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之报应”的报应刑观念在起作用。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我认为刑罚之预防刑目的是继刑罚之初级目的┄┄报应之后的又一目的,我把其称之为刑罚的第二层目的。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和督刑所希望取得的理想效果,但是,我们不仅要这问:国家运用刑罚仅仅是为了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吗?报应刑与预防刑是否也有其目的性?他们是否也会促进某种更深一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实现呢?要想找到问题的答案,我们必须揭开笼罩在报应刑与预防刑之上的神秘面纱,这样才能发现国家运用刑罚的终级目的。其实报应刑与预防刑是相互制约的,他们有着共同的服务对象,他们共同促成某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这种目的价值就是隐藏在报应刑与预防刑背后的,国家运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国家秩序。刑罚目的有其鲜明的阶级色彩,国家的掌权阶级运用刑罚与犯罪作斗争,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监督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理想目的,即刑罚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罚的报应性目的,可称之刑罚的初级目的;第二层次为刑罚的预防刑目的,可称之为刑罚的二级目的;第二层次目的是为维护国家秩序,又称之为刑罚的终极目的。这就是我的刑罚目的层次论。
五、刑罚目的未来之展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参考文献及资料:
(1)参见贾宇、郭洁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总论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2)参见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6-458页。
(3)同上,第441-443页。
(4)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第58-59 页。
(5)同上。
(6)同上,第53页。
(7)参见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143-414页。
(8)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第53 页。
(9)参见陈兴良主编《刑罚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
(10)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11)参见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刑罚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34页。
(12)参见杨春洗《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第421页。
(13)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学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14)参见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l页。
(15)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页。
(16)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第57页。
(17)(1)——(8)种观点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293页。
(18)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2页。
(19)参见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l988年版,第57-60页。
(20)引自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一一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21)同上。