的手段。"尉键行同志在这次中纪委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以及此次会议的公报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摘要:"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由此看来,身为市长夫人的吴霭珍收受中纺厂几个腐败分子的财物,是党的纪律所不答应的,而且按规定还要追究李高成本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吴霭珍现象"虽然现行《刑法》管不了,但依党纪还是可以处理的。

 

李高成最后会不会因为妻子吴霭珍的错误行为受到党纪追究,由于影片没有说就不得而知了。但即使受追究,又有何妨呢?正如李高成在影片中最后的慷慨陈词摘要:"我宁可毁了自已,不能让腐败分子毁了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李高成身上表现出的这种当代共产党人为党为公、两袖清风、不惧邪恶的浩然正气,不正是当今中国的时代精神么?不正是我们所有共产党应追求的崇高节操么?

 

假如说影片《生死决择》是一块漂亮的玉的话,那么它处理"吴霭珍背着李高成收受他人财物被判三年陡刑"时的不严谨,只能算是它上面的一点点瑕疵。这点瑕疵是掩盖不了玉的漂亮和光辉的。而且这点瑕疵的出现是有很大的价值的,正如前文所言,"吴霭珍现象"告诉人们,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反腐败斗争中,应该注重什么,应该警惕什么,应该修正什么,应该加强什么。从这方面讲,《生死决择》的这点不足,是一个"漂亮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